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应知”的司法认定

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中,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的主观状态认定一直是司法实践的难点。我国司法实践确立了“合理认识”双重标准:只有当网络服务提供者同时能够合理认识到涉案作品在其平台传播,且能够合理认识到传播未经授权时,方可认定其具有“应知”的过错。这一标准既避免了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苛以过重的监控义务,又防止其以不知情为由逃避合理的注意义务。

1. “应知”认定的法律框架与演进

“应知”认定规则的形成经历了从简单到复杂、从抽象到具体的演进过程,体现了司法对网络环境复杂性的积极响应。

1.1 法律依据与规范体系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了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免于赔偿责任的五项条件,其中第三项要求服务提供者“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用户提供的作品侵权。这一规定确立了“应知”认定的法律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细化了“应知”的认定标准。该解释第十二条明确列举了三种可以认定“应知”的情形:将热播作品置于醒目位置、对内容进行主动选择编辑推荐、其他可以明显感知为未经许可提供的情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系统总结了“应知”认定的司法经验,提出了双重合理性标准:即从“能够合理认识作品存在”和“能够合理认识未经许可”两个维度进行判断。

1.2 制度价值与平衡理念

“应知”认定规则的核心价值在于平衡各方利益。一方面,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明显侵权内容视而不见;另一方面,避免赋予网络服务提供者过重的监控义务,阻碍技术创新和网络服务发展。 在“北京某文化有限公司诉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案”中,法院指出:“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应知,应当遵循合理性与可预见性原则,既要考虑服务提供者的实际能力,也要兼顾其商业模式的侵权风险。”

2. “合理认识作品存在”的认定标准

“能够合理地认识到涉案作品在其存储空间传播”是认定“应知”的首要条件。法院在判断时通常会结合多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

2.1 作品显著性与知名度的作用

作品的知名度和显著特征是判断服务提供者能否合理认识作品存在的关键因素。热播影视作品、知名文学作品、流行音乐等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作品,服务提供者更容易认识到其存在。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考虑作品是否处于热播期、是否经过广泛宣传、是否存在显著标识等因素。例如,在涉及热播影视作品的案例中,法院通常认为服务提供者应当更容易认识到这些作品在其平台传播。 表:影响“合理认识作品存在”的关键因素

考量因素具体表现司法认定倾向
作品知名度热播影视剧、畅销书籍、流行音乐倾向于认定可合理认识
传播范围点击量、下载量、转发量巨大倾向于认定可合理认识
位置显著度首页推荐、排行榜前列、精选内容倾向于认定可合理认识
技术干预程度算法推荐、人工编辑、专题分类倾向于认定可合理认识
内容完整性完整作品而非片段、高清版本倾向于认定可合理认识
2.2 服务提供者接触可能性的判断

服务提供者对用户上传内容是否有实际接触可能性,是判断其能否合理认识作品存在的重要基础。如果服务提供者对内容进行人工审核、编辑、分类或推荐,则表明其有更多机会接触到侵权内容。 在“北京某文化有限公司诉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案”中,法院认为:“被告对用户上传内容进行是否反动、暴力、色情等审查,虽然不直接针对著作权,但表明其客观上能够接触到用户上传的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服务提供者是否设置内容审核机制并非决定性因素。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指南》指出,不能因服务提供者进行内容审核而直接认定其应知侵权,但审核机制的存在可证明其具备接触内容的可能性。

3. “合理认识未经许可”的判定要素

“能够合理地认识到网络用户未经权利人许可”是认定“应知”的核心要件。这一要件的判定需要结合行业惯例、正常授权模式等因素综合考量。

3.1 行业惯例与正常授权模式

根据行业惯例和正常授权模式,某些类型的作品通常不会免费授权普通用户传播。例如,新上映的电影、热门电视剧、独家播出的综艺节目等,权利人通常不会允许普通用户免费在网络平台传播。 在判断服务提供者是否能够合理认识未经许可时,法院会考虑以下因素:

  • 作品类型:影视作品、音乐作品、专业软件等通常需要正式授权
  • 发布时间:新发布的作品处于商业价值实现关键期,授权控制更严格
  • 市场价值:高商业价值的作品授权流程通常规范且留有痕迹
  • 用户身份:普通用户而非权利人或授权方传播知名作品的可能性低

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案中,法院指出:“用户上传的配音素材往往选择知名影视剧片段,对此类作品,权利人通常不会免费上传至网络空间,用户通常也不会取得权利人授权。”

3.2 侵权明显性的程度判断

侵权行为的明显性是判断“合理认识未经许可”的关键。当侵权事实如“鲜艳的红旗”一样明显时,服务提供者声称不知情难以成立。 明显侵权的迹象包括:

  • 标题直接标明热门作品名称
  • 内容完整度高,与正规版本基本一致
  • 上传者身份为普通用户而非可能获得授权的机构
  • 发布时间与作品正式发布期相近
  • 数量庞大,同一作品有多个版本或大量片段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认为服务提供者只需施以普通注意义务即可发现明显的侵权事实。例如,作品中包含知名角色名称、特色标识等,足以使服务提供者意识到侵权可能性。

4. “应知”认定的综合考量因素

除了双重合理性标准外,法院还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以全面判断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应知”。

4.1 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模式

服务提供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干预程度直接影响“应知”的认定。如果服务提供者仅仅提供被动、中立的存储服务,认定“应知”的可能性较低;反之,如果积极干预内容传播,则可能性较高。 具体考量因素包括:

  • 内容选择与编辑:是否对内容进行选择、编辑、分类、推荐
  • 技术干预:是否通过算法推荐、设置排行榜等方式扩大传播
  • 专题制作:是否围绕特定作品或主题制作专题页面
  • 经济利益:是否从特定内容直接获取广告收入等经济利益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指南》指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热播影视作品等进行选择、编辑、整理、推荐,或设立专门排行榜的,可以认定构成应知。

4.2 服务提供者的经营模式

服务提供者的商业模式本身可能增加侵权风险,从而产生更高的注意义务。例如,专门提供影视剧剪辑、配音、解说的平台,应当预见用户可能上传侵权内容。 在判断“应知”时,法院会考虑:

  • 平台定位:是否专注于特定类型内容传播
  • 用户激励:是否通过积分、奖励等方式鼓励用户上传内容
  • 盈利模式:是否从侵权内容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 预防措施:是否采取合理措施防止侵权发生

在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案中,法院认为:“被告的服务模式客观上存在诱导侵权视频上传的极大风险,其主观上亦能够预见到平台中可能存在侵权视频。”

4.3 行业惯例与技术可行性

行业惯例技术可行性也是判断“应知”的重要参考。如果行业内已形成普遍采用的有效预防措施,而服务提供者未采取合理措施,可能认定其存在过错。 技术可行性考虑包括:

  • 过滤技术:是否存在有效且成本合理的过滤技术
  • 识别能力:基于现有技术能否相对准确识别特定内容
  • 实施成本:采取预防措施的成本是否合理
  • 行业标准:同类服务提供者普遍采用的预防措施

5. 抗辩事由与免责条件

服务提供者可以通过证明已采取合理措施等事实,对抗“应知”的认定。

5.1 合理措施的抗辩

如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已采取合理、有效的技术措施预防侵权,仍难以发现侵权行为的,一般不认定其明知或应知。 合理措施包括:

  • 事先过滤机制:采用内容识别技术防止侵权内容上传
  • 侵权投诉机制:建立便捷的侵权通知接收和处理流程
  • 用户教育:明确告知用户版权政策及侵权后果
  • 合作机制:与权利人或行业协会合作建立版权保护机制
5.2 行业惯例与客观不能抗辩

服务提供者可以证明其行为符合行业惯例,或客观上无法识别特定侵权内容,以抗辩“应知”的认定。 需要注意的是,技术中立原则不提供绝对豁免。如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应当知道特定内容侵权,仍不采取合理措施,可能认定存在过错。

6. 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分析

通过典型案例可以更直观地理解“应知”认定标准的应用。

6.1 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案

在该案中,法院认定被告构成“应知”基于以下因素:

  • 被告客观上能接触到用户上传内容(有人工审核机制)
  • 作为配音平台,应预见到用户可能使用未经授权的影视片段
  • 涉案作品有一定知名度,施以普通注意即可发现侵权
  • 从侵权内容直接获利(用户充值打赏)

这一案例体现了多重因素综合考量的裁判思路,强调服务提供者应根据其服务模式特点承担相应注意义务。

6.2 注意义务的程度区分

不同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程度存在差异。法院通常会根据以下因素确定注意义务水平:

  • 服务类型:信息存储、搜索链接、内容推荐等服务的注意义务不同
  • 专业能力:大型专业平台比小型个人网站的注意义务高
  • 盈利情况:直接从内容获利的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更高
  • 历史行为:曾涉及侵权诉讼的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可能提高

结语:走向精细化的“应知”认定体系

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应知”的认定标准正朝着精细化类型化方向发展。未来,这一领域需要在以下方面继续完善: 类型化区分:针对不同类型服务提供者制定差异化认定标准。如视频分享平台、云存储服务、社交媒体的服务特点和侵权风险不同,应注意义务应有所区别。 技术发展适应性:认定标准应适应技术发展。随着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应用,侵权预防技术和识别能力不断提高,注意义务标准也需相应调整。 国际协调统一:加强国际规则协调,适应跨境网络服务的监管需求。网络无国界,需要国际协调的规则体系。 对于司法实践而言,准确认定“应知”是平衡各方利益的关键;对于服务提供者而言,明确标准有助于构建版权合规体系;对于权利人而言,精细化的认定标准有利于有效维权。 唯有通过司法实践的不断探索,才能构建既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又促进技术发展的“应知”认定体系,实现网络空间的法治化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