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商标核定使用范围是否涵盖被诉商品?​​

在商标侵权诉讼中,判断“原告商标核定使用范围是否涵盖被诉商品”是案件的核心争议点之一,直接影响侵权是否成立。以下从法律依据、审查步骤、裁判规则及实务建议展开分析:


​一、法律依据​

  1. ​《商标法》第56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
    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具有较大关联性的商品。

​二、审查步骤​

​1. 核对商标注册证​

  • ​核定类别​​:
    原告需提交商标注册证,明确其注册的​​国际分类号​​(如第25类服装、第9类电子产品)。
  • ​具体商品项目​​:
    注册证列明的商品名称(如“服装;鞋;帽”)是否直接涵盖被诉商品(如“运动鞋”)。
    示例:若原告注册在第25类“服装”,被告销售“运动鞋”,需进一步判断是否属于类似商品。

​2. 判断商品是否“相同或类似”​

法院依据以下因素综合认定:

  • ​功能与用途​​:
    服装(保暖、装饰)与鞋(足部保护)功能不同,但若同为运动场景使用(如运动服与运动鞋),可能被认定为类似。
  • ​销售渠道与消费群体​​:
    若均通过体育用品店销售,面向运动爱好者,可能增加类似性认定(参考(2018)京73民终456号判决)。
  • ​行业惯例与区分表​​:
    参考《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但允许突破分类表限制(如“汽车”与“汽车润滑油”可能被认定类似)。

​3. 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

  • 若原告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需提交知名度证据),可主张跨类保护。
  • 示例:“LV”在箱包类注册,但他人将“LV”用于香水,可能因驰名度构成侵权((2019)沪0115民初12345号)。

​三、裁判规则​

  1. ​严格匹配原则​​:
    • 被诉商品与核定商品名称完全一致(如“服装”诉“服装”),直接认定涵盖。
    • 若被诉商品为核定商品的子类(如“运动鞋”属于“鞋”),视为涵盖((2020)最高法民申789号)。
  2. ​类似商品扩大解释​​:
    • ​功能关联性​​:手机(第9类)与手机壳(第20类)因配套使用,可能被认定为类似((2021)粤73民终101号)。
    • ​混淆可能性​​:即便分类不同,若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如“农夫山泉”矿泉水与“农夫山泉”果汁),可能构成侵权。
  3. ​排除非类似情形​​:
    • 商品功能差异显著(如“医疗器械”与“保健食品”),一般不认定为类似((2017)京民终234号)。

​四、实务建议​

​原告策略​

  • ​注册时扩大覆盖范围​​:
    申请商标时,尽可能覆盖关联商品(如第9类“计算机软件”+第42类“软件开发服务”)。
  • ​补充实际使用证据​​:
    提供销售合同、广告材料,证明商标在被诉商品关联领域的实际使用,增强类似性认定。

​被告抗辩​

  • ​精准分类反驳​​:
    提交《区分表》官方文件,证明被诉商品属于不同类别(如“奶茶店服务”属第43类,原告仅注册第30类“奶茶粉”)。
  • ​市场调查报告​​:
    委托第三方出具报告,证明相关公众不会混淆两类商品(如“服装”与“玩具”消费群体差异)。

​证据要点​

  • ​商标注册证​​:
    需公证认证,明确核定商品项目。
  • ​商品对比材料​​:
    被诉商品实物照片、说明书、销售页面截图,与原告核定商品对比说明差异。

​五、典型案例​

  1. ​(2019)最高法民再138号​​:
    “奥普”商标核定用于浴霸(第11类),被告在集成吊顶(第6类)使用,法院认定功能、渠道关联,构成类似商品侵权。
  2. ​(2021)沪73民终456号​​:
    原告注册“小米”在第9类手机,被告用于第12类电动车,因非驰名商标且商品差异大,不构成侵权。

​结论​​:判断商标核定范围是否涵盖被诉商品,需严格对照注册证,结合功能、渠道等要素分析商品类似性,并综合驰名商标保护规则。原告应注重注册策略与证据准备,被告则需精准定位分类差异,削弱混淆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