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被侵害时,该如何“出拳”维权?

正确有效的维权方式,可以助力企业打击侵权行为,保护著作权人创作成果,维护市场秩序,用知识产权助推企业经济效益。哪怕只是简单的一件产品一张照片,维权之路也需要寻找各种对我方有利的证据并组织观点应对侵权人各种反攻。多年来,我所王南海律师团队成功代理了多起著作权维权案件,如(2021)浙0782民初11068号、(2021)浙0782民初10523号、(2021)浙0782民初10512号、(2020)粤0104民初7108号、(2020)闽02民初179号、(2021)浙0782民初10903号、(2020)粤0104民初6877号相关判决等。案件经办过程中,代理律师逻辑清晰,直中侵权方要害,取得了良好的维权效果。

1打击著作权侵权行为时首先得有那块“板”

换言之,著作权人自身要有坚实的维权基础才能在打击侵权行为时防御并出重拳。

2“出拳”要把劲用在点上

“打准”

接触+实质相似

对被控侵权作品的分析,可适用以下两个标准:一是“接触”,即接触原告作品的机会;二是“实质相似”,即应受著作权保护部分实质相似。实质相似是认定的重点,在认定时,应将原告作品中受著作权保护的部分与被告作品的相应部分进行对比,判定两者是否实质相似。

如果把著作权比作一棵智慧树,那么智慧树下的你和我有这些事情不能做

“打重”

证据的准备:

1. 公证购买侵权实物

2. 原告因被告侵权行为减少的利润或预期的侵权损失

3. 原告合理的使用许可费

4. 原告享有著作权作品的价值

“打哪”

1. 刑事打击

2. 行政投诉。例如向版权局、文化执法大队、市场监管局进行投诉。

3. 民事诉讼。诉讼是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解决著作权纠纷的主要方式。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当事人之间协商不成以及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反悔的,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著作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时效期间的起算日从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时开始计算。权利人超过三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计算。

3维权效果

1. 停止侵权。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于侵害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

2. 赔偿。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3. 保护知识产权,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净化市场,取得著作权保护经济效益。

(本文作者:盈科王南海律师团队 来源:微信公众号 盈科泉州律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