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近似判定的“全面观察 综合判断”原则

在与外观设计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外观设计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外观设计落入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可归为四种情形:

1在外观设计产品相同的产品使用授权外观设计相同的设计;

2在外观设计产品相同的产品使用授权外观设计近似的设计;

3在外观设计产品近似的产品使用授权外观设计相同的设计;

4在外观设计产品近似的产品使用授权外观设计近似的设计。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前提/

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前提是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为相同或近似种类的产品。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非为相同或近似种类的产品,则可直接判定为侵权行为不成立。

实务中,认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近,应当以外观设计产品的功能、用途、使用环境为依据。其中,在确定产品的用途时,可以按照下列顺序参考相关因素综合确定: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以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如果外观设计产品与被诉侵权外观设计产品的功能、用途、使用环境没有重叠,则外观设计产品与被诉侵权产品不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类别产品。

另,若任何一方以非相同或近似种类的产品外观为在先设计,对他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时,该无效宣告申请事由不成立。

相关案例

笔者曾代理原告方办理一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诉讼过程中,被告向法院提交了一学生在互联网上公开发表的平面美术作品,该平面美术作品与原告的涉案专利的外观设计高度近似,被告提交该证据的目的在于证明被控侵权产品实施的是现有设计,从而抗辩侵权行为不成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检索的平面美术作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和被控侵权产品不属于相同或近似产品,该平面美术作品不能作为专利侵权案件的在先设计进行比对,最终法院没有采纳被告关于现有设计的抗辩主张,判定被告侵权行为成立。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理解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全面观察,综合判断”原则,需充分理解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首先,人民法院审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件,应当首先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及其设计要点、专利权人在无效程序及其诉讼程序中的意见陈述等,可以用于理解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供的专利产品实物可作为帮助理解外观设计的参考,但不能作为确定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依据。

其次,进行授权专利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比对的“全面观察”,应当遵循整体比对原则。也即,在确定外观设计保护范围时,应当综合考虑授权公告中表示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所显示的形状、图案、色彩等全部设计要素所构成的完整的设计内容,图片或者照片中每个视图所显示的所有设计特征均应予以考虑,不能仅考虑部分设计特征而忽略其他设计特征。

设计特征是指具有相对独立的视觉效果,具有完整性和可识别性的产品的形状、图案及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即产品的某一部分的设计。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要点 /

常见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文件中所陈述的保护要点通常在于产品的形状或形状与图案的结合,一般不涉及产品的颜色。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保护色彩的,权利人应当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相关证据,用以确定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必要时,应当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专利审查档案中的色彩进行核对。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保护色彩的,应当将请求保护的色彩作为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设计特征之一,即在侵权判定中,应当将其所包含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与被诉侵权产品相应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进行综合对比;外观设计专利不请求保护色彩的,在侵权判定中,无需比对颜色,即无论被控侵权产品使用何种颜色,只要其形状、图案或者二者的结合落入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那么侵权即可成立。

在充分理解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基础上,以“全面观察设计特征、综合判断整体视觉效果”作为侵权判定的根本原则。进行判定时,应当对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可视部分的全部设计特征进行逐个分析比对后,对能够影响产品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的所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后作出判断。在比对时,可对外观设计和被诉侵权产品设计特征的异同点进行客观、全面的总结,逐一判断各异同点对整体视觉效果造成影响的显著程度,最终通过整体观察、综合判断进行认定。

应当注意的是,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应当以具有一般消费者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的判断主体的整体视觉效果为标准,而不应以该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设计人员,或产品实际购买者的观察能力为标准,尤其是不能以“放大镜”的方式对产品进行“抵近”观察和比对。

比对时,以下两种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

1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

2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相对于其他设计特征

诉讼过程中,权利人可以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外观设计专利的设计要点,说明外观设计的创新部位及其设计内容。简要说明中记载设计要点的,可用于参考。

设计要点是指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能够对一般消费者产生显著视觉影响的设计特征。

相关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 (2015)民提字第23号高仪股份公司诉浙江健龙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16批指导性案例之八,指导性案例85号),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要旨认为:授权外观设计的设计特征体现了其不同于现有设计的创新内容,也体现了设计人对现有设计的创造性贡献。如果被诉侵权设计未包含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全部设计特征,一般可以推定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不近似。对于设计特征的认定,应当由专利权人对其所主张的设计特征进行举证,并允许他人提供反证予以推翻。人民法院在听取各方当事人质证意见的基础上,对证据进行充分审查,依法确定授权外观设计的设计特征。

(本文来源:微信公众号 飞鸟知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