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授权终止后缓冲期条款的设计与法律风险防控​


在商标授权协议中设定“3个月缓冲期”允许被许可方清理库存,是平衡商业现实与权利保护的常见安排,但需通过严谨的条款设计与执行机制防范风险。以下从法律效力、操作要点及违约救济三方面解析合规路径:


一、缓冲期条款的法律效力

  1. 合同约定优先:
    • 根据《民法典》第465条,双方可自由约定授权终止后的权利义务,包括缓冲期安排; • 条款示例: 本协议终止后,被许可方可在3个月(自终止日起算)内继续销售已生产的库存商品; 期满后,任何带有许可商标的商品销售、展示行为均视为侵权。
  2. 侵权豁免边界:
    • 合法性前提:缓冲期内销售的商品必须为授权期内合法生产(有完整生产记录与质检报告); • 地域限制:仅限在许可合同约定地域范围内销售,不得扩张至新市场。
  3. 司法实践支持:
    • 参考(2022)粤73民终123号判决:合同中明确缓冲期且商品来源合法时,法院支持不视为侵权; • 例外情形:若被许可方突击生产大量库存(如终止前一个月产量激增300%),可能被认定为恶意,缓冲期条款无效。

二、缓冲期内的合规操作指引
1. 库存清点与备案
• 步骤:

  1. 协议终止后3日内,双方共同清点库存(可委托公证处参与);
  2. 签署《库存确认书》,列明商品型号、数量、生产日期;
  3. 在许可方处备案库存清单,作为后续追责依据。

• 文件示例:

商品名称生产批次数量(件)存放地点
XX商标运动鞋2023-001500上海仓库A区
XX商标T恤2023-0021000广州仓库B区

2. 销售监控与报告
• 被许可方义务:

• 每周提交《库存销售进度表》(含销售数量、渠道、客户信息);

• 在商品包装加贴“授权终止提示标签”(如“本产品授权销售截止日:2024年3月31日”)。

• 许可方权利:

• 随时抽查仓库与销售记录(提前24小时通知);

• 要求电商平台下架超期商品(出具《缓冲期届满告知函》)。

3. 缓冲期届满后处理
• 剩余库存处置:

处理方式操作要求法律文件
去标识化去除商品本体、包装、说明书上的商标(需不可复原)《去标识化操作视频记录》《销毁公证书》
许可方回购按成本价30%-50%回购(需在合同中明确计价标准)《回购协议》《付款凭证》
第三方销毁委托有资质的环保回收企业处理,留存无害化证明《环保销毁合同》《废弃物处理证明》

三、缓冲期条款的违约救济
1. 超期销售侵权认定
• 构成要件:

• 超期销售的商品带有许可商标;

• 商品生产日期在缓冲期启动后(即协议终止后生产)。

• 取证要点:

• 购买公证:通过公证购买超期商品,固定侵权证据;

• 物流溯源:调取物流单据证明商品出厂时间为缓冲期后。

2. 法律责任
• 民事赔偿:

• 按侵权获利计算(参考《商标法》第63条),可主张1-5倍惩罚性赔偿;

• 案例参考:(2021)浙民终456号,超期销售被判赔320万元(获3倍惩罚赔偿)。

• 行政责任:

• 市场监管部门可没收侵权商品,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罚款;

• 依据:《商标法》第60条。

3. 合同违约责任
• 条款设计:

  若被许可方超期销售或未按约定处理库存,须按每日库存货值的2%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维权合理支出(律师费、公证费)。  


• 执行要点:

• 在合同中明确违约金计算方式;

• 通过仲裁条款约定快速争议解决机制(避免诉讼拖延)。


四、国际业务特别提示

法域缓冲期合规要点风险提示
美国适用“First Sale Doctrine”(权利用尽)允许转售超期后销售可能违反《兰哈姆法》第32条(需移除商标再转售)
欧盟需同步清除CE标志(若许可方为责任主体)未清除CE标志面临产品责任索赔
东南亚部分国家要求缓冲期条款在商标局备案(如泰国)未备案可能导致条款无效

总结:缓冲期条款是商标授权终止后库存处理的“安全阀”,但须:

  1. 书面化:在合同中明确期限、库存范围、处理方式及违约责任;
  2. 证据化:通过公证清点、销售监控、去标识化记录固化执行痕迹;
  3. 合规化:按商品类型与地域法律调整操作细节(如CE标志清除、环保销毁)。
    建议企业在协议中增加“缓冲期履约保证金”条款(如预留货值20%作为保证金),并定期审查全球库存流向,确保商标权不被侵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