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解决诉讼时效问题,拿到十年前保质金的胜诉判决

盈科李超律师代理原告深圳某公司与被告合肥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支持了深圳某公司请求返还质保金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

原告深圳某公司与被告合肥某公司2012年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在质保金上也达成约定且原告方向被告方按约支付了质保金。但在原告方履行合同义务后,被告方却未及时返还质保金。因此,弄清满足质保金退还条件的成就时间问题、质保金退还成就条件以及解决诉讼时效问题就成为关键。

团队接到委托后,全面分析并梳理案件资料,充分说明了被告未按时退还质保金,同时通过微信记录等证明诉讼时效没有超过,据此提出了有据可依的诉讼请求。最终蜀山区人民法院支持了我方要求被告退还质保金及相应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

(来源:微信公众号 律师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