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权利要求应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角度进行
在专利法中,“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Person Having Ordinary Skill in the Art, PHOSITA)是权利要求解释的核心基准,其设定直接关系到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合理界定。以下从法律定位、核心要素、实践作用及程序差异四个维度展开分析:
一、概念内涵与法律定位
- 抽象性与法律拟制性
“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是法律拟制的技术认知基准,非具体个体或职称类别(如工程师职称),而是以所属领域普通知识水平为标尺的虚拟主体。其核心特征包括:- 知识范畴:知晓申请日前该领域全部现有技术与普通技术知识(如教科书、公知常识);
- 实践能力:掌握申请日前常规实验手段,能独立实施技术方案;
- 无创造性:仅能运用现有技术组合或常规手段解决问题,不具备发明创造能力。
- 跨程序一致性中的时间节点差异
- 确权程序(如专利审查、无效宣告):知识截止于申请日/优先权日。
- 侵权程序:知识截止于侵权行为发生时,需考虑技术随时间演进的影响。
→ 例: 申请日时USB端口仅用于数据传输,但侵权发生时已普及电能传输功能,则“电源装置”可能被解释为包含USB供电方案。
二、核心要素与能力边界
要素类别 | 具体内涵 | 法律意义 |
---|---|---|
知识结构 | 掌握领域内基础原理、技术术语及常规方案(如计算机领域知晓固件损坏导致功能单元关闭的必然性) | 避免主观臆断,确保技术术语解释符合行业共识 |
实践能力 | 能独立完成设计、调试及常规优化(如3-5年经验工程师水平) | 验证技术方案的可行性和常规手段的可替代性 |
无创造性要求 | 不能预知未记载的技术效果或跨领域突破性方案 | 界定等同侵权时判断“显而易见性”的核心标准(如手段/功能/效果三要素分析) |
三、权利要求解释中的核心作用
- 技术术语的客观解读
- 当权利要求用语模糊时(如“信息”“功能单元”),需结合说明书及本领域常识限缩或扩展含义。
→ 案例1: “移动终端中获取卡内信息”的“信息”一词,虽说明书提及“文件信息”,但因本领域仅电话本信息存储位置标准化,故保护范围限于电话本信息。
→ 案例2: “功能单元”在固件损坏时关闭,结合计算机领域常识(固件损坏必然导致依赖其的功能失效),无需说明书额外限定即具明确性。
- 当权利要求用语模糊时(如“信息”“功能单元”),需结合说明书及本领域常识限缩或扩展含义。
- 保护范围的合理界定
- 排除非贡献内容:说明书记载但无法实现或非发明实质的技术方案(如案例1中的“文件信息”)应排除。
- 纳入隐含特征:现有技术必然包含的步骤(如CDMA系统必需的PN码解扩)即使未明示,仍属保护范围。
- 内部证据的优先适用
解释顺序为:权利要求文本 → 说明书及附图 → 审查档案。外部证据(如工具书、专家意见)仅在内证不足时补充。
→ 例: 在“弹性力偶盘车装置”案中,法院以说明书附图显示的U形壳体连续性,否定了外部文献对“U形”的扩大解释。
四、程序差异与当事人举证责任
- 确权 vs. 侵权程序的标准差异 程序类型知识截止时间跨领域能力典型作用确权(审查/无效)申请日/优先权日可跨领域获取关联技术判断创造性、公开充分性侵权诉讼侵权行为发生时仅限本领域技术演进解释权利要求、等同侵权判定
- 争议解决与举证责任
当事人对PHOSITA的认知能力有争议时(如某项技术是否属普通知识),需举证证明(如提供申请日前的技术手册、论文等)。
结论
“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是专利法平衡专利权人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键法律拟制工具:
- 在权利生成阶段(确权),其固化申请日的技术认知,确保授权质量;
- 在权利行使阶段(侵权),其动态吸收技术演进,避免专利保护范围脱离现实。
精准站位这一虚拟主体,需持续依托技术文献、行业惯例等客观证据链,避免裁判者个人经验干扰,方能实现专利法“以公开换保护”的立法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