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EM模式下,代工厂也存在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何为OEM?

在工业社会中,OEM模式可谓司空见惯。出于制造成本以及节省开发时间等方面的考虑,知名品牌企业一般都愿意寻找其他厂商进行OEM。那么,何为OEM?伴随着OEM模式的不断发展,作为代工厂加工的一方,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又会存在哪些方面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面对侵权风险,代工厂应当如何防范?

所谓OEM,即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的英文缩写,翻译成中文的意思是“原始设备制造商”,指厂商通过合同订购的方式委托其他同类产品厂家为其生产产品和产品配件,然后所订产品低价买断,并直接贴上自己的品牌商标,亦称为定牌生产或授权贴牌生产,俗称:代工。

实际上,随着社会分工越来越精细,产品研发也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往往有些企业会把一些生产成本高、工序复杂的工作给外包出去,以便将注意力集中在产品研发和增值服务上。OEM代表的实际上是一种分工、一种细化竞争的思想,其核心就是企业要“做自己最擅长做的”。

OEM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OEM模式下,代工厂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会存在哪些方面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我们结合以下案例来进行学习和分析。

受托方未经委托方允许

擅自售出“贴牌”生产产品

须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01.案例

(2021) 粤20民终7773号

某优公司与杰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某优公司与杰某公司合作多年,由某优公司提供模具委托杰某公司进行“贴牌”生产稳压阀产品,并授权杰某公司在产品上使用“iT.YES”注册商标。后,某优公司经调查发现,受托的杰某公司未经其授权许可,擅自对外销售委托定牌的加工产品。

裁判要点

本案中,受托的杰某公司未经委托方允许,便擅自对外销售委托定牌加工产品,不仅属于违约行为,而且侵害了委托方的商标专用权。委托方有权选择追究受托方的违约责任,或者追究受托方商标侵权的责任。

受托方未尽到合理谨慎的注意

义务应当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02.案例

(2019) 鲁民终901号

吉林省嘉美葡萄酒业有限公司、长春市鸿洋葡萄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本案中,被告鸿洋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的“酒”类商品上使用与原告“RIO”注册商标标识相近似的“RID”字样标识的行为,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构成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另,被告嘉美公司抗辩称,其与鸿洋公司系委托加工关系,仅是涉案商品的代加工方,不存在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裁判要点

本案中,虽然嘉美公司主张其仅是涉案商品的代加工方,但其作为专业的制造、销售葡萄酒及其他酒的企业,应当恪尽谨慎注意义务,尤其是对知名度较高的“RIO”品牌,其承担的注意义务理应更高。但嘉美公司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许可鸿洋公司将其企业名称标注在涉案侵权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的生产者,故其与鸿洋公司构成共同侵权。

笔者建议

OEM定牌加工是我国的重要贸易模式,但是国内加工企业往往在接受定牌加工过程中通常都会忽视该加工行为可能存在的潜在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因此笔者建议,加工企业在接受委托方委托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加工方应当尽到合理谨慎的审查注意义务,在接受委托时,应充分审查贴牌商标的权利归属情况,审查相关权属证书并确认其权利是否处于合法有效的状态,避免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加工方”与“委托方”应签署合法有效的《委托加工协议》,设置“知识产权侵权风险责任承担归属”相关条款,以防发生知识产权风险后难以追偿。同时,加工方在代工过程中还应做好代工过程的管控工作。

(三)加工方在实际加工过程中,应审核代工商品包装上实际使用的标识与授权商标是否一致,同时,加工方应严格按照被授权使用的商标进行规范使用。

(本文来源:微信公众号 飞鸟知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