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有效应对宣告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一直被视为企业品牌战争中的核心武器,商标注册成功之后还需要时刻注意相关情况的变化。在实际中,有许多客户的商标用着用着突然收到商标无效的通知,那么面对此类情形,我们该如何应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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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案情简介

原告向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针对第三人(委托方)诉争商标(第18类)的无效宣告请求,被告裁定维持商标注册,原告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第18类)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第三人系明显抄袭模仿原告在先商标,违反《商标法》第30条的规定,应被宣告无效,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裁定,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

主办律师提供第三人诉争商标使用证据,并一一攻破原告主张,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02办案策略及律师工作

(一)提交第三人诉争商标使用证据,阐明诉争商标的创作思路及独创性。

主办律师向法院提供诉争商标的创作理念、委托设计合同、企业荣誉及公司将诉争商标使用在公司形象,内部文件,产品,展会,杂志等的相关材料,证明诉争商标系第三人独立设计,具有显著性,第三人将诉争商标大量投入产品使用,注重宣传,诉争商标在业内及消费者中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良好声誉,无需攀附他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市场亦不会造成相关混淆与误认的事实。

(二)以《商标审查标准》为依托,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含义、字形及呼叫上存在显著差异,诉争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不符合《商标法》第30条所指情形。

(三)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虽同属第18类,但在不同类似群组,且二者在功能、经营范围、消费群体及其他商业标志上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不符合《商标法》第30条所指情形。

· 诉争商标:1802(2)(3)类似群组

· 引证商标一:1801、1802(1)、1804、1806类似群组

· 引证商标二:1801、1802(1)、1804、1805类似群组

· 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不属于相同类似群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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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争商标引证商标
功能侧重家居用品侧重箱包及服装
经营范围及消费群体主营园林用品、家居饰品、节日礼品等主营包类用品
其他商业标志(如企业名称、字号、相关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等)在实际使用商标的过程中有结合其他商业标志的,可有效避免相关混淆与误认。

(四)原告在本案大量列举其申请无效宣告他人商标以及知识产权胜诉案件,但根据个案审查原则,原告所提证据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同本案无关,不能作为本案定案根据。

律师评析

法院最终采纳代理律师的观点,认为:诉争商标整体外观较有设计感,与原告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有所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也未构成对引证商标二的复制、摹仿,诉争标识最早于2012年已在第20类、第21类部分商品上获得注册,结合第三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其在引证商标申请注册之日前已在广交会上将诉争商标进行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因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使用在各自核定的商品上,不会造成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故诉争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30条、第13条第3款的规定。此外,原告并无证据表明诉争商标本身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等。因此,诉争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7项的规定。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9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来源:微信公众号 盈科泉州律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