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商行经授权取得商标使用权,为何败诉?

L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L公司”)因M棉纺织品商行(以下简称“M商行”)在未得到授权的状态下其店面门头及所销售的商品上出现了“L”字样侵害到自身的商标权提起诉讼。

M商行称自己使用“欧典L”有合法授权。M商行店铺的原门头为“欧典L”,销售的商品商标为“欧典L”。“欧典L”系案外人史某合法注册的商标,授权自己使用。且与史某签订商标授权协议的时间为2017年8月12日,当时涉案的第15486***号”欧典L”商标仍处于有效状态。在本案一审庭审前,没有任何人或机构告知或通知答辩人案涉“欧典罗莱”商标已被宣告无效,即使商标注册人史某也未告知,故M商行经营者主观不存在故意,没有过错。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请。原告不服一审判决,遂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如下:        一、撤销一审判决;  二、M棉纺织品商行立即停止侵害L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三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销售行为;  三、M棉纺织品商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L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万元、合理维权费用1万元共计7万元;  四、驳回L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如下:1. 原审被告M商行是否实施了侵犯原审原告L公司商标权的行为;2. 原审被告是否应为此承担责任以及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下面将针对争议焦点进行分析。1. 侵权行为关于原审被告M商行是否实施了侵犯原审原告商标权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第48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经法院审理查明,M商行在经营的店铺门头上使用“欧典L河北总代理”的字样,同时在其店铺购买的商品标识上亦带有“欧典L”字样,明显属于商标性使用。本案中,经法院审查,第15486***号“欧典L”商标经第1655期公告无效,宣告该商标无效。M商行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于相关类别上使用的“欧典L”字样与“L”、“L家纺”商标构成近似,其实际使用的图形标识也与第4167***号图形商标构成近似,将其组合使用易使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M商行所实施的行为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2. 法律责任关于原审被告是否应为此承担责任以及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原审被告M商行实施了侵权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关于停止侵权行为,①门头部分,M商行已更换店铺门头标识,自行终止了部分侵权行为;②销售行为,M商行主张合法来源抗辩,然其所提交证据中,无法指明具体产品提供者,故无法支持其合法来源抗辩。关于赔偿数额问题,原审原告L公司并未进行举证,法院根据涉案商标知名度、侵权行为具体情节、原审被告M商行的经营规模、攀附L公司商誉的主观故意的各因素,酌定侵权赔偿数额为6万元。

(本文作者:盈科李楠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盈科律师一日一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