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律师代理KANA链条商标侵权纠纷案,判决被告停止侵权

片山链条株式会社是第7类KANA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核定使用商品包括非陆地车辆传动链等。片山会社在越南、美国均注册了第7类KANA商标。江西卡娜公司是第12类KANA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核定使用商品包括陆地车辆传动链等。

2019年9月,被告志洪远公司向上海海关申报一批出口越南的链条产品,商品上标有“KANA”标识以及“JAPAN”字样,涉嫌侵犯片山会社的商标权,海关对该批货物予以扣留。涉案货物被扣后,志洪远公司寻求江西卡娜公司获得KANA商标授权。2020年1月,上海海关作出不能认定上述货物是否侵权的决定。此外,被告志洪远公司在其阿里巴巴网页上也使用了“KANA”标识。

片山会社委托钱航律师团队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对志洪远公司及江西卡娜公司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的诉讼。SUMMER案件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两被告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二、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争议焦点一,需要认定志洪远公司出口的货物究竟属于第7类还是第12类。原告提供了国家标准及中国机械通用零部件工业协会链传动分会出具的证明涉案货物的链条不用于陆地车辆。而被告志洪远公司对于涉案产品类别陈述出现多次反复,也未提供相关证据。故法院认定涉案货物属第7类商品。

被告志洪远公司主张销售商品有合法来源,但未提供有效的进货证据且其公司阿里巴巴页面显示自认为链条生产商,因而法院认定其生产、销售了涉案货物。

而江西卡娜公司并未授权志洪远公司生产、销售涉案货物时使用其KANA商标,在志洪远公司被海关扣货后,仅凭志洪远陈述就出具商标授权许可并收取许可费,构成帮助侵权行为。

关于争议焦点二,志洪远公司在涉案货物商品及包装上标注“JAPAN”,会使消费者误认为产品产地为日本或获得了日本公司的授权,构成虚假的商业宣传。案件结果

一、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

二、志洪远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共119180元,卡娜公司对其中8万元承担连带责任。OURDREAM案例分析

在判定侵害商标权时,在商标相同、近似的情况下也要考虑商品或服务相同、类似。链条产品可分为非陆地车辆传动链及陆地车辆传动链,两者分别属于不同商标类别第7类和第12类。本案原告结合涉案货物型号通过出具行业协会证明、国家标准,从而对涉案货物的类别进行确认,明确被告出口货物和原告注册KANA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同属第7类。

被告志洪远公司未经授权在产品及包装上标注“KANA”、“JAPAN”字样,明显具有攀附原告及原告商标的故意。而作为12类KANA商标的商标权人卡娜公司不正当使用商标权利,明知志洪远公司涉嫌侵权被海关扣货,仍然对志洪远公司进行商标授权并收取许可费,为志洪远公司的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构成帮助侵权,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本文作者:盈科钱航、陈梦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律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