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前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被追责

盈科李超律师、彭夕晏实习律师代理深圳某公司与前员工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竞业限制方面),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做出判决,基本支持了我方所代理当事人的主要诉讼请求。

该案原告为深圳某公司,被告为深圳某公司前员工,在被告离职前就已经与原告签署了竞业限制协议书,在被告正式离职后,深圳某公司按约发放了相应竞业限制补偿金。之后被告按照约定提供了看起来不是竞争对手的入职材料,但却实际供职于一家与深圳某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的公司。

团队接到委托后,全面分析并梳理案件资料,找到案件的证据突破点,申请法院进行调查取证,最终掌握到了被告入职竞争公司的关键证据。最终光明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我方对于要求被告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和相应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深圳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基本得以实现。

(来源:微信公众号 律师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