市场上公开流通产品的各项参数信息是否可以作为商业秘密

1裁判要旨

1.不是所有在市场上公开流通产品的各项参数信息都能直接测量,无法直接通过反向工程获得的信息可能构成商业秘密。

2.在涉及技术性较强的专业问题时,法院可以同意当事人申请专家辅助人就此作出说明,并可依此作为裁判依据。

2案例来源

案件名称:原告上海天祥·健台公司与被告上海东富龙公司、应某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案号:

一审:(2016)沪73民初808号

二审:(2019)沪民终129号3

基本案情

原告天祥·健台公司是一家制药机械制造公司,该公司2009年公布实施的《员工手册》中含有保密条款。原告主张保护的商业秘密是“圆弧齿圆柱蜗杆、蜗轮”的相关技术信息。

被告应某原系原告主管市场的副总经理,2014年2月辞职,至被告东富龙公司就职。被告沈某原系原告技术开发部经理,被告周某原系原告生产制造部经理,二人与原告订立的劳动合同中亦含有保密条款。2014年6月二人离职去被告东富龙公司就职。

2016年4月13日,原告在其供应商处发现了一台由被告东富龙公司提供的编号为1-61-3蜗轮箱体铸件,其外形与原告产品极为相似,经测绘与检查,该压片机主传动蜗轮变速箱的相关技术信息与原告产品基本一致。

2016年5月,原告在明兴公司(被告东富龙公司的买方)处发现被告东富龙公司制造的编号为xxxTSP-58系列旋转式压片机,生产日期为2015年10月,该产品外形与原告GZPK4000系列旋转式压片机基本一致,尤其是传动蜗轮减速器与原告主张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主传动蜗轮减速器(非标)”的相关技术信息完全一致。

一审中,原告天祥·健台公司申请的专家辅助人陈某、东富龙公司申请的专家辅助人许某某到庭对有关的技术性问题分别作了说明。天祥·健台公司的专家辅助人认为涉案技术信息并不是按照国家标准的要求确定计算出来,而是非标准设计。而且具体数值的确定是需要不断的试验,并不是随便选取的。

东富龙公司及其专家辅助人表示除7个参数外,涉案技术信息的其他参数都可以通过计算得出;而无法计算的7个参数可以通过对产品实物直接测量得出。

一审庭审现场无法测量出轴向齿厚的参数。

4争议焦点

原告认为,被告东富龙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窃取原告技术资料、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并利用以上商业秘密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周某、应某、沈某离职后违反保密义务,私自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原告技术秘密及商业信息,同样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认为,原告主张保护的技术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原告产品在市场上公开销售多年,其数据非常容易测量,可以通过公式计算得出。

并且,被告东富龙公司于2014年8月4日按照研发任务要求,专门成立了项目组,并确认了新产品TSP-58系列旋转式压片机的主要功能、技术指标和主要结构,之后进行的研发完全属于自主研发。

故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主张保护的技术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如果是,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

5一审法院裁判观点

产品的公开销售并不必然导致产品中的相关技术信息为公众所知悉,被告提交的证据以及专家辅助人的意见尚不足以证明涉案技术信息的全部内容已经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故原告所主张的技术信息具有秘密性。

相关技术信息可以实际用于蜗轮、蜗杆的加工,具有商业价值。原告发布了员工手册等规定对公司内部商业秘密作了规定,原告在劳动合同及对外签订的销售合同中亦规定了相应的保密条款,故具有保密性。

被告周某、应某、沈某均曾在原告处工作,所担任的职务使其具有接触、掌握涉案技术秘密的可能性。

被告东富龙公司生产销售的压片机中的蜗轮蜗杆的相应技术参数与原告主张的涉案技术秘密相同,且被告东富龙公司提交的蜗轮蜗杆对应的图纸与原告提交的涉案图纸基本相同。

同时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东富龙公司具有使用涉案技术秘密的正当理由或合法来源,也不能证明该技术由被告东富龙公司独立研发,故可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

6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原告损失,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作者:盈科伍峻民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盈智企业合规与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