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他人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傍名牌”企业须更名

杭州胡庆余堂创始于1874年,是中国中药界极富历史风貌、极具人文特征的企业,胡庆余堂中药博物馆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杭州胡庆余堂集团有限公司于2003年成立,是“胡庆余堂”系列商标的所有权人,“胡庆余堂”不仅是中国驰名商标,也是中华老字号,“胡庆余堂中药文化”更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业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胡庆余堂公司发现山东某公司使用“胡庆余堂”作为企业字号,已涉嫌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故委托钱航律师团队进行投诉处理。

02案件经过

我方认为:该公司与胡庆余堂为同行业经营者,对杭州胡庆余堂集团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等应为明知状态。但其在与胡庆余堂无任何法律关系的情况下,未经许可,擅自将“胡庆余堂”注册为企业字号并加以使用,主观上具有攀附杭州胡庆余堂公司知名度的故意,客观上该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公司与杭州胡庆余堂存在特定的联系,引起消费者混淆。

对此,我方向济南市天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函投诉,请求对涉案公司使用“胡庆余堂”字号的行为予以纠正。济南市天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后要求山东公司变更企业名称,目前该公司已经完成更名

03案例分析

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的,构成不正当竞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予以纠正。”

本案胡庆余堂商标是驰名商标,被投诉企业属同行业经营者,侵权恶意明显,最终利用行政投诉途径解决争议。因此,将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在先注册商标作为字号注册登记为企业名称,涉嫌侵权的情况下,权利人选择向涉嫌侵权企业所在地的地方市场监督部门投诉进行维权,也不失为一种有效的途径。

(本文作者:盈科钱航、朱倩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律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