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提起无效宣告后,如何应对?

案情简介

申请人何某某对广州市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于第3类日化用品商品项目上持有的“美小洁”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与其在先使用的标识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系恶意抢注申请人在先商标,侵犯了其在先权益。

广州市某化妆品有限公司对于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理由不予认可,委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汤学丽律师团队进行答辩。

办案经过 

本案代理人承办后,首先对于案卷材料进行了全面的查阅,发现申请理由中,申请人虽然主张争议商标侵犯其在先权益,却并未明确地主张系何种权益、具体系某标识,也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

故代理人对此回应,申请人提交证据不充分,申请理由不明确,此项申请理由不成立,根据在案证据无法证明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何种权益。

相同商标是指:

在同一类商品中使用商标文字或图案完全一样的标记的商标。

本案中,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美小洁”与其在先使用的标识“洁小美”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并提交了相关使用证据。我们可以明显地发现二者文字顺序不相同,表达含义不同,明显不属于相同商标。

其次,关于申请人主张的“恶意抢注”观点,经过代理人对申请人提交证据的仔细研究发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既没有形成时间,证据内容也无法表明其于何时进行了实际的使用。故,代理人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进行了何种使用,也不能证明其已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取得何种知名度。因此,争议商标不构成对申请人所主张标识的抢注。

综上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既没有侵犯申请人的在先权益,也不构成对于其主张标识的抢注,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案件总结

本案中广州某化妆品公司持有的商标被提起无效宣告后,第一时间联系到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经过汤学丽律师团队代理人的专业分析,并形成书面文件提交后,成功使得合议组采纳我方观点,对于争议商标作出了予以维持的决定。由此可见,诸位商标权利人在遇到类似情况时请不要慌张,可以第一时间咨询、联系专业律师,通常能够得到专业的答复并对于之后如何应对提供一定的指导和建议。

商标权人在商标使用的过程中,如果遇到了需要维权的情况,也可以尝试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其掌握的系统、全面的法律知识将会为商标权人的维权之旅增添帮助。

本文作者:盈科李楠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盈科北京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