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形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范围与技术方案的排除规则
在著作权法体系中,图形作品作为一类特殊的智力成果,其保护边界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既包含点、线、面、几何图形组成的科学美感表达,又蕴含实用的技术方案和客观事实信息。明确这两类元素的区别,对于准确适用著作权法具有重要意义。
1 图形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基本原理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明确将“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列为受保护的作品类型。图形作品要获得著作权保护,必须满足独创性要求,即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并体现作者的智力选择和安排。 与文学艺术作品不同,图形作品的独创性主要体现在科学之美而非艺术之美上。这种科学之美表现为图形设计的严谨性、精确性、简洁性和对称性。正如王迁教授所言,图形作品之所以受著作权法保护,“与其设计方案以及与其对应的工程和产品的技术实用性毫无关系,而是因为工程和产品设计图是由点、线、面和各种几何图形组成的,包含着设计者眼中严谨、精确、简洁、和谐与对称的科学之美”。 著作权法对图形作品的保护遵循 “思想与表达二分法” 这一基本原则。该原则认为著作权只保护具体的表达形式,而不保护背后的思想、方案、过程或操作方法。这一区分对图形作品的保护范围产生了根本性影响。
2 各类图形作品中不受保护的元素
2.1 工程设计图与产品设计图
工程设计图和产品设计图的主要价值在于指导工程建设和产品制造。然而,著作权法并不保护这些图形中蕴含的技术方案、实用功能和操作方法。 在曼宝娜公司诉芭厘屋商行著作权侵权案中,法院明确指出:“产品设计图著作权保护范围仅限于平面图,立体复制不受产品设计图复制权控制”。这意味着按照产品设计图制造产品的行为,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因为这种行为实质上是实现技术功能而非再现科学美感。 同样,对于工程设计图而言,按照图纸进行施工的行为是否构成复制,也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这属于“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这主要是实现技术方案的过程,不应受著作权法控制。现行司法实践倾向于后者,即著作权法不限制根据图形作品建造实物或生产产品的行为。
2.2 地图作品
地图作为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结构的图形作品,其著作权保护范围同样排除客观地理要素和事实信息。 地图作品中的客观元素,如地形地貌、行政区划、道路网络等,属于公有领域的客观事实,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法仅保护地图中对这些客观要素的选择性编排、符号设计和表现形式等体现独创性的部分。 值得注意的是,地图还涉及国家主权、外交关系等公共利益,因此其编制、出版和发行有严格的审批程序。未经许可,一律禁止出版或再版地图作品。
2.3 示意图
示意图是为说明内容较为复杂事物的原理或轮廓而绘制的简略图形。著作权法对示意图的保护主要限于其图形表达的独创性部分,而非其说明的原理或事实本身。 例如,一个描述机械工作原理的示意图,著作权法只保护其图形布局、线条运用等表达形式,而不保护示意图所阐述的机械原理本身。后者可能受到专利法保护,但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畴。
3 著作权保护与专利保护的界限
图形作品中技术方案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根本原因在于著作权法与专利法的分工差异。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表达形式,而专利法保护的是技术方案;著作权保护期长(作者生前及死后50年),且自动产生,而专利权保护期短(发明专利20年),且需经过实质审查。 如果允许通过著作权法保护图形作品中的技术方案,将架空专利审查制度,变相延长技术方案的保护期限,从而阻碍技术创新和知识传播。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严格区分图形作品中的“科学之美”(受著作权保护)和“技术功能”(不受著作权保护)。 表:图形作品中受保护与不受保护元素对比
图形作品类型 | 受著作权保护的元素 | 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元素 |
---|---|---|
工程设计图 | 点、线、面组合体现的科学美感;整体布局与绘制方式 | 技术方案、施工方法、功能设计 |
产品设计图 | 几何图形组合的精确性与简洁性;标注与绘制选择 | 实用功能、操作方法、内部结构 |
地图 | 地理要素的选择与编排;符号设计与表现形式 | 客观地理事实、行政区划、地形地貌 |
示意图 | 复杂原理的简化表达方式;图形布局与线条运用 | 所述原理、事实信息、工艺流程 |
4 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采用多种标准来区分图形作品中受保护与不受保护的元素。
4.1 分离原则
分离原则是判断图形作品保护范围的重要标准。该原则要求判断图形作品中的美感元素是否能与实用功能分离开来。如果某种美感表达与实用功能无法分离,则该表达可能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在曼宝娜公司案中,法院认为:“产品设计图勾画的产品形状为普通葫芦形状,缺乏艺术美感,只能作为普通图形作品予以保护,不能认定为有较高艺术价值的实用艺术品外形图”。这意味着,当设计元素主要是功能驱动而非美感表达时,著作权保护将受到限制。
4.2 独创性判断标准
图形作品的独创性判断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整体排列布局、具体绘制方式以及设计细节的选择取舍。 如果某种图形设计是由其功能决定的,或者是行业标准设计,那么这种设计可能缺乏独创性,因而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例如,电路设计中某些元件布局可能由电气特性决定,此类设计难以获得著作权保护。
5 保护范围与侵权认定
图形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范围直接影响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
5.1 平面复制与立体复制的区别
著作权法明确禁止对图形作品进行 “从平面到平面”的复制,如未经许可复印、翻拍设计图纸等。这类行为直接再现了图形作品的科学美感,构成著作权侵权。 然而,对于“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即按照图形作品制作实物),著作权法一般不予禁止。因为这种复制主要实现了图形作品的技术功能,而非再现其科学美感。
5.2 侵权例外情形
即使在某些情况下,按照图形作品建造的实物可能具有艺术美感,侵权认定也需谨慎。只有当实物再现了图形作品中的艺术表达,且该艺术表达能与实用功能分离时,才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 凌宗亮法官指出:“著作权法中的‘复制’是对作品表达或美感的再现,不论是平面到平面,还是平面到立体,只要复制后的成果再现了原作品的表达或美感,都属于著作权法中的‘复制’行为”。这意味着,如果根据图形作品制作的实物再现了原作中的艺术美感,则可能构成侵权。
6 法律保护路径的选择与替代
鉴于著作权法对图形作品中技术方案保护的局限性,创作者需要考虑其他知识产权保护途径。
6.1 专利保护
对于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技术方案,申请专利保护是更为合适的选择。专利法专门保护技术方案,赋予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独占使用该技术的权利。
6.2 商业秘密保护
对于不愿公开的技术信息,可考虑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只要技术信息具有商业价值,且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就可以获得商业秘密法律保护。
6.3 组合保护策略
最有效的保护策略往往是组合运用多种知识产权工具。例如,将图形作品中的科学美感用著作权法保护,而将其中的技术方案申请专利保护;或将产品外观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同时将设计图作为图形作品享受著作权保护。
结论
图形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核心在于准确界定受保护的表达与不受保护的思想、事实和功能之间的界限。著作权法只保护图形作品中体现科学美感的表达形式,而不保护其中的技术方案、实用功能、操作方法和客观事实。 创作者应当根据图形作品中所含元素的性质,选择适当的法律保护路径。对于科学美感表达,可依赖著作权法保护;对于技术方案和实用功能,则应考虑专利、商业秘密等替代保护方式。这种区分保护机制既尊重了知识产权各专门法的立法目的,又为创作者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