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等知产案件二审管辖规定

目录:

1、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

2、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法)

3、答记者问(最高法)

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为了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特作如下决定:

一、当事人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二、当事人对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述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申请再审、抗诉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以依法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四、本决定施行满三年,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决定的实施情况。

五、本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8〕22号
  (2018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6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相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法庭,主要审理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上诉案件。

  知识产权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设在北京市。

  知识产权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决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决定。

  第二条  知识产权法庭审理下列案件:

  (一)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第一审民事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

  (二)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授权确权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

  (三)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行政处罚等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本条第一、二、三项所称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

  (五)对本条第一、二、三项所称第一审案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申请再审、抗诉、再审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

  (六)本条第一、二、三项所称第一审案件管辖权争议,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报请延长审限等案件;

  (七)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其他案件。

  第三条  本规定第二条第一、二、三项所称第一审案件的审理法院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知识产权法庭移送纸质和电子卷宗。

  第四条  经当事人同意,知识产权法庭可以通过电子诉讼平台、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以及传真、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件、证据材料及裁判文书等。

  第五条  知识产权法庭可以通过电子诉讼平台或者采取在线视频等方式组织证据交换、召集庭前会议等。

  第六条  知识产权法庭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到实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巡回审理案件。

  第七条  知识产权法庭采取保全等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案件的立案信息、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流程、裁判文书等向当事人和社会依法公开,同时可以通过电子诉讼平台、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查询。

  第九条  知识产权法庭法官会议由庭长、副庭长和若干资深法官组成,讨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等。

  第十条  知识产权法庭应当加强对有关案件审判工作的调研,及时总结裁判标准和审理规则,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

  第十一条  对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规定第二条第一、二、三项所称第一审案件判决、裁定、调解书,省级人民检察院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并由知识产权法庭审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第二条第一、二、三项所称第一审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于2019年1月1日前作出,当事人依法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第二条第一、二、三项所称第一审案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于2019年1月1日前作出,对其依法申请再审、抗诉、再审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施行前经批准可以受理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上述案件。

  对于基层人民法院2019年1月1日尚未审结的前款规定的案件,当事人不服其判决、裁定依法提起上诉的,由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用创新的方式保护创新 以改革的思维解决难题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答记者问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值此《决定》公布之际,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请介绍一下起草《决定》的背景情况。

  答:2017年11月,十九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研究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2018年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将此确定为2018年改革要点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落实。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高度重视,周强院长多次作出批示,要求坚决贯彻落实好中央决策部署。在总结知识产权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方面,就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进行了充分论证和反复研究,选择了在北京市设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统一审理全国范围内专利等上诉案件的改革思路,并形成有关方案稿,上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并获得批准。

  根据改革要求,需要对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等法律规定的上诉、再审等诉讼程序有针对性地作出适当调整。为确保改革依法有序推进,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关于专利等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并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问: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审理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民事、行政上诉案件有何意义?

  答: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就《决定》草案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六次会议作说明时指出,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审理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民事、行政上诉案件,促进有关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专门化、管辖集中化、程序集约化和人员专业化,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和世界科技强国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一是有利于激励和保护科技创新。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知识产权保护是激励创新的基本手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进入新时代,我国正在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迫切需要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激励和保护创新、促进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统一审理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等上诉案件,有利于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建设知识产权强国、世界科技强国作出积极贡献。二是有利于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产权保护特别是知识产权保护是塑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方面,突出强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中国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统一审理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等上诉案件,有利于加强对中外企业知识产权的依法平等保护,促进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三是有利于统一和规范裁判尺度。专利等案件具有特殊的专业性、高度的复杂性,新型疑难复杂案件众多。在现行审理体制下,知识产权有效性问题由行政无效程序解决,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由民事诉讼程序解决。而且,专利侵权二审案件分由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存在裁判尺度不够统一的问题。将该类民事和行政案件的二审审理权限集中到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实现知识产权效力判断与侵权判断两大诉讼程序和裁判标准的对接,有利于从机制上解决制约科技创新的裁判尺度不统一等问题,提高知识产权审判质量效率,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切实提升司法公信力。

  问:《决定》第二条所称行政案件,具体包括哪些类型?

  答:《决定》第二条所称行政案件,包括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关于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三类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而提起的上诉案件,以及不服高级人民法院、有关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关于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其他行政案件而提起的上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审理上述行政案件,将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

  问:为什么《决定》第一条没有规定外观设计专利?

  答:外观设计专利的技术性不如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那么强。综合考虑案件数量、审判队伍、工作延续性等因素,《决定》第一条未涉及外观设计专利。《决定》施行以后,对有关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所作外观设计专利民事一审裁判提起上诉的案件,仍由一审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但是,《决定》第二条所称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三种类型。

  问:《决定》施行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对专利等上诉案件的裁判就是生效裁判,如何对其进行审判监督?

  答:如果当事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作出的二审裁判有错误,可以依照现行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此类案件将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这与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由各民事、行政审判庭审理,再审和抗诉案件由审判监督庭审理的机制,是一致的。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有关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和明确案件受理、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权运行等问题。

  问:《决定》施行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将审理更多的专利等上诉案件,这对最高审判机关的职能定位会产生什么影响?

  答:审理上诉案件是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赋予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之一。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事关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对于知识产权强国和世界科技强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审理,有利于进一步统一案件裁判标准,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而且,将原由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等上诉案件集中到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只是对部分专利等少量上诉案件的二审法院层级作些微调。最高人民法院的职能定位、两审终审制度、法院组织体系均未因此而改变。

  问:能否透露一些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筹建情况?

  答: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全力推进知识产权法庭的组建工作,制定了细化方案,明确了时间表和任务书,建立了工作台账,力争在2018年底前挂牌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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