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精细化计算

本案审理明确了在确定专利案件损害赔偿数额时将能够精确计算的部分和不能精确计算的部分相加的规则,对于有具体数据证明的被控侵权产品线上销售部分,采取侵权获利的计算方式;对于其他线上及线下销售部分,在现有证据表明被告的侵权获利明显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的情况下,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在法定最高限额以上酌情确定该部分赔偿数额,并最终以两部分之和确定总的损害赔偿数额。此外,对于产品利润率的确定,要考虑第三方价格折扣情况和行业平均水平;对于产品专利贡献率的确定,要排除产品功能等因素影响,同时可酌情参考专利产品和普通产品的价格差值进行判断。

原告西门子公司系名称为“开关”、专利号为ZL201230010342.3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2018年9月,原告在被告上海吉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研公司)经营的天猫旗舰店购买到Aqara系列六款开关产品,发现该六款开关产品侵犯了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上述产品系被告深圳绿米联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米公司)生产,且绿米公司还在其官方网站展示并通过多渠道销售上述六款被控侵权产品。

绿米公司除通过吉研公司销售上述被控侵权产品外,还通过京东商城、天猫商城、小米商城、小米有品、苏宁易购网上商城等线上渠道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审理中,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根据原告申请,向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调取Aqara系列无线开关,零火线开关和单火线开关(均包括单、双键版)的销售数据,查明了被控侵权产品在上述各平台上的销售时间;针对以套装形式销售的产品和单独销售的产品分别确定的销售价格。同时,对于第三方经营的店铺,查明被告给予第三方店铺供货价格的折扣率,在计算销售额时按照实际供货价格计算,最终得出被控侵权产品在各大平台上可计算部分的销售数量。对于未提供销售数据的店铺,则查明相应的评价数量。经统计,截至2019年1月,六款开关产品的总计销售额为42,497,186.20元。

此外,被告绿米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宣称“2015年绿米发布首款产品小米智能家庭套装,让过去少数人才用得起的智能家居成为了普通人都能使用的大众消费品,不到一年,销量已达百万级。此后,绿米又不断围绕‘小米智能家庭套装’增量式发布了插座、开关、空调伴侣等十多款产品,已基本满足智能家居基础需求。随着智能家庭的普及,绿米智能家居设备的需求量更是成倍增长。至2018年,绿米仅在“双十一”期间的产品销量就已达到50万余件。绿米于2016年创建以全屋智能为理念的自有品牌Aqara,产品品类覆盖了单个设备应用及整个家庭自动化系统……截至2018年,绿米服务商数量已经达到300家,在全国拥有115家绿米智能家居体验馆……”该网站上显示的授权4S旗舰店为133家,渠道合作中显示加盟服务商遍布全国。审理中,绿米公司认可上述网站宣传内容属实。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属于相同产品。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区别设计特征相同,而差异之处又在于产品正常使用时不易观察到的部位或差异本身较为细微,故六款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构成近似,落入原告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告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对于可计算的侵权获利部分,截至2019年1月原告调取的绿米公司线上店铺总计销售额为4249万余元。根据绿米公司给予第三方的价格折扣情况及原告提交的行业利润率情况,法院酌定被控侵权产品的利润率为40%;在确定涉案专利贡献率时,排除产品功能及其他相关因素的影响,参考原告专利产品与普通开关产品的价格差确定涉案专利设计的贡献率为20%。据此,绿米公司可计算的侵权获利为339万余元。关于原告主张的其他线上销售以及线下销售部分,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第一,原告提供的证据表明,调查令调取的销售数据并未涵盖绿米公司所有的线上店铺销售范围;第二,原告依据调查令调取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数据之后绿米公司仍在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按照各平台月平均销售额进行推算,被告绿米公司在上述数据截止日之后的销售数额至少为1200万元;第三,绿米公司还具有线下销售渠道,4S旗舰店数量133家,服务商数量300家,115家智能家居体验馆,可见其线下销售渠道范围广且销售规模大。现有证据表明绿米公司的侵权获利已经明显超过法定赔偿的最高限额。据此,法院综合考虑上述因素以及涉案专利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在法定最高限额以上酌情确定赔偿数额。鉴于法院酌情确定的赔偿数额及合理费用与可计算的侵权获利部分数额相加已经超过了原告主张的600万元,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全额予以支持。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绿米公司、吉研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西门子公司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害,被告绿米公司赔偿原告西门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00万元。一审判决后,绿米公司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中,绿米公司以已与西门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一审判决生效。

本案通过对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精细化计算,确定了损害赔偿的具体计算规则。

实践中,权利人往往不可能穷尽对被控侵权产品所有销售范围的举证。本案判决贯彻全面赔偿原则,体现了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方式上的精细化探索,进一步提高侵权成本,加大了司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

一审: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8)沪73民初916号

二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沪民终224号

( 作者:杨馥宇 来源:微信公众号 上海知产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