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律师代理“速8”商标侵权案,认定构成侵权

原告:速伯艾特(北京)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地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801房间。

法定代表人:斯考特凯利(SCOTTMACDONALDKELLEY),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恒,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营口市站前区速八休闲客舍,经营场所: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东升路41-6、7号。

经营者:陈今,女,汉族,1971年9月11日出生,住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

原告速伯艾特(北京)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速伯艾特公司)与被告营口市站前区速八休闲客舍(以下简称速八客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速伯艾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被告速八客舍的经营者陈今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速伯艾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3984286号商标的行为。

立即停止在店招、名片、门牌、店内装饰装潢等处使用与原告上述商标相同、近似的标识;2、判令被告更改企业名称,更改后的企业名称不能含有与“速8”相同或者音译近似的字样;3、判令被告在去哪儿等订房平台的酒店介绍页面发布道歉声明,说明自己与速8酒店没有任何关联,消除影响;4、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包括但不限于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支出的费用);5、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原告是第3984286号、第3517775号商标的独占使用权人。

速8酒店是世界知名的连锁酒店品牌,隶属于全球著名酒店集团–温德姆酒店集团。

自1974年发展至今,速8全球酒店数量达近3000家,约18万间客房,遍布全球四大洲。

在中国,速8酒店已在300多座城市拥有近2000家开业或即将开业的门店。

速8国际有限公司签订了一系列授权使用许可合同,约定将速八系列商标独占许可给原告速伯艾特(北京)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本案原告有权就大陆范围内侵犯商标权的行为独立提起诉讼。

第3984286号商标2006年11月7日初审注册公告,有效期自2007年2月7日续展至2027年2月6日,核准使用在第4301类:旅馆;寄宿处预订;汽车旅馆等服务上。

第3517775号商标2006年4月21日初审公告,注册公告日期2007年1月28日,有效期经续展至2026年7月20日,核准使用在第4301类:汽车旅馆预定服务;旅馆;汽车旅馆;旅馆预定服务等服务上。

二、原告及其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速8酒店”系列商标通过原告使用和宣传,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品牌价值。

“速8酒店”自2004年进入中国以来,在中国市场已取得了多项荣誉及称号。

以下简单列举曾获得的部分荣誉:1.2005年2月1日,被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批准为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团体会员单位;2.2005年5月,被中国连锁经营协会批准为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会员单位;3.2005年7月14日,被中国饭店协会批准为中国饭店协会常务理事单位;4.2006年5月,被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评为“2006中国经济型酒店品牌先锋”;5.2006年12月20日,被中国饭店协会评为“2006年度中国饭店协会优秀会员”;6.2007年4月,“速8酒店”品牌被中国连锁经营协会评为“2006-2007年度中国餐饮与酒店业十大优秀特许加盟品牌”;7.2007年4月24日,被中国饭店协会聘为“经济型饭店专业委员会企业委员”,聘期:2007年4月24日至2010年4月1日;8.2008年1月20日,“速8酒店”品牌被2007年第四届品牌影响力峰会评为“中国经济型酒店最具影响力品牌”;9.2008年10月21日,荣获北京市旅游局颁发的先进集体奖;10.2009年6月9日,被中国饭店与餐饮业系列丛书编辑委员会评委“中国国际名酒店”,并入选影响中国饭店业现代史系列丛书之《中国国际名酒店》;11.2009年10月,被中国饭店协会选为“二〇〇九年度中国饭店优秀会员”;12.2010年2月3日,上海10家速8酒店正式被世博局授牌“世博参展者指定酒店”;13.2011年1月,速8品牌荣获第七届中国品牌影响力高峰论坛年会“2010年中国经济型连锁酒店十大影响力品牌”;14.2011年4月25日,被中国连锁经营协会评为“2010年中国特许经营连锁120强”;15.2011年5月6日“速8酒店”品牌荣获中国连锁经营协会颁发的2010—2011年度中国餐饮与酒店业优秀特许加盟品牌奖;16.2011年7月24日,被中国饭店协会授予第十二届中国美食节暨第十届国际美食博览会“官方唯一指定合作酒店”;17.2011年11月,中国饭店协会授予速8品牌“功勋会员”殊荣;18.2012年2月,在新加坡的亚洲经济型航空及旅游产业会议上荣获“Budgie$&TravelAwards”的“BestEconomyHotel(最佳经济型酒店)”殊荣;19.“速8”品牌被迈点-中国酒店业门户网站评为“2012中国酒店业十大影响力经济型酒店品牌”;20.2013年2月,被中国连锁经营协会评为“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理事单位(2013-2017)”;21.2013年4月,被中国连锁经营协会评为“2012中国特许连锁120强”;22.2013年4月3日,速8酒店(中国)在第六届酒店职业经理人国际精英论坛暨第六届中国酒店金龙奖颁奖盛典上荣获“国际酒店品牌影响力奖;23.2013年11月13日,速8酒店(中国)荣获中国连锁经营协会颁发的2013年度“员工最喜爱公司”奖项;24.2013年12月27日,荣获2013年环球时报总评榜“年度消费者最喜爱经济型酒店品牌”奖;25.2014年5月15日,在第七届酒店职业经理人国际精英论坛暨第七届中国酒店金龙奖颁奖盛典上荣获“中国杰出酒店集团”奖项;26.2014年6月17日,荣获中国饭店协会授予的“2014中国饭店业信息化示范企业”奖项;27.2014年6月17日,荣获中国饭店协会授予的“2014国际优秀品牌奖”;28.2014年9月9日,荣获“亚洲(行业)品牌十大创新企业”奖项;29.2015年3月31日,在酒店职业经理人杂志社主办的“中国酒店工程新技术应用论坛”中,荣获由中国酒店工程绿金奖评选委员会授予的“中国酒店工程绿金奖-绿色环保奖”;30.2015年4月23日,在中国酒店工程联盟主办的“中国智慧酒店建设大会暨2015中国酒店工程管理高峰论坛”中,荣获由中国酒店金工奖评审委员会颁发的“2015中国酒店最佳工程管理示范单位”以及“2015中国酒店工程管理最佳班组”奖项;31.2015年5月16日,速8酒店(中国)荣获由中国连锁经营协会颁发的“2014中国特许连锁100强”奖项;32.2015年5月29日,在第八届酒店职业经理人国际精英论坛暨第八届中国酒店金龙奖颁奖盛典上荣获“国际酒店品牌杰出创新奖”;33.2015年9月3日,荣获中国连锁经营协会“2014年度中国特许经营加盟商支持奖”荣誉;34.2016年1月2日,被中国饭店协会评为“2015年度中国饭店业优秀企业”;35.2016年1月19日,荣获中国酒店30年“中国酒店业杰出成就金奖”;36.2016年4月20日,“速8”荣获中国饭店协会水晶奖“2016中国饭店业十佳连锁店品牌”奖;37.2016年5月24日,荣获2015-20162016中国酒店金龙奖“中国连锁酒店品牌杰出创新奖”;38.2016年7月9日,速8酒店喜获首批商业特许经营体系3A级评定;39.2016年9月5日,速8酒店(中国)参与第十七届中国美食节并被中国饭店协会授予“官方唯一指定合作酒店”;40.2016年9月20日,在2016年第八届中国酒店及商用厨具行业荣耀盛典活动中荣获慧聪酒店网、慧聪商用厨具网评选的“酒店连锁品牌奖项”;41.2016年11月28日,被中国饭店协会第五届理事会授予“常务理事单位”资格;42.2016年11月29日,被中国饭店协会授予“国际饭店业亚太区创新大奖”及“中国饭店协会金牌会员单位”双项桂冠;43.2017年3月4日,被中国连锁经营协会授予首批通过商业特许体系(4A级)评定资质企业;(速伯艾特(北京)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44.2017年5月5日,荣获中国饭店协会金鼎奖“2017年度十佳连锁酒店品牌”;45.2017年5月19日,荣获“2017中国酒店节能改造优秀示范单位”;46.2017年11月29日,中国饭店协会与国际酒店餐馆协会(IHRA)联合授予“国际饭店业成长性品牌先进企业”荣誉称号;47.2018年,获得北京饭店协会授予的“改革开放40周年全国饭店餐饮业优秀品质企业”奖;48.2019年1月1日,被中国连锁经营协会授予“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理事单位”资格;49.2019年4月,荣获第十二届中国大住宿业论坛暨第十二届中国大住宿业金龙奖“中国连锁酒店杰出服务奖”;50.2019年6月,“速8”品牌被迈点-中国酒店业门户网站评为“2018年度经济型酒店影响力品牌金航奖”;51.被中国饭店协会授予“常务理事单位”称号。

目前“速8酒店”在酒店行业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与原告建立起了紧密的对应关系,已然成为深受广大公众热爱的酒店品牌。

三、被告未经许可在店招、店内使用原告商标。

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授权在相同的服务上擅自使用与原告上述商标相同的字样、标识,误导消费者认为被告系原告的连锁酒店,混淆服务的来源,从而谋求不正当利益,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鉴于原告在酒店行业的知名度,被告作为同行业的经营者,理应有较高的注意义务。

但仍然擅自使用“速8酒店”“速8”等相关标识,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提供的服务系由原告提供,并以此获得了大量的非法收益。

并且被告在去哪儿等订房平台上开设有店铺,会加大其他消费者造成误解或混淆的可能。

本案被告为谋取非法利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原告商标,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因维权产生相应的取证的消费、公证费、交通费、律师费等合理支出,也理应由被告承担。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属于明显的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且具有不正当性,且被告非法占用了原告的经营资源,给原告造成的巨大的经济损失。

恳请贵院根据我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制裁,望判如诉请。

被告速八客舍辩称:1、店名与速8连锁不符,本店全称为营口市站前区速八休闲客舍,与速8酒店名称不同,且在工商局注册时,工商部门说无同名商家。

2、本人于2018年3月28日从原经营者张小年手中以22万元兑店时店名就是速八休闲客舍,该店从2013年开业至2018年3月期间速8连锁酒店一直未追究责任,我只经营3年,就来追究我侵权。

3.由于店铺面积低于300平,消防部门不予办理消防手续,导致无法变更其他执照,所以本人兑店后只变更了法人,其余相关手续均为原经营者张小平,在此本人提出增加侵权人,要求追究原经营者张小平责任。

本人经营期间,速8酒店并未就此与我做任何沟通要求变更店名就直接起诉,本人对此不理解,如果以此牟利的手段钻法律的空子,本人不服,如果速8酒店只要求更改店名及道歉,本人愿意积极配合,直至速8酒店满意为止。

另张小平以欺骗手段骗我高价兑店,并以虚拟租房协议每平加收我一万元房租,被识破后又威胁我。

因实际收入与其虚构账本不符,本人经营后才发现自己被骗。

从兑店至今一直是亏本经营,尤其疫情期间,入不敷出,服务员工资无法正常开资,只能辞掉服务员,自己看店,至今还拖欠服务员工资近3,000元,欠房主苑忠杰房租15,000元未付。

当初兑店时本人并无资金,是朋友担保借的高息资金。

现这些债务还不上,朋友都在帮我还债,为我的事情拖累了身边的朋友。

请法院考虑我的实际情况予以裁判。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速8国际有限公司于2004年3月29日申请注册第3984286号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旅馆;汽车旅馆;寄宿处预定(截止)。

商标专用权期限自2017年2月7日至2027年2月6日止;于2003年4月8日申请注册第3517775号图形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旅馆;汽车旅馆;旅馆预定服务;汽车旅馆预定服务(截止)。

商标专用权期限自2016年7月21日至至2026年7月20日止。

原告经授权,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在核准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上述商标,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范围内实施的所有侵害上述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投诉、举报、民事侵权诉讼等一切法律措施。

近年来,“速8酒店”及速伯艾特公司获得多项荣誉,“速8酒店”品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2020年9月9日、10月8日,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恒通过可信时间戳的方式取证证明被告在其线上、线下店铺的店招、门牌、店内装饰装潢、名片等处的标识均为原告享有的第3984286号图形商标,侵犯了原告的第3984286号图形商标的商标专用权。

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对以上事实出具《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

另查明,营口市站前区速八休闲客舍为个体工商户,注册于2018年5月7日,经营者为陈今,经营范围为住宿服务。

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使用的证据有(2020)京海诚内民证字第11867号公证书、(2020)京海诚内民证字第11866号公证书、(2020)京海诚内民证字第11865号公证书、(2020)京海诚内民证字第15287号公证书、《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确认书》、《授权书》、《商标许可使用授权协议》、被告线下店铺时间戳取证照片及证书、被告线上店铺时间戳电子证据及证书和验证文件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经质证后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经授权取得第3984286号、第351777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其上述商标的行为提起诉讼。

关于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辩称其经营的“速8休闲客舍”系从案外人处承兑,店名非本人所起,自己只是继续用这个店名,并且经工商局合法注册、其经营合法,对此,本院认为,被告的经营范围与原告相似,其在未经许可或授权的情况下,在其门头店招位置突出使用了“速8”字样、在其店内装饰装潢上亦使用与本案所涉注册商标相似的标识,其行为侵害了原告就涉案注册商标享有的合法权益。

同时,被告将与第3984286号注册商标中的主要部分“速8”近似的“速八”作为其企业名称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  “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的规定,被告极易造成通过攀附本案所涉注册商标所载商誉而谋取竞争优势的结果,被告的行为亦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相关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10万元,因原告未向本院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也无证据证明被告因侵权违法所得的情况,也没有可供参照的商标许可使用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  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的规定,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数量、知名度和影响力、原告公司经营规模、被告的侵权情节、被告店面的经营规模、原告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的赔偿数额为25,000元,对原告诉请赔偿额的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八条  、第六十三条  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营口市站前区速八休闲客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速伯艾特(北京)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第3984286号、第3517775号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立即拆除、更改带有“速8”相同或相近字样的店招、名片、门牌等,并禁止在提供服务或对外宣传时使用上述标志;

二、被告营口市站前区速八休闲客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变更企业名称,且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与“速8”相同或相近字样;

三、被告营口市站前区速八休闲客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速伯艾特(北京)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5,000元;

四、驳回原告速伯艾特(北京)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速伯艾特(北京)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725元,由被告营口市站前区速八休闲客舍负担5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亮

审判员赵群

审判员鲍世帅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刘玲玲

法官助理吴晓月

书记员马瑰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