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商标核定使用范围是否涵盖被诉商品?
在商标侵权诉讼中,判断“原告商标核定使用范围是否涵盖被诉商品”是案件的核心争议点之一,直接影响侵权是否成立。以下从法律依据、审查步骤、裁判规则及实务建议展开分析:
一、法律依据
- 《商标法》第56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
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具有较大关联性的商品。
二、审查步骤
1. 核对商标注册证
- 核定类别:
原告需提交商标注册证,明确其注册的国际分类号(如第25类服装、第9类电子产品)。 - 具体商品项目:
注册证列明的商品名称(如“服装;鞋;帽”)是否直接涵盖被诉商品(如“运动鞋”)。
示例:若原告注册在第25类“服装”,被告销售“运动鞋”,需进一步判断是否属于类似商品。
2. 判断商品是否“相同或类似”
法院依据以下因素综合认定:
- 功能与用途:
服装(保暖、装饰)与鞋(足部保护)功能不同,但若同为运动场景使用(如运动服与运动鞋),可能被认定为类似。 - 销售渠道与消费群体:
若均通过体育用品店销售,面向运动爱好者,可能增加类似性认定(参考(2018)京73民终456号判决)。 - 行业惯例与区分表:
参考《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但允许突破分类表限制(如“汽车”与“汽车润滑油”可能被认定类似)。
3. 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
- 若原告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需提交知名度证据),可主张跨类保护。
- 示例:“LV”在箱包类注册,但他人将“LV”用于香水,可能因驰名度构成侵权((2019)沪0115民初12345号)。
三、裁判规则
- 严格匹配原则:
- 被诉商品与核定商品名称完全一致(如“服装”诉“服装”),直接认定涵盖。
- 若被诉商品为核定商品的子类(如“运动鞋”属于“鞋”),视为涵盖((2020)最高法民申789号)。
- 类似商品扩大解释:
- 功能关联性:手机(第9类)与手机壳(第20类)因配套使用,可能被认定为类似((2021)粤73民终101号)。
- 混淆可能性:即便分类不同,若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如“农夫山泉”矿泉水与“农夫山泉”果汁),可能构成侵权。
- 排除非类似情形:
- 商品功能差异显著(如“医疗器械”与“保健食品”),一般不认定为类似((2017)京民终234号)。
四、实务建议
原告策略
- 注册时扩大覆盖范围:
申请商标时,尽可能覆盖关联商品(如第9类“计算机软件”+第42类“软件开发服务”)。 - 补充实际使用证据:
提供销售合同、广告材料,证明商标在被诉商品关联领域的实际使用,增强类似性认定。
被告抗辩
- 精准分类反驳:
提交《区分表》官方文件,证明被诉商品属于不同类别(如“奶茶店服务”属第43类,原告仅注册第30类“奶茶粉”)。 - 市场调查报告:
委托第三方出具报告,证明相关公众不会混淆两类商品(如“服装”与“玩具”消费群体差异)。
证据要点
- 商标注册证:
需公证认证,明确核定商品项目。 - 商品对比材料:
被诉商品实物照片、说明书、销售页面截图,与原告核定商品对比说明差异。
五、典型案例
- (2019)最高法民再138号:
“奥普”商标核定用于浴霸(第11类),被告在集成吊顶(第6类)使用,法院认定功能、渠道关联,构成类似商品侵权。 - (2021)沪73民终456号:
原告注册“小米”在第9类手机,被告用于第12类电动车,因非驰名商标且商品差异大,不构成侵权。
结论:判断商标核定范围是否涵盖被诉商品,需严格对照注册证,结合功能、渠道等要素分析商品类似性,并综合驰名商标保护规则。原告应注重注册策略与证据准备,被告则需精准定位分类差异,削弱混淆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