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竞争关系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正当竞争行为呈现日益多样化的趋势,司法实践中对于竞争关系的认定也越来越倾向于认定经营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不受经营范围相同的限制,也即只要经营者的行为可能给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害且经营者可能基于该行为获得现实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经营者实施的行为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包括误认为与他人具有商业联合、许可使用、商业冠名、广告代言等特定联系的,即可认定该经营者与其他经营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

由此可见,《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仅是直接的竞争行为,间接的竞争行为也应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范畴。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主张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包括误认为与他人具有商业联合、许可使用、商业冠名、广告代言等特定联系。

典型案例一

宝马公司诉深圳世纪宝马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号:(2009)湘高法民三初字第1号】

案情简介

原告宝马股份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世纪宝马服饰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原告认为被告企业名称构成对原告宝马公司的不正当竞争,且被告在其经营的场所及生产、销售的服饰产品上使用原告商标标识,构成商标侵权。

裁判要点

该案中,法院认为:被告在核准登记企业名称时,原告的“宝马”字号已经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宝马”商标亦处于驰名状态,而被告在明知宝马公司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字号为“宝马”的情况下,仍将“宝马”文字组合登记为“深圳市世纪宝马服饰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进行商业使用,同时,还在产品上使用案外人“世纪宝马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名称,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其行为的目的就是要利用原告所享有的商业信誉从事经营活动,从而达到其“搭便车”非法牟利的目的,获取非法利益。属于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典型案例二

案情简介

原告杭州小拇指诉被告天津小拇指侵害其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且被告注册使用“小拇指”字号构成擅自使用原告杭州小拇指公司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告的经营范围为汽车玻璃修补、油漆修复的技术开发,被告的经营范围为整车修理、维护。

裁判要点

该案中,法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未限制经营者之间必须具有直接的或具体的竞争关系,也没有要求经营者从事相同行业。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经济秩序的行为。因此,经营者之间具有间接竞争关系,行为人违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也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此,通过以上案例分析可知,竞争关系的认定不应局限于经营范围的限制,也即只要经营者一方实施了损害另一方经营者的竞争优势和竞争利益的行为,并导致另一方经营者在相关领域的竞争优势减弱或者丧失,即可认定二者存在竞争关系,该种竞争关系称之为间接竞争关系。

另,结合笔者最近承办的一件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的办案心得,该案中,原告主张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体现在被告注册并使用的字号与原告的字号及商标同时构成冲突。笔者认为,作为原告方,可以从以下三点进行论证原被告双方存在竞争关系:

01字号与字号冲突方面,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以及原被告双方的经营范围判断原被告双方是否属于同业经营者;

02字号与商标冲突方面,从商品的属性进行判断,也即被诉侵权商品与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是否构成类似商品。判断商品是否构成近似可以结合《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进行判断,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主管部门在编制《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时,其划分的类似商品的依据是根据商品在功能、用途、所用原料、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而进行划分的。因此,如果被诉侵权商品与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的情况下,也能进一步说明原被告双方在某些功能或者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是存在一定的重合或存在一定的共性,进而能够判定原被告双方存在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03  字号与商标冲突方面,从应用领域和客户群体进行判断。如:被诉侵权商品与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涵盖的主要应用领域,也即在客户群体、消费对象上是否存在交叉重合,用户群体和交易机会是否存在天然的争夺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论证。

(本文来源:微信公众号 飞鸟知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