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毁专利侵权模具,从源头上打击侵权方!

卢德刚是专利号201430137039.9名称为“电推剪 (HK-818)”的外观设计专利以及专利号201930128471.4名称为“剃须刀 (HK-814C)”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两专利分别于2014年5月15日申请、 2014年11月5日授权和2019年3月26日申请、2019年9月13日授权,目前均合法有效。

卢德刚于2022年3月发现某电器厂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生产、销售与上述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相似的剃须刀及电推剪产品,且该电器厂曾侵害过权利人所有的专利号201430137039.9名称为“电推剪 (HK-818)”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侵权行为成立(案号:2018浙02民初23号),此次行为属于再次侵权。案件经过

钱航律师团队就该侵权行为向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请求专利侵权行政查处;并在行政查处后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销毁被告库存侵权产品及侵权专用模具列为诉讼请求之一。

法院在对侵权事实和证据确认后,支持原告“销毁被告库存侵权产品及侵权专用模具”的诉讼请求。在法院的主持下,我方与被告协商最终达成协议,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一次性将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拿到原告卢德刚厂里,由原告卢德刚准备销毁工具进行销毁;同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20.1万元人民币。

案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明确“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停止侵害的实际需要,可以明确责令当事人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材料、工具等。”本案在诉讼请求中将销毁模具明确列为诉讼请求之一,法院也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足额支付了赔偿款项,并在原告监督下自愿销毁了涉案产品的专用模具,使该案圆满落幕。销毁模具从源头上打击了侵权方。

此外,在被告拥有侵权模具数量没法确定的情况下,也可以请求地方知识产权局进行现场勘验以获取被告拥有专用模具的相关证据。《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在难以通过法院来组织证据保全的情况下,通过地方知识产权局来获取模具的相关证据,不失为一个选择。

(本文作者:盈科钱航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律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