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照片要慎用,否则很有可能构成侵权!

近日,笔者收到一顾问单位咨询,说其公司被葛优告了,原因是其公司在2016年发布在微信公众号上的一篇文章使用了多张葛优在《我爱我家》电视剧中的剧照,也就是当时的网络热点“葛优躺”,现在想得知该如何处理此事。无独有偶,笔者团队去年年末代理的一起委托人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因使用张涵予在电影《老炮儿》中的剧照而被索赔的网络侵权纠纷,几乎也是相同的情况,最终在代理律师积极沟通下,委托人道歉并赔偿较少金额后结案。

可能很多人会想,我使用明星的表情包或者剧照,只是想增加自己微信公众号的曝光度而已,而且用的还是已经在网上发布的照片或者剧照,怎么就侵权了呢?

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及第一千零一十九条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值得注意的是,在民法典实施后,以营利为目的不再是肖像权侵权的构成要件,只要未经明星本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一般均会被认定为侵害肖像权。

案例分享

案例1:未经授权,沈阳某服装市场一老板擅自用香港影视明星陈小春肖像进行服装宣传,结果被陈小春告上法庭。9月11日记者从市法院获悉,法院认为侵犯肖像权成立,判决被告赔偿5万元。

案例2:张铁林因福利彩票上印刷的广告未经许可使用了其“皇阿玛”形象的照片,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安徽金种子集团有限公司告上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张铁林经济损失四十万元。

总结

虽然作为明星形象的剧照可能不同于肖像,但也并不是与肖像截然不同,当剧照基本反映的是明星的形象或与明星形象之间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和可辨认性,明星对其剧照就享有肖像权。

因此,笔者建议各微信公众号在发布推文时务必慎用明星照片或热播剧剧照,尤其是在进行与企业经营、商品销售相关的宣传,如含有企业推广信息、商品购买链接、商品免费福利等,若第三方监测到某公众号发布有涉嫌侵犯到明星肖像权内容且该公众号主体资质合适,那么很有可能对其进行索赔。

(本文作者:盈科徐露露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麦田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