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标法》第七条的适用场景 —兼议第51145358号“OTOKLEN”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01《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及释义

《商标法》第七条: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根据本条的规定,申请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的原则、商标使用人的商品质量责任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消费者保护职责,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申请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的原则。本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所谓诚实信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讲信用,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遵守法律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 

第二,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所谓商标使用人,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的人,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人,包括将自己所注册的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上的商标注册人,依法实施使用许可将商标使用在商品上的被许可人,分别将所共有的商标使用于商品上的共有商标的共有人,将集体商标用于自己的商品上的某集体的成员,经过合法的手续将某一组织所控制的证明商标用于自己的商品上的人等。无论是哪种情况的商标使用人,都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保证自己商品的质量,使商品所具有的品质与商标所享有的信誉相符,实现商标保证商品质量的功能,而不得粗制滥造,以次充好。

第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仅承担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职责,而且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及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仅应当履行其职责,加强商标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条还要求其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将加强商标管理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相结合,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以更好地维护商标信誉,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02《商标法》第七条适用的分析

中国商标代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在第五类“医用营养食物,医用营养品,中药成药,净化剂,兽医用洗液,兽医用制剂,兽医用药,动物用膳食补充剂,杀昆虫剂,杀虫剂”商品上提交了“OTOKLEN” 商标的注册申请,该商标于2021年7月27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予以初审公告。在公告期内,被我方发现后,建议了南京景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联合南京恒辉贸易有限公司对该商标提起了异议程序。

在异议理由书中,我方主要援用的法条:《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等。

经过商标局审查,认为异议人虽然提供了“OTOKLEN”商标产品的介绍、部分订货单、收款收据、淘宝网和天猫商城电子商务平台关于“OTOKLEN”产品的部分销售网页截图打印件、部分参展证明材料复印件、几本《宠物医师》杂志等证据不能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杀害虫制剂”、“杀虫剂”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OTOKLEN”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对于异议人上述主张,商标局不予支持。然后,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但是,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并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先后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300多件商标,其中包含多件与他人在先具有一定显著性和知名度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已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该情形难为巧合,被异议人对其商标申请注册行为及商标设计创作来源亦未作出合理解释。

最终,商标局认为被异议人的行为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将第51145358号“OTOKLEN”商标不予注册。

51145358不予注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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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国家知识产权局适用《商标法》第七条进行认定的合理推测:

第一,被异议人注册了大量商标,申请量达371件之多,且里面不乏模仿一些知名度和影响力比较高的商标,其仿冒他人商标的不正当注册行为出现多次。

第二,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使用的“OTOKLEN”商标完全相同,但是没有合理性解释,难谓巧合。

第三,异议人在先使用了“OTOKLEN”商标,有实际经营的证据,虽然尚还不能体现出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还不能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的规定。但是,因为产品在互联网平台上进行传播,给他人的恶意仿冒商标注册切实提供了可能性的机会。

第四,不制止此类商标恶意抢注的仿冒行为,不利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建立。

因此,《商标法》第七条作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兜底性条款,一般不轻易使用,但是遇到侵权仿冒行为证据确凿,却无法适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时候,商标局可以考虑适用该条来支持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将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被异议商标—已被不予注册)

(被异议人中国商标代持有限公司 名下商标申请量达371件)

(异议人的“OTOKLEN”牌耳立净滴耳液产品示意图)

04《商标法》相关规定

第七条: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第三十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三十五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第四十四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本文作者:盈科夏月莲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麦田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