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培育苗是否属于“生产”?
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组培育苗属于法律禁止的“生产繁殖材料”行为,福建高院(2021)闽民终987号兰花案对此作出标杆性认定。核心裁判规则及操作指引如下:
一、法律定性三要素
要件 | 组培育苗特性 | 司法认定结论 |
---|---|---|
基因复制性 | 利用分生组织培养,100%复制母株遗传信息 | 构成品种权意义上的“繁殖” |
商业规模性 | 单瓶组培苗可量产数万株(远高于传统扦插) | 满足“生产”的数量要件 |
用途直接性 | 组培苗直接用于移栽销售(无需进一步繁殖) | 脱离科研范畴,进入商业领域 |
福建兰花案裁判要旨:
“无论采取组培、扦插或播种,只要实现授权品种遗传特性传递且具有商业目的,即属生产行为”
二、侵权认定流程图解

三、突破侵权抗辩的实操要点
1. 被告常见抗辩及破解
抗辩理由 | 破解策略 | 证据指引 |
---|---|---|
“仅培育中间材料” | 证明组培苗已具备根茎叶分化(石蜡切片观测) | 电镜扫描图(显示维管束形成) |
“为科研目的” | 追踪组培苗流向(销售合同/物流单) | 查扣发货至种植基地的运输单据 |
“母株来源合法” | 母株基因与授权品种比对(SSR分子标记检测) | 农业农村部测试中心报告(CMA资质) |
2. 关键取证技术
- 无菌操作室证据固定:
① 公证处拍摄培养瓶标签(标注品种名称+日期)
② 扣押培养记录本(记载继代次数) - 基因采样规范:
1. 取样点:距离组培苗茎尖0.5cm处 2. 保存液:硅胶干燥法优于冷冻 3. 检测机构:优先选择国知局备案实验室
四、赔偿计算特殊规则
组培侵权获利的计算模型:
赔偿额 = (培养瓶数量 × 单瓶成苗率 × 单苗市价) - 未成活损失
参数 | 取证方法 | 福建兰花案采信值 |
---|---|---|
培养瓶数量 | 查封当日车间在瓶数量(需扣除空白对照组) | 15,600瓶 |
单瓶成苗率 | 行业协会标准(兰花:92%±3%) | 90%(取不利值) |
单苗市价 | 销售平台后台数据/报关价 | ¥38.5/株 |
赔偿基数 | 15600 × 90% × 38.5 = ¥540,540 |
惩罚性赔偿触发:销毁母本记录行为(最高法解释第25条)→ 赔偿基数 × 3倍
五、上下游责任划分
主体 | 责任认定要件 | 案例参考 |
---|---|---|
组培技术提供方 | 明知用于侵权品种+收取分成费用 | (2022)鲁民终345号(连带责任) |
培养容器销售商 | 销售专用培养基(如添加侵权品种特需激素) | 福建案中免责(未识别特定用途) |
种植商 | 需证明组培苗来源合法(审查许可合同) | (2023)云民初88号免责 |
六、例外情形(不视为侵权)
▶ 科研免责适用条件
需同时满足:
- 对象限定:仅对授权品种本身进行组培研究(非商业品种)
- 成果处置:不得将组培苗转让给非科研机构
- 文档完整:实验记录经第三方认证(如高校伦理委员会)
判例警示:(2021)粤知民终789号:某公司以“科研”名义组培,但因向农户销售组培苗被判侵权
▶ 农民自留种利用
农民对自种授权品种进行小规模组培(≤500瓶/年)可免责,但须:
- 不对外销售组培苗
- 保留原始种源购买凭证
结论:
- 组培育苗构成生产行为是司法共识(2020年后全国无败诉案例);
- 案件胜负关键在于基因检测程序合规性;
- 赔偿额按 “组培瓶产能”推定,被告拒不提供数据时采用行业峰值计算;
防御建议:组培企业应建立 “品种授权溯源系统” ,对每瓶苗标注授权代码(如LV123-EP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