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用举证规则对抗滥用诉权和违法违规取证
案情简介
原告江苏某离心机制造有限公司以被告江苏图胜离心机制造有限公司向被告重庆某公司出售的设备侵害其五宗实用新型专利权及发明专利权为由,诉之法院。靳振强律师带领的团队介入应诉后,通过开展专利检索以及在先技术及在先生产、现有技术调查等工作,获取了大量的有效证据和资料。
律师团队通过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比对,认为图胜公司出售的设备所使用的技术为公开现有技术和自主设计技术。同时,还发现五宗案件原告均存在以非法入侵的方式,潜入被告生产重地进行非法公证问题;在案件尚未实质审理时,法院即依原告申请指派技术调查官并准备进行现场勘验等问题。律师团队向法院依法阐明了原告存在的非法取证问题,并且表明:在案件尚未实质审理,在原告未尽举证责任,未固定侵权产品证据的情况下,即决定进行现场勘验协助原告进行取证,严重的破坏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且有可能使法庭存在在审判过程中失去中立地位的风险。通过庭审调查、技术对比、辩论,法庭最终采信了律师团队的意见,要求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原告仍请求法庭主持现场勘验,则应完善相关手续并就有可能造成的损失提供担保。
最终,原告在无法完成举证责任且技术比对不利的情况下,为避免有可能承担不利后果,自动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裁定准予撤诉,五个案件取得圆满胜诉。
法律依据及解案思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该5个案件中,原告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获取证据,应当作为无效证据予以排除。
《公证法》第三条规定:公证行为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公证员不得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行为。而涉案的公证员以私自进入他人私密空间方式实施公证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禁止规定。《公证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证机构不得为与申请公证事项没有利害关系办理公证,而本案的公证行为申请人不管是原告被告还是公证申请人均与公证事项没有利害关系。
案件中还存在违反“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规则及审判中立原则的情形。
办案心得
1. 知识产权保护应遵循程序规则和价值规则,更应当符合合法和安全稳定原则。即使相关证据有公证文书加以固定,但法庭仍应对该证据的取得是否具备合法性进行审查,对公证人员的公证行为是否真实合法有效进行审查。毕竟,公证除了是一种有高公信力的法律行为之外,也是一种营利性经营行为。本案中,正是因为取证及公证行为违法而难以被采信。
2.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原告对其主张有依法依规进行举证的责任,而在案件尚未实质审判的情况下,法庭如果即依原告申请,指派技术调查官进行现场勘验取证,相当于代替原告进行举证,明显违反了中立性原则。
3.证据的效力应当在庭审实质性中被重视。证据的效力指的是证据能否以及多大程度作为证明待证事实的依据,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证据能力,即证据材料可被采纳为证据的资格(亦即证据的适格性);二是指证据力,即证据材料在证明待证事实上的价值大小、强弱状态(亦即证明力)。证据必须具备证明能力(即适格),才有证据力大小、强弱的问题。
4. 知识产权案件专利的有效性及在先技术检索应当被高度重视,专利权评价报告应当作为法院作出是否侵权审判的重要依据。不能因为国家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就先入为主的认定原告提告的专利必定有效且必须保护。现实中在专利申请及管理方面确实存在很多不完善、不够规范之处,存在通过专利申请机构转换书写表达方式而将现有技术改头换面获得专利的现象。如果得到不当保护,那将给国家的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严重的危害。
(本文作者:盈科靳振强律师 、王臻实习律师 ) 来源:微信公众号 盈科惠州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