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最高人民法院一件胜诉案例再说植物新品种侵权的法律责任

近日,四川绿丹至诚种业有限公司诉某种业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由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后作出了终审判决,判决认定某种业公司构成侵权,赔偿四川绿丹至诚种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以及公证费、律师费、侵权种子购买费用等合理开支,该案是目前四川地区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案件中判赔金额最高的案件,也是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肖敬双律师团队代理四川绿丹至诚种业有限公司以法律手段打击侵权,维护“宜香优2115”品种权利的又一胜利。

该案的侵权行为涉及到生产制种环节、销售环节。此前我们阐述过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责任,借这份传递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护植物新品种权司法观点的判决,我们不妨再来聊聊植物新品种侵权的责任问题。从我国法律制度的框架出发,法律责任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种,三种责任代表的是因侵权行为侵犯法益的性质不同而应承担的不同的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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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说民事责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对于赔偿损失这一责任承担方式中赔偿数额的确定,《种子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该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第四款规定:“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植物新品种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依据该条规定,行为人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如果证明了其侵权损失以及侵权获益,那么赔偿金额没有上限限制。如在损失、获益、许可费用均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将在三百万以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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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侵权的行政责任。侵权行为是从该行为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层面而言,同时这种行为在行政管理的层面还可能是生产经营假种子、劣种子或其他违反行政管理规范的行政违法行为。《种子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第七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所以,在承担高额侵权赔偿的同时,侵权人还要面临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罚款、撤销品种审定等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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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如果违法行为严重,触犯刑法,那么行为人还将承担刑事责任。侵犯他人植物新品种权生产、销售种子,一般采取将侵权种子套用其他品种名称进行销售或者以其他种子冒充权利品种的方式,对此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种子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因生产经营假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第七十六条规定:“因生产经营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所以,实施侵权行为,除了赔钱、罚款,还可能面临牢狱之灾,风险不可谓不大,后果不可谓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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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近年来国家各部委陆续出台有关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政策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年公布的《关于依法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的意见》中明确了对知识产权诉讼案件要加强适用保全措施、加大赔偿力度、加大刑事打击力度的意见,以阻遏侵权行为,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侵权已成为全社会共识。

我们期待并相信,在执法力度、司法力度不断加大的形势下,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将受到全面从严的打击,而对植物新品种权的侵权,无论是生产环节还是销售环节,也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打击。

案涉品种简介

截至2020年,杂交水稻品种“宜香优2115”在长江上游累计推广面积近1500万亩,已连续多年保持四川省及长江上游地区推广面积第一。该品种先后获得“农业部超级稻”“稻香杯特等奖”“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最受喜爱的十大优质稻米品种”“十一届中国优质稻米博览交易会优质稻品”等荣誉称号。

(本文作者:盈科肖敬双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盈科成都律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