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科研人员如何应对新形势下的版权“借用”之变

 随着“知识产权付费”理念越来越深入人心,原先已经被广大民众习以为常的“免费引用行为”逐渐被意识到其实属于侵权行为,权利人的维权意识逐渐增强。与此同时,文学艺术等创作的主体、方式也越来越多元化,其中与著作权的运作有关的内容也发生了变化。此种现象的大量出现一改传统的创作形式,创作主体丰富多元,也为实际的司法案件提供新的诉讼思路,盈科律师目前代理的案件中,既包含某大学未规范使用他人作品而引发纠纷,也有中学老师因学校练习册编写而陷入麻烦的情况。以学校组织的练习册编纂为例,原本是出于为学生考虑的目的进行编写的材料,却引发了大量的著作权问题,给学校的相关人员造成困扰,比如谁是创作的主体?编写的材料中“借鉴”他人的文章和图片是否可采用“合理使用”免责?新出现的“洗稿”属于何种性质?为解决上述新情况中的困惑,特对此作以下探究。

1、创作主体认知之“变”——将老师作为被告,主体是否适格?

       若练习册由学校主持创作、代表学校意志,应当属于法人作品,若该作品侵权,应当将学校作为被告,因此将老师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

       在盈科律师代理的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二审案中,该案委托人为某高级中学老师,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编写一本练习册,由于练习册是多人分工合作编写,加上审查不严格,因此部分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内容被收入练习册中。著作权人认定委托人是侵权主体,向法院提起诉讼,可是一审律师并未就被告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进行辩驳,法院也未对涉案侵权作品的权属这一基本问题进行认定,导致该老师败诉。二审中,盈科律师从专业角度出发,将案件争议焦点集中在创作主体的认定上,进而最终被二审法院采纳,认定该作品为法人作品,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要想弄清在这一情形中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首先需要明确两个概念的区别——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法人作品是指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职务作品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为完成该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分为一般职务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前者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后者则主要利用物质技术条件创作,著作权由单位享有。

        若练习册由学校主持创作、代表学校意志,应当属于法人作品。关于法人作品构成要件:首先,“由单位主持创作”,由单位主持创作应是由代表单位的人员负责组织该项创作,从创作的提出、立意、人员、日程的安排、物质条件的提供、创作的进程、完成等各个方面都由单位负责主持,而非只是简单的提出任务,布置工作;其次“代表单位的意志”指的是创作思想及表达方式均需代表、体现单位的意志,个人创作者自由思维的空间不大的可认为代表了单位的意志;最后,“作品产生的责任由单位承担”指的是作品产生的责任必须也只能由单位承担,个人实际上承担不了作品产生的责任。

        因此,对于由学校主持创作、代表学校意志的练习册权属,应当认定为法人作品。具体到案件,可通过以下细节分析:首先,练习教材由该学校主持创作,因该学生生源质量不高,尤其英语成绩偏弱,学困生偏多,而隶属该校的老师工作室为改善此状况通过工作室老师商讨对练习册进行整理编写并最终由学校审批组织印制,应当认定为由学校主持创作;其次,该练习教材体现了学校的意志,学校组织的印制行为、专项拨款校长审批及全体老师参与资料整理,对练习册内容各部分进行了合理分工对书本的内容、结构进行了合理安排;最后,该练习教材应由独立承担责任,练习册正面最上方和书脊处有标明该学校名称。从学校组织联系的印制行为,以及由校长进行审批通过,均体现了学校需对此承担责任的法律要件。

类似案例

案件名称邹爱军诉都晓春、张文斌、吉林教育出版社侵权纠纷
案号(2012)吉民三知终字第38号
案情概述原告邹爱军独立编写了《国际卫生法学》一书,由长春中医学院印刷并应用于教学,被告都晓春和张文斌任主编的《国际卫生法》经吉林教育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该书的出版从未经过邹爱军同意和允许,并且邹爱军发现该书大部分内容与其完全单独编写的《国际卫生法学》的内容完全一致。
裁判要旨《国际卫生法》教材系法人作品,著作权由长春中医药大学(原长春中医学院)享有。1、该教材由长春中医药大学主持创作;2、该教材的创作代表长春中医药大学的创作意志;3、该教材应由长春中医药大学承担责任。
裁判结果由于上诉人邹爱军不具有本案的原告诉讼主体资格,驳回其起诉。
2、法律意识之“变”——练习册中包含他人创作的文章是否可以通过“合理使用”免责

        练习册中包含他人创作的文章,大量复制且供学生使用,不可以通过“合理使用”免责。原先习以为常的“免费引用行为”逐步被大量的司法判决认定为侵权,也警醒广大民众“引用”需有度。

       我国著作权法一共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的情形[1],其中,与学校练习册最相关的是第(六)种,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在具体案件中,法院在适用“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例外时,也应该接受合理使用一般规则的指导,将使用行为的目的、使用的对象、作品的性质、使用的量以及对作品市场的影响等因素加以考虑。在此情景中,该校复制了2000余本,供学生使用,从使用对象及适用量来说,都远远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因而不构成合理使用。

类似案例

案件1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诉焕世纪电脑培训学校计算机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号(2007)廊民三初字第36号
案情概述原告为方正飞腾4.0集成排版软件的著作权人,被告系经廊坊市广阳区教育局批准成立的民办学校,被告未经许可,在自己用于培训的电脑上安装了方正飞腾4.0版本软件12套。
裁判要旨1、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仅限于教学或科研人员使用;2、被告作为民办营利性企业,与其他社会营利性商事组织并无本质区别,其购买侵权软件,且复制软件12套,数量庞大
裁判结果被告的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
案件2毕淑敏诉淮北市实验高级中学案
案号(2009)皖民三终字第0014号
案情概述被告中学网站刊载了作家毕淑敏的小说《红方处》,普通公众可以阅览。被告辩称其行为出于教学目的,构成合理使用
裁判要旨教学课堂应当限定于教师与学生在教室、实验室等处所进行现场教学,并且是为上述的少量复制,这样复制不应该超过课堂教学的需要,也不应对作者作品的市场传播带来损失。
裁判结果被告的行为不属于用于课堂教学的合理使用行为。
3、维权意识之“变”——网络上搜索到的公开图片,为什么会被发侵权警告?

      即便是网络上搜索到的公开图片,未经许可亦不能使用或擅自改编后使用。当下对知识产权侵权的打击力度增大,在司法政策形势的推动下,权利人的维权意识也逐渐加强,因而更需要明确何为侵权行为,以防侵权和“被维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等图片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因此,在网络上搜索出的图片,即使是免费图片,且来源不明,没有版权声明,也并不代表该图片不受著作权法保护。需要说明的是,许多公众之所以还未形成“版权付费”意识,一方面也是由于许多公司在前期通过免费使用图片等模式吸引受众,在形成一定的用户粘性之后又采取协商收费方式,而用户早先形成的免费使用习惯一时较难改变,双方协商不成进而导致诉讼发生。

        此外,若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再次加工其图片的行为也可能侵犯著作权人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利。不仅再加工本身,就连传播再加工版权作品的行为都可能构成侵权。

类似案例

案件1华盖创意公司与腾讯、禹容网络科技公司著作权纠纷
案号(2016)京0105民初51117号
案情概述原告经Getty公司的授权许可,有权以其自己的名义对任何第三方侵犯Getty公司知识产权的行为采取法律行为,涉案二十幅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Getty公司,被告禹容网络科技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微信公众号中加以使用,腾讯则作为网络平台的运营者。
裁判要旨涉案作品通过网站上进行了公开展示,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确认Getty公司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涉案作品。由于我国和美国均为《伯尔尼公约》的缔约国,因此Getty公司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应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裁判结果被告禹容网络科技公司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案件2朱庆福与林志颖等著作权纠纷
案号(2017)京0108民初1334号
案情概述原告朱庆福为摄影作品《中华男儿》权利人,林志颖系娱乐圈知名的公众人物,未经原告许可,将修改之后的涉案作品上传至微博,进而向其他第三方媒体进一步扩散开。
裁判要旨林志颖未经涉案作品著作权人朱庆福的许可对涉案进行修改且已经达成了歪曲该作品中心思想表达的程度,并将其作为配图在新浪微博中发布,发布时亦未为朱庆福署名,林志颖的该种行为已构成对朱庆福涉案作品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裁判结果林志颖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需承担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4、新环境下的“准侵权”行为之“变”——如何界定“洗稿”?“洗稿”是否构成侵权?

       “洗稿”属于自媒体时代中衍生的一个新概念,尚未被法律明确界定属于违法行为,且在认定上存在一定的困难,通常需要进行个案分析,但是其仍然属于一种“准侵权”行为,因而应当尽量避免。

       “洗稿”是指原作品主题思想、构思、要点、结论等内容进行抄袭,但对表达方式、措辞、语序等表达进行了修改、调整、重新编辑和创造,并且不注明文献来源的行为。这是“自媒体时代”的一个负面产物之一,也使得知识产权面临着新的挑战。

        若需弄清自媒体“洗稿”问题,最终需回归到“思想与表达”的界限这一著作权的基本原理上来,众所周知,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而“洗稿”则是钻了“思想”与“表达”这一原本就处于边界模糊的问题的漏洞。不过,鉴于这一行为存在极大的投机性,属于不诚信的表现,司法实践中在认定这一问题时,仍需适用“接触+实质性相似”的基本方法认定二者界限或抄袭与否,且可以适当放宽“实质性相似”这一裁判方法的标准。

       各自媒体平台更加应当坚持原创,不要试图铤而走险,在法律边缘试探,这不仅有违法风险,也是对自身平台信誉的损害。以腾讯对“差评”平台的撤资为例,可以给广大平台提个醒。

        差评创办于2015年7月,定位为科技热点资讯的青年文化媒体平台。其业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互联网科技资讯、电商平台“差评黑市”和众测社区业务。差评资讯在微信、微博、企鹅号等十多个内容平台进行推送。但是由于差评经常被指责洗稿、抄袭,不少媒体均对其持负面看法。2018年5月28日,差评发布声明,决定将主动退还腾讯相关投资,并在周末向腾讯表达了这一意向,腾讯表示接受。

【指点迷津】

       通过对以上四个方面——创作主体、法律意识、维权意识、新环境下的“准侵权”行为等四个方面变化的总结,针对以上学校在练习册编纂中可能出现的著作权侵权风险,其中,第一个主体是否适格和第二个包含他人文章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问题是学校所特有的,而后两个风险问题亦可能出现在普通个人及相关自媒体上。在对这些变化和问题进行释明后,特向读者支招如下:

       其一,一般由学校主持、代表学校意志创作的练习册,应当属于法人作品,若因作品侵权,个人被起诉不要慌张,及时寻求知识产权专业律师帮助,以便及时厘清法律关系,确认侵权主体,制定正确的诉讼策略。

       其二,学校在进行练习册编纂工作时,需把握好“合理使用”的度,在复制他人作品制作成练习册的情况下,一方面练习册只能被教学和科研人员使用,一方面复制的数量需是“少量”,不得超过必要限度。

       其三,如何以不侵权的方式使用网络图片呢?如果是出于营利目的,那么转载别人的作品是需要版权所有人同意且支付报酬的,但是如果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则属于合理使用的第一种情况,无需权利人同意和支付报酬。具体方法:一、有些著作权人会声明图片开源,允许下载使用,或只声明不可用于商业用途等,因此可按照著作权人许可内容使用,并保留相关证据;二、从正规途径购买图片,如果拟使用的图片上有明显图片库水印或者创作者水印,要及时与图片著作权人联系,购买使用权并保留授权协议。

        其四,关于新出现的“洗稿”,虽然现在并没有法律明确界定该行为的违法性,且在认定上尚有一定的困难,但正所谓“常在河边走,哪能不湿鞋”,规避风险,尊重原创,尊重知识产权保护。

本文作者:盈科葛素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