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贡”再审,盈科再胜
青岛琅琊台集团有限公司、青岛琅琊台酒销售有限公司因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民终746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主张其在白酒商品上使用的”中华贡”并未侵犯北京龙徽酿酒有限公司”中华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
盈科知产律师代理龙徽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应诉,此前盈科律师已经在龙徽公司的信任下持续代理了该案的一审、二审,在二审已经取得终审胜诉的情况下我方对再审程序仍保持高度重视,在庭审中及庭后代理意见中重点对申请人的申请理由进行逐一抗辩并提出明确证据支持以使法官有针对性审视争议焦点。2019年6月26日,北京高院针对本案作出民事裁定书,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全部再审请求,至此,助力商标权利人取得全面胜利。
本案再次明确了商标侵权案件中认定商品是否相同或类似的范围、图文商标中如何判定商标显著部分的问题。
第一、图文组合商标中显著识别部分的一般认定标准,即从文字与图形的可识别性程度上进行区分。本案涉案商标“中华及图”中“中华”文字易识别、易呼叫,通过被申请人龙徽公司提交的商品销售发票、荣誉证书及相关裁决中均可佐证,故认定”中华”为显著识别部分,而完整包含“中华”的商标性使用标识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构成商标侵权。
第二、商标侵权案件中“相同或类似商品”的比对对象应严格按照涉案商标核定商品项目比对,不能进行比对对象的扩大。具体到本案,涉案商标因注册时间极早,核定商品项目仅为“酒”,并无具体“白酒、葡萄酒”等划分,被诉侵权商品为“白酒”,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实际对涉案商标是在“葡萄酒”商品上使用、“葡萄酒”与“白酒”在消费群体上存在区别为由认为两者不构成类似商品,但北京高院明晰了应以涉案商标核定商品项目进行严格比对的标准,因“白酒”属于“酒”而认定构成相同商品。
在代理”中华贡“商标侵权案件中,盈科律师保持着专人负责、全程负责的承办原则,保证对办案细节等问题的深入了解以期在不同审理阶段均可清晰应对,并最终通过持续的工作助力商标权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肃清市场。
(本文作者:盈科汤学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