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律师代表客户无效“QH QIHANG”成功

 争议商标“QH QIHANG”与我方客户先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DH DONGHUA”商标,在构成要素、设计形式、显著识别部分、外观效果等方面极为近似,整体区别细微,指定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案情简述

      我方客户东华链条是全国领先的国际化链传动企业,曾荣获中国民营制造业500强、中国机械工业百强企业、中国工业行业排头兵企业、中国链传动行业重点骨干企业等荣誉,旗下“DH DONGHUA”牌链条已发展成为国内外知名品牌,荣获了诸多奖项和荣誉,“DH DONGHUA”商标已与我方客户形成了唯一、固定的对应关系。市场上摹仿“DH DONGHUA”商标的行为层出不穷,我方代理团队也一直协助客户进行商标监测,及时对近似商标提起异议或无效宣告申请。

     第15249058号“QH QIHANG”商标由奇果公司(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在第12类自行车、脚踏车用链条等产品上,在监测到该商标后,我方建议客户对该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争议商标“QH QIHANG” 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设计形式、排列结构、外观效果等方面极为近似,整体区别细微,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的“QH”图形与引证商标的“DH”图形字母排列在上,比例较大,占商标主导地位,是商标的主要显著识别部分,在实际生活中,两者的字母图形最易引起消费者的注意,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虽然存在首字母“Q”和“D”字母之差别,但这两个字母本身的字形也非常相近,类似于圆环形,而“H”字母的设计完全一模一样,两字母图形化设计风格基本相同,整体图形效果上无明显差别。争议商标明显是对“DH DONGHUA”商标的摹仿、抄袭,是以傍名牌为目的的恶意申请,两者共存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是我方客户的系列商标,从而做出误认误购的选择,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最终商标局裁定争议商标“QH QIHANG”予以无效宣告。

案例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英文商标的近似判断问题,一般情况下商标首字母发音及字形明显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不判为近似商标。就本案而言,虽然争议商标首字母与引证商标的首字母不同,且有“QIHANG”与“DONGHUA”部分的拼音区别,但争议商标放大且显著突出了“QH”部分,使得商标的主要显著识别部分为“QH”,而 “Q”和“D”字母本身的字形相近,两字母图形化设计风格也基本相同,故被判断为近似商标。在此温馨提示企业,在遇到此类通过更换字形近似字母进行商标注册从而“傍名牌”、“搭便车”的行为,我们应当积极通过异议或无效宣告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商标权益。

(本文作者:盈科钱航律师团队 来源:微信公众号 律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