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律师代理委托人赢得立体停车库专利侵权诉讼

深圳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曾在2015年2月被深圳怡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丰公司)以侵害发明专利权为由起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涉案专利在专利无效程序中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全部无效,怡丰公司撤回起诉。该无效宣告决定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被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决定维持涉案专利全部有效。

怡丰公司随后于2020年3月5日再次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委托人,请求判令委托人停止侵权行为,并与其他共同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0万元。

团队王承恩律师、许国兴律师代理委托人积极应诉,提出被诉立体停车库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具有五个区别技术特征。

判决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现场勘测的情况,比对被诉立体停车库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认定委托人主张的五个区别技术特征中的三个既不构成相同,亦不构成等同,从而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判决驳回怡丰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怡丰公司收到一审判决书后没有提出上诉,该判决文书已经生效。

(本文作者:盈科王承恩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律师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