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律师代理被告应诉“一种燃气转换器”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法院认定不侵权

      K公司是“一种燃气转换器”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K公司认为L公司在阿里巴巴1688销售该款燃气转换器,已涉嫌专利侵权,因此起诉L公司要求停止侵权承担赔偿责任。

      L公司委托钱航律师团队应诉答辩。

案件经过

      涉案专利为一种燃气转换器,权利要求1记载一项磁性金属片的技术特征,其磁性金属片铆接于转换器主体的上端,该项技术特征属于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在诉讼中,原告也明确要求保护专利权利要求 1。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专利产品,我方发现被诉侵权产品缺少专利权利要求 1 中磁性金属片的技术特征,被诉侵权产品此部件是不带磁性的金属片,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此外,我方发现原告在专利申请日前就在其微信公众号对涉案产品的进行对外宣传,已涉嫌构成专利的在先公开,因而同时主张涉案专利构成现有设计。

      法院认为,对于权利要求 1 中磁性金属片技术特征的解释,应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磁性”是对金属片的限定,说明该金属片自身具有磁性。庭审中,经法庭现场勘验,将回形针放置在被控侵权产品的磁性金属片的位置,不能发生互相的磁性吸引,该金属片位置不带磁性。因此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分析

     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案我方对被指控的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进行比对,发现被诉侵权产品有1项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不同,被诉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最后法院也认可了我方的不侵权抗辩。

(本文作者:盈科钱航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律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