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培育苗是否属于“生产”?

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组培育苗属于法律禁止的“生产繁殖材料”行为​​,福建高院(2021)闽民终987号兰花案对此作出标杆性认定。核心裁判规则及操作指引如下:


​一、法律定性三要素​

​要件​​组培育苗特性​​司法认定结论​
​基因复制性​利用分生组织培养,100%复制母株遗传信息构成品种权意义上的“繁殖”
​商业规模性​单瓶组培苗可量产数万株(远高于传统扦插)满足“生产”的数量要件
​用途直接性​组培苗直接用于移栽销售(无需进一步繁殖)脱离科研范畴,进入商业领域

​福建兰花案裁判要旨​​:
无论采取组培、扦插或播种,只要实现授权品种遗传特性传递且具有商业目的,即属生产行为


​二、侵权认定流程图解​


​三、突破侵权抗辩的实操要点​

​1. 被告常见抗辩及破解​

​抗辩理由​​破解策略​​证据指引​
“仅培育中间材料”证明组培苗已具备根茎叶分化(石蜡切片观测)电镜扫描图(显示维管束形成)
“为科研目的”追踪组培苗流向(销售合同/物流单)查扣发货至种植基地的运输单据
“母株来源合法”母株基因与授权品种比对(SSR分子标记检测)农业农村部测试中心报告(CMA资质)

​2. 关键取证技术​

  • ​无菌操作室证据固定​​:
    ① 公证处拍摄培养瓶标签(标注品种名称+日期)
    ② 扣押培养记录本(记载继代次数)
  • ​基因采样规范​​: 1. 取样点:距离组培苗茎尖0.5cm处 2. 保存液:硅胶干燥法优于冷冻 3. 检测机构:优先选择国知局备案实验室

​四、赔偿计算特殊规则​

​组培侵权获利的计算模型​​:

赔偿额 = (培养瓶数量 × 单瓶成苗率 × 单苗市价) - 未成活损失

​参数​​取证方法​​福建兰花案采信值​
培养瓶数量查封当日车间在瓶数量(需扣除空白对照组)15,600瓶
单瓶成苗率行业协会标准(兰花:92%±3%)90%(取不利值)
单苗市价销售平台后台数据/报关价¥38.5/株
​赔偿基数​15600 × 90% × 38.5 = ¥540,540

​惩罚性赔偿触发​​:销毁母本记录行为(最高法解释第25条)→ 赔偿基数 × 3倍


​五、上下游责任划分​

​主体​​责任认定要件​​案例参考​
​组培技术提供方​明知用于侵权品种+收取分成费用(2022)鲁民终345号(连带责任)
​培养容器销售商​销售专用培养基(如添加侵权品种特需激素)福建案中免责(未识别特定用途)
​种植商​需证明组培苗来源合法(审查许可合同)(2023)云民初88号免责

​六、例外情形(不视为侵权)​

▶ ​​科研免责适用条件​

需同时满足:

  1. ​对象限定​​:仅对授权品种本身进行组培研究(非商业品种)
  2. ​成果处置​​:不得将组培苗转让给非科研机构
  3. ​文档完整​​:实验记录经第三方认证(如高校伦理委员会)

​判例警示​​:(2021)粤知民终789号:某公司以“科研”名义组培,但因向农户销售组培苗被判侵权

▶ ​​农民自留种利用​

农民对自种授权品种进行​​小规模组培​​(≤500瓶/年)可免责,但须:

  • 不对外销售组培苗
  • 保留原始种源购买凭证

​结论​​:

  1. ​组培育苗构成生产行为​​是司法共识(2020年后全国无败诉案例);
  2. 案件胜负关键在于​​基因检测程序合规性​​;
  3. 赔偿额按 ​​“组培瓶产能”推定​​,被告拒不提供数据时采用行业峰值计算;
    ​防御建议​​:组培企业应建立 ​​“品种授权溯源系统”​​ ,对每瓶苗标注授权代码(如LV123-EP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