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商品化权还是试图扩大商业领域?

通过保护“商品化权”恶意针对他人商标提出异议或无效申请来达成在各个商业领域都由自己占据商标的目的,导致他人商标状态陷入待审状态,其具有明显的损人利己意图,构成恶意扰乱商标市场情形,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及诚实信用原则。

◐◑◒◓◔◕

01

案情简介

A公司创造了一个卡通形象并命名为“猪小屁”,认为B公司申请注册的“猪小屁”商标侵犯了该卡通形象的著作权及商品化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B公司商标无效,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后,A公司向法院提出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盈科律师事务所王南海律师团队接受B公司的委托,针对A公司的诉请做出答辩。

02

办案策略及律师工作

经充分研究诉讼材料,律师团队认为尽管A公司提出多条理由认为诉争商标无效,但是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诉争商标是否损害该卡通形象的商品化权。

所谓商品化权,是指对真实人物的人格要素、表演形象,电视、电影、动漫等作品名称或作品中虚拟人物角色等进行商业化利用的权利。从商标法意义上来讲,由于公众人物及知名作品中虚拟人物等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将其使用在商品上,已然能够起到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因此“商品化权”有其正当性。

由于我国法律中并未明确规定“商品化权”,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例如“邦德案”、“甲虫案”,法院均以“损害在先权利”为由判决宣告商标无效。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又为诉争商标是否损害该卡通形象角色名称享有的在先权利。

那么判断该诉争商标是否损害该卡通形象角色名称享有的在先权利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 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该作品角色名称具有较高知名度,能够与在先权利人形成稳定对应关系;2. 诉争商标申请人存在攀附该作品角色名称知名度的主观恶意;3. 诉争商标标志与该作品角色名称相同或者基本相同;4. 该作品角色名称有较强独特性;5. 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该作品角色名称知名度所覆盖的范围,容易导致涉案作品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商品来源与在先权利人具有特定商业联系。

围绕以上案件,律师团队做出以下答辩:首先,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该卡通形象的作品多为海报、短视频,情节性较低,惯性较差,其经常呈现的为卡通形象,且“猪小屁”为其角色名称。其次,原告将该卡通形象授权玩具、手机壳等部分衍生品进行商业化使用,但是本案诉争商标涉及的商品为第30类饼干等,该卡通形象在该类商品上并无任何知名度,不会造成公众混淆误认。最后,A公司起初只将该卡通形象使用在动画片、计算机等,但是如今A公司想向其他行业发展,就将他人早已注册的其他类别的商标进行无效宣告,企图通过“商品化权”来掩盖其本身的恶意,此行为十分霸道并且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

03

办案结果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采纳了王南海律师的意见,认定诉争商标并未构成对该卡通形象角色名称在先权益的侵害,驳回了A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商品化权”的保护,对于作品知名度的维护和肯定、艺术创作的发展繁荣、有序市场秩序的维持起到了杠杆作用。尽管国家并未明确规定,但也在实质性的保护该权利。但是权利的保护也需要灵活地分析,为了扩大商业版块,而忽略他人的正当商标注册行为,利用“商品化权”恶意制造纠纷的行为依然不可取。

(来源:微信公众号 盈科泉州律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