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标显著性的再思考
记得之前的文章曾经说过,所谓商标的显著性,可以通俗的理解为:商标名字与商品的关系越远,显著性越强,反之,则显著性较弱。
近日通过经手处理的几个商标纠纷,愈加感受到商标显著性在案件中的重要性。
1、经过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就一定具有显著性吗?
这个问题近两年最为经典的案例是“千页豆腐”商标撤通案,该案从2018年到2022年才落下帷幕,北京高院最终判决“千页豆腐”从注册商标已经退化为商品的通用名称,没有了显著性,已无法发挥商标应有的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应当予以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京行终2号】。
当然通过行政无效程序或商标撤通程序,无效掉或撤销掉已经注册的商标是非常有难度的,需要审查该商标注册申请时、提出撤销时的商标显著性事实状态进行认定,涉及非常复杂的法律和事实论证过程。
在我们正在经办的民事案件中,原告获得一枚商标,并起诉我方商标侵权,我方一边积极应诉,同时认为该枚商标缺乏显著性,不应获得注册,并对其提出了商标无效程序。在该案的法院民事程序中,经过法院释明,认为原告的商标显著性较低,于是原告撤回了商标侵权的主张,仅只保留了不正当竞争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2款: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2、将缺乏显著性的词汇进行变形设计,就一定能获得注册吗?
有些企业在打开市场时,为了方便宣传容易起一个通用的词汇作为商标。其实内心知道,通用词汇不能归某一家所独有,于是就变通一下,进行字体设计,以为可以获得显著性并过关。其实,现在商标局对缺乏显著性的词汇审查越来越严格,难以躲过他们的火眼金睛,比如:你能看出下图是什么词汇吗?
该文字注册申请在第6类“金属片和金属板”等产品上,商标局认为是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等情形,予以驳回。
3、将他人显著性较高的公司名称或者商号,抢注为商标,就一定高枕无忧了吗?
其实给公司起名字,也是一件比较烧脑的事情,好的名称和创意也许真的是刹那间的灵光一现的产物。把苦思冥想出来的企业名称在工商局登记后,记得一定要去申请下商标,否则谁也不知道,会不会在多年以后,企业名称和商标成为竞争对手争议的焦点。
从另外一个角度,对于抢注者而言,尽量不去蹭别人的流量,因为一旦产生争议,在后抢注商标的一方,总要解释一下,为什么会想到这个名字而非其他名字,如果在先的公司名称或商标具有很高的显著性,再结合市场知名度、双方经营范围等因素,那么在后抢注的一方就很难再辩解说是一个巧合了,在商标异议、无效程序中被异议掉、被无效掉,大概率是迟早的事情。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最后总结:
首先,关于商标显著性的法条规定,规定在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该法条寥寥数语,但是包含的信息量很大,有很大的适用空间。
其次,法条规定好了,如何运用是关键,关于商标显著性的审查,我国《商标审查审理标准》2021版也有明确的规定。
最后,在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中,因缺乏显著性的法院判决也有较多在先案例,比如“千页豆腐”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京行终2号】、“蓝泥”案【(2014)高行终字第1891号】等等
对企业来说,虽然,起了一个缺乏显著性的商标名字,在打开市场时,可能确实容易被消费者记住,但是,在进行商标维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争议时,先天的显著性就很可能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直接决定案件的走向。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考虑,缺乏显著性的商标有没有继续注册的必要,也是需要进一步思考的课题。相信企业在给产品起名时权衡利弊都能够作出明智的选择。
(本文作者:盈科闫雪艳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闫雪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