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音商标显著性判断标准与实务操作指南​


声音商标的显著性认定需满足“可识别性”与“非功能性”双重标准,其审查严于传统商标。本文结合中国《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美国USPTO《TMEP 1202.15》及典型案例(英特尔音阶、米高梅狮子吼等),解析声音商标显著性的核心判断规则与举证策略:


一、显著性认定核心标准
1. 固有显著性(无需使用证据)
• 独创声音:

完全由人工创作、无现实对应物的声音组合(如诺基亚开机旋律“Nokia Tune”);
• 品牌音频化:

将品牌名称转化为旋律(如“Intel Inside”五音阶);
• 极端特殊性:

自然界不存在的特殊音效(如科幻电影中的激光枪声)。

2. 获得显著性(需使用证据)

证据类型证明效力参考标准
广告投放记录电视/广播广告播放频次(如年度播放>1000次)腾讯“嘀嘀嘀”提示音(提交年播放2亿次证据)
消费者认知报告第三方调研显示声音识别率>60%(如益普索调查报告)米高梅狮子吼(美国调研识别率82%)
媒体报道主流媒体将声音与品牌直接关联(如“听到这个声音就知道是XX品牌”)苹果Mac开机音(《纽约时报》专文报道)
司法认可记录在先判决认定声音具有标识功能(如侵权案件胜诉判决)中国首例声音商标案“金币落地声”获法院支持

3. 绝对排除情形
• 功能性声音:

描述商品功能的声音(如微波炉完成加热的“叮”声);
• 通用声音:

行业通用提示音(如电话占线忙音、救护车警报声);
• 简单音阶:

未形成独特旋律的单音或双音(如钢琴单键音C大调)。


二、中美欧审查尺度对比

法域显著性原则特殊规则
中国(CNIPA)严格区分固有/获得显著性,功能性声音绝对驳回需提交五线谱/波形图+MP3文件,时长≤10秒
美国(USPTO)接受“声音设计”(如 Harley-Davidson引擎声)要求证明声音非商品自然产生(如引擎声经特殊改装)
欧盟(EUIPO)接受声音商标注册,但审查更关注“听觉识别性”需说明声音如何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如仅用于片头或全程伴随)
日本(JPO)要求声音必须具有“旋律性”,纯节奏声(如鼓点)通常驳回接受最长15秒的声音文件,需附日文说明

三、显著性设计实务策略
1. 创作阶段植入显著性
• 品牌关联设计:

将品牌名称转换为摩尔斯电码或音名(如“SAMSUNG”对应音符La-Re-Mi);
• 复合音效叠加:

基础旋律+环境音(如水流声+人声哼唱);
• 声纹加密:

在声波中嵌入品牌LOGO的频谱特征(需专业声学软件生成)。

2. 使用阶段强化识别
• 固定使用场景:

将声音与品牌核心动作绑定(如肯德基“咔啦”声仅用于炸鸡广告);
• 跨媒介一致性:

电视广告、APP启动音、线下门店提示音同步使用;
• 用户交互设计:

设置声音触发互动(如天猫超市付款成功音+红包弹窗)。

3. 争议场景应对
• 功能性抗辩:

提交声学实验报告,证明声音与商品功能无关(如吹风机开机音频率不影响风速);
• 通用性抗辩:

提供行业调查报告,证明无其他品牌使用同类声音(如调研10家竞品广告音效)。


四、典型案例与数据参考

案例名称声音特征审查结果核心证据
英特尔“登登等灯”五音阶旋律(源自“Intel Inside”)中国核准注册提交全球15国注册记录+消费者识别率78%报告
米高梅狮子吼狮吼+电影公司名称念白美国核准注册1932年至今电影片头使用记录+第三方调研识别率82%
腾讯“嘀嘀嘀”提示音三短一长电子音中国核准注册年播放超2亿次记录+QQ用户调研报告(识别率65%)
某车企引擎轰鸣声V8发动机低频轰鸣欧盟驳回(功能性)技术报告证明声音与动力性能直接相关

五、法律依据与工具推荐

  1. 法律依据:
    • 《商标法》第8条(声音可作为商标注册); •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第4章第7.4条(声音商标显著性标准)。
  2. 工具推荐:
    • 声谱分析:Adobe Audition(生成波形图/频谱图); • 消费者调研:问卷星(定制声音识别率调查模板); • 存证平台:权利卫士APP(区块链固化使用证据)。

总结:声音商标的显著性认定需遵循“创作独创性+使用专属性+证据链闭合”原则:

  1. 创作端:通过声音设计植入品牌基因,规避功能性与通用性;
  2. 使用端:高频次、多场景强化声音与品牌的唯一关联;
  3. 举证端:构建“广告数据+用户认知+技术报告”三位一体证据体系。

建议企业在声音商标布局前,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显著性预检+侵权风险评估”,优先在美、中、欧等主流市场申请,通过《马德里协定》逐步扩展保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