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代理江铃股份“江铃智行图形”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

江铃股份于1993年上市,系江西省首家上市公司,1995年与福特合资,系中国首批合资车企, “JMC”作为申请人商号早在1989年便开始使用至今,产品涵盖“福特”品牌商用车、SUV,“JMC”品牌轻卡、皮卡,“驭胜”品牌SUV。

2017年,江铃股份在第9类注册了江铃智行及图形商标,2018年0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0000113460号《关于第23217426号“JMC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江铃股份对商评委上述决定不服,委托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樊翔律师、李婷律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律提起行政诉讼,盈科(南昌)知识产权律师认为: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六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在形音义、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上都有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3、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文字云及云图案被广泛用于软件程序标识,云图案可视为第9类软件产品商标的常用图形,其显著性及可识别力十分低,而WIFI标志一般使用弧形通用图案进行替代,可见引证商标整体的显著性弱,两枚商标的整体含义、呼叫、外观区别明显。

目前该案仍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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