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仿他人产品包装,为何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情简介】
义某面包公司的义某面包品牌可谓是一代老北京人心中的美好回忆。该品牌源于1906年,获得多项荣誉,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中A、B两款面包(以下简称“涉案面包产品”)因包装装潢富有特色和显著性而被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当属经典产品。相关公众在看到这两款产品的包装装潢时就可以将涉案面包产品与义某面包公司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
天津天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某食品公司)作为同行业竞争者,明知义某面包品牌以及涉案面包产品包装装潢的知名度,不仅未作出合理避让,其生产销售的面包反而使用了与义某面包公司涉案面包产品近似的包装装潢,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涉嫌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义某面包公司针对天某食品公司故意模仿涉案面包产品包装装潢的行为,委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汤学丽律师团队进行维权。
【判决结果】
一、被告天某食品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面包产品上使用侵害义某面包公司的包装装潢;
二、被告天某食品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义某面包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律师解读】
本案涉案面包产品的包装装潢是否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被告天某食品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可见,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品包装装潢”应当满足“有一定影响”的要件。
第一,“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标识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一定范围内的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标识。结合本案,义某面包品牌曾获多项荣誉,包括被认定为北京名牌产品、被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
第二,义某面包公司的涉案面包产品的包装装潢独具一格,特征明显,且并不为相关产品所通用。汤学丽律师指导其收集大量使用、宣传、推广涉案面包产品及所获荣誉的证据,证明涉案面包产品的包装装潢足以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
第三,经对比,被控侵权商品在包装装潢的整体结构、线条数量、线条颜色、排列方式等各方面均与义某面包公司产品构成近似,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第四,法院经审理认定天某食品公司作为面包类商品的专门生产商,在未获得义某面包公司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相同产品上使用与该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近似的标识,具有攀附该公司产品包装装潢影响力的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容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认或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汤学丽律师提醒各位经营者,在生产经营中应当重视对商品包装装潢的保护,并注意保存相关的使用、宣传等证据。商品的包装装潢受到他人不法侵害,应当及时进行维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盈科汤学丽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盈科律师一日一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