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盗播CBA赛事,B站遭索赔4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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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与中篮联(北京)体育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显示,因哔哩哔哩(bilibili,以下简称“B站”)未经授权便大规模向公众提供CBA赛事视频的点播服务,中篮联(北京)体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BA公司”)起诉至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向B站的经营者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索赔406289308.19元,创造了中国体育版权侵权案件索赔金额的新高。

7月25日,“CBA公司因侵权向B站索赔4亿”登上热搜,24小时内阅读量超1.5亿次,高昂的索赔金额也引发了外界的关注。

如今,网络观赛已成一项重要文化活动,数以亿计的用户人群、规模庞大且持续增长的市场规模,让体育赛事网络直播成为公认的“金矿”。

(截图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01案件概况据悉,B站曾是CBA联赛上海大鲨鱼篮球队的冠名商,也曾与CBA公司签约获得2017-2018和2018-2019赛季上海大鲨鱼篮球队主客场比赛在B站上传播的权利。CBA公司认为,B站深度接触过CBA公司享有权利的CBA联赛赛事节目的知识产权,熟知CBA联赛赛事转播的交易惯例。但在合作结束后,B站大批量、大规模、系统化的以点播的形式对次赛季,即2019-2020赛季的CBA联赛赛事视频进行商业性使用。B站的这种行为系主观故意侵权,属于商业上严重的背信弃义的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CBA公司的知识产权,而且不正当地攫取了2019-2020赛季CBA联赛节目的商业价值和市场竞争利益,扰乱了体育赛事授权播放的竞争秩序,给产业的健康发展带来严重负面影响。
故而,CBA公司采取必要的司法手段,追究B站的相关侵权责任,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聘请律师团队搜集了相关证据后,CBA公司于2021年9月就此事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诉讼。作为被告之一的上海宽娱公司对此案的管辖权提出了异议,在一审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裁定驳回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之后,又上诉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7月15日出具的一份民事裁定书,上海宽娱公司的上诉被驳回,而且此裁定为终审裁定,这意味着这桩与体育赛事版权相关的官司仍将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那么,4.06亿元的天价赔偿,最后会有多少得到法院支持?

02案件分析

首先,由于此前我国法律对体育赛事网络直播版权的性质定义模糊,故保护难度较大,大多数法院将体育赛事视为“视听作品”予以保护,且修订前的《著作权法》对侵权行为规定的赔偿标准较低,往往由法院酌定赔偿金额,最高上限为50万元。2021年新修订的《著作权法》规定了惩罚性赔偿机制,即“侵权人恶意播放他人有权利的视听作品的,可以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许可使用费这三种计算方式的基础上再加判1到5倍给予赔偿”。这加大了对体育版权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高昂的违法成本有助于震慑各类平台长期的擦边球行为。所以,CBA公司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主张的赔偿额为赔偿基数的3倍,即7876.310273万元×3=23628.930819万元。其次,2022年6月新订的《体育法》第四章竞技体育第52条规定:“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体育赛事,其名称、徽记、旗帜及吉祥物等标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护。未经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等相关权利人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或者传播体育赛事活动现场图片、音视频等信息。”(修订前的《体育法》第四章竞技体育第34条仅规定:“在中国境内举办的重大体育竞赛,其名称、徽记、旗帜及吉祥物等标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可见,新修订的《体育法》首次明确规定要保护体育赛事的图片和音视频,明确了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对赛事活动的现场图片、音视频的权利。据CBA公司统计,在其提起诉讼之前,B站平台上共有281个CBA联赛2019-2020赛季的全场比赛视频,另外还有至少416个赛事节目集锦视频。此外,CBA公司还认为B站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由于CBA公司向咪咕等三家新媒体平台出售了当赛季的赛事版权,每家的售价为1.7亿元,而B站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大规模盗播CBA赛事,对其它授权平台形成了不正当竞争,在客观上会影响其它授权平台通过播放CBA版权可收获的传播效果和商业变现。所以,这触发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违法情形,即“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因B站在前一个赛季尚且和CBA有合作,在结束合作后依旧继续大规模播放CBA赛事录像,还设立特定的CBA频道、专区等,这些行为易使公众误认为B站与CBA公司仍存在合作关系,或认为其仍为CBA官方播放网站。CBA公司认为这种故意混淆公众认知的行为已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所指的混淆行为。
一言以蔽之,CBA公司认为,B站构成独立的具有竞争法意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造成的竞争利益的损失,区别于著作权利益损失,所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CBA主张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参照该赛季的版权转播许可费来计算损失,即1.7亿元。由于B站的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地域范围广、涉及场次规模大,CBA公司为调查和公证侵权行为所花费的取证成本颇高,再加之起诉成本,这两项成本合计为572383.9元。综上合计,CBA主张赔偿的总金额为406861692.09元。

03律师说法

篮球要发展,赛事的商业化水平应当要跟上,好的赛事形成的“作品”极具商业价值,赛事拥有方为此需要投入巨大成本,其主要收入来自内容授权。而且转播权转让是体育赛事的重要收入来源和体育产业的核心竞争力,通常转播费动辄以亿元计。体育赛事版权若一味地被“白嫖”,没有强保护的话,赛事拥有者将会失去长期营收的机会。因此,体育赛事主办方往往会“双管齐下”,通过《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两部法律同时维权。CBA公司诉B站盗播的诉讼案件,目前还没有最终宣判,B站是否会被裁定赔偿4.06亿元还是一个未知数。但是可以说,这一诉讼是对于新《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新《体育法》这三部法律的一次效果检验。

由于盗播技术门槛低、版权方维权成本高、公众版权意识仍待提高等原因,通过网络平台盗播体育赛事现象屡禁不止。法律对赛事著作权的保护未来将越来越“严格”。在大合规时代,体育赛事转播方为避免相关法律风险,应依据著作权法和体育法的相关规定,取得依法授权;网络平台也需要加强用户上传和传播体育赛事节目行为的监管。随着当下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态势加大,“尊重原创”不再是一句空话!

(本文作者:盈科林瑞洁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麦田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