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投诉快速解决专利纠纷,获赔8万元

余姚市杰添塑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 位于浙江省宁波市, 是一家以从事橡胶和塑料制品业为主的企业,是专利号为202230021185 .X 名称为“杯盖(JT- KFB01)”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独占许可被许可人。该专利于2022年1月13日申请,并于2022年4月12日授权,目前合法有效,且已取得专利评价报告,结论是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余姚市杰添塑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发现某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生产、销售与上述外观设计专利相同的产品,且涉案侵权产品在抖音、拼多多等电商平台进行大量销售,已经严重侵害了其外观设计专利权。遂委托钱航律师团队进行维权。


案件经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于是钱航律师团队就该侵权行为向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起专利权侵权行政查处申请,请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现场查处。而后与侵权人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侵权人承认其侵权行为事实,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8万元人民币。//
案例分析

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实行”双轨制”,即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并行。当权利人发现自身的知识产权被侵害时,可以结合具体情况选择适宜的保护方式,来实现制止侵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

司法保护,即权利人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者停止侵权并赔偿因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是一种较为常见的维权途径。

行政保护,则是指权利人可以通过向有关的行政部门提起行政查处,由行政部门作出侵权判定和禁令。本案即采取的这一方式进行维权。

相对于维权途径中常见的司法保护而言,大家对行政保护可能比较陌生,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行政保护的优势都有哪些!        

      1、周期短:行政保护的审限一般较短,有利于权利人快速、及时地制止侵权行为。
      2、行政机关的主动性:行政部门可以主动搜集证据。与司法保护不同,行政部门在行政保护程序中不止是一个中立的裁判者,也具有制止侵权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责任。因此,当存在难以搜集的证据时,行政部门不会像法院一样要求权利人提供担保后才进行搜集,而是依职权采取更为主动的行为。
      3、维权成本低:行政查处的维权成本较低。权利人在立案时无需缴纳诉讼费,在申请证据保全时也无需提供担保。

(本文作者:盈科钱航、朱倩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律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