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号中图片的侵权风险

企业的公众号为了美观经常会插入图片,以增加公众号的美观、吸引流量等。网络中的图片很丰富、使用更是便捷无比。但是使用这些图片有很大的法律风险。

根据威客先行的统计:至2021年3月2日著作权侵权法律文书有850472件,其中涉及公众号有16300件,涉及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为11857件。具体分布见图一

这样的诉讼量相对于其他知识产权案件的发案量已经属于较高水平。为了帮助企业防范侵权风险,北京盈科王晔律师总结一下几种具体情况做风险分析。

1、未经影视剧照权利人许可使用他人剧照的。

企业有时会对热播剧进行影评,这类影评很难避免使用他人剧照、海报,企业认为影评是对热播剧的宣传,但是其实质目的是对公众号主体的宣传,因此属于侵权行为。

企业有时会用剧照作为插图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则与图片的侵权认定原则相同,一般为侵权行为。


   2、未经图片制作者许可使用他人制作的图片的。

   虽然图片制作者将图片发表至网络,但这只是作者行使其发表权的正常后果,并不代表他人可以未经许可而使用,因此对于此类图片原则上不能使用,作者在发表时明确表示他人可以使用或使用方式时,可以依据作者的使用要求使用,但是并不免除使用费用,如果作者表示可以免费使用时,企业才可以免费使用。

3、使用他人随手拍的照片

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五项的规定,照片属于摄影作品,受《著作权》的保护,因此对于该类照片未经权利人许可不能使用,使用属于侵权行为。但是企业员工在企业的活动过程中,应企业要求拍摄的与企业活动相关的摄影作品,原则上属于法人作品或职务作品,企业有权使用。

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对他人享有著作权作品的简单翻拍,并不属于新作品,其本质上是对原作品的复制,对于此类作品需要使用时,还是需要经过原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不是摄影者的许可。

4、对他人作品的修改涉及作者的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包括十七项权利,其中包括四项人身权,对他人享有著作权作品的裁剪、色彩调整、增加设计元素、甚至只是增加文字,都构成对作品的修改,需要得到作者的特别授权。

如果对作品的修改改变了作品的整体表达,还会构成侵害作品完整权,例如将飞天的美女换成熊猫头,就涉及作品完整权的侵害。

人身权益大于财产权益,因此北京盈科王晔律师认为,从行为性质上分析,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权伤害会高于其他侵害方式。

公众号中涉及著作权的元素有很多,本篇只是针对图片及照片做一原则性的阐述,规范经营公众号是企业需要履行的注意义务,细节上的调整和把握会为企业避免很多不必要的诉讼纠纷。

小小图片美又美,

法律问题杂又杂。

使用需要得授权,

  合法使用最重要。

(本文作者:盈科王晔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律叶讲堂13366825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