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逍遥镇”、“潼关肉夹馍”商标无权收取加盟费的解读

案件背景

近日,河南“逍遥镇胡辣汤”与陕西“潼关肉夹馍”商标维权事件引发关注。

有报道称,河南焦作多家经营了十几年“逍遥镇胡辣汤”的商户,因门牌上使用“逍遥镇”三个字,被逍遥镇胡辣汤协会以商标侵权告上法庭。商户们如想继续使用该名称,每年要缴纳会费,否则需进行赔偿。

此外,陕西潼关肉夹馍小吃协会也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对全国多家招牌中带有“潼关肉夹馍”字样的小吃店发起诉讼,要求商户在招牌中撤销相关字样并赔偿相应费用,如想继续使用“潼关肉夹馍”商标,需缴纳相应加盟费。

11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此进行了回应: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出,从法律上,“逍遥镇”作为普通商标,其注册人并不能据此收取所谓的“会费”。“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人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同时,也无权禁止潼关特定区域内的商家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中的地名。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已责成地方相关部门深入了解事件进展,加强对各方保护和使用商标的行政指导,积极做好相关工作,依法依规处理有关商标纠纷,既要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又要防止知识产权滥用,处理好商标权利人、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

律师解读

我国《商标法》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即《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有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笔者查询了解到,西华县逍遥镇胡辣汤协会于2003年1月15日在第29类的“胡辣汤”商品项目上向商标局提交了“逍遥镇”商标的注册申请,该商标于2004年6月21日核准注册,然而该商标类型显示为普通商标,非集体商标,不具备集体商标所具备的功能和属性。

因此该商标并不是行业协会注册的集体商标,不能据此要求逍遥镇的商户缴纳会费,也不能限制他人合理使用“逍遥镇”的地名。因此,逍遥镇的胡辣汤商户们只要不是把“逍遥镇”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商标性使用,则无需向西华县逍遥镇胡辣汤协会缴纳商标使用许可费或者会费。

潼关肉夹馍协会于2014年04月14日在第30类的“肉夹馍”商品项目上向商标局提交了“潼关肉夹馍”商标的注册申请,该商标于2015年12月14日核准注册,该商标类型为集体商标,为集体组织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集体商标注册人的集体成员,在履行该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集体商标。集体商标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

第十八条;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中的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是指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中的地名。

另外,从商标局调取的《老潼关小吃协会“潼关肉夹馍”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第一章总则第三条、第二章第五条、第四章第十三条、第五章第十七条等可,“潼关肉夹馍”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人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

总结

一、行业协会无权以集体商标权为由,限制他人在合理正当范围内使用当地地名;

二、行业协会无权以地理标志商标权为由,给域外的商家提供商标品牌加盟服务,收取加盟费;

三、当地的商户在使用地名时候,注意区分正当使用和不当使用的界限,防止构成商标侵权。

(本文作者:盈科夏月莲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麦田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