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专利法》实施日前申请、实施日后维持有效的外观设计专利,其保护期限可以延长至15年吗?

新《专利法》实施日前申请、实施日后维持有效的外观设计专利,其保护期限可以延长至15年吗?

简答:不能延长。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的确定只根据实际申请日确定,在2021年6月1日之前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为10年;申请日在2021年6月1日及之后的,保护期限为15年。

具体解析:

首先,根据2020年修改、2021年6月1日施行的《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实际申请日,非优先权日)。

其次,根据《关于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审查业务处理过渡办法的公告》(第559号)第一条规定:申请日在2021年6月1日以后(含该日,下同)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适用修改后专利法的规定。申请日在2021年6月1日前(不含该日)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适用修改前专利法的规定,但本办法以下各条的特殊规定除外。该公告对《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期限补偿)、第三款(新药专利权期限补偿)的适用进行了特殊规定,但并未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进行特殊规定。因此,可以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只根据实际申请日确定,在2021年6月1日之前申请的,保护期限为10年;申请日在2021年6月1日及之后的,保护期限为15年。再次,《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的相关审查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第510号)(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第559号公告,此文件已宣布废止)曾经明确:“申请日为2021年5月31日(含该日)之前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十年,自申请日起算”。这也就多相反的方面否定了新《专利法》实施日前申请,实施日后维持有效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延长至15年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