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知产律师代理广东羊城晚报数字媒体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一案

民事判决书

原告:广东羊城晚报数字媒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33号。

法定代表人:孙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高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九辞,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数游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98号数娱大厦906室。

法定代表人:陈光平。

审理经过

原告广东羊城晚报数字媒体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数游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九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在其开办的网站(××gold.org)上立即删除《人大代表建议:独子家庭退休金年增5%》作品;2、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合共1万元;3、被告在自身网站首页显著位置、《羊城晚报》以及《新快报》上连续30天刊登对原告的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书面声明(声明经法院审核);4、被告承担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是羊城晚报报业集团属下子公司,根据羊城晚报报业集团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原告与羊城晚报社等报社签订的《专有使用权许可合同》,原告依法对羊城晚报等报刊上登载的作品在全世界以网络传播的形式享有专有使用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通过法律途径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等。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在其开办的网站(××gold.org)上转载了文章《人大代表建议:独子家庭退休金年增5%》,该文章与原告享有专有使用权的《代表:独生子女父母退休金年涨5%子女生日父母放假》一文除标题外其余内容一致,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未到庭答辩,但以邮寄方式向本院提交了《民事答辩状》,主要内容如下:1、被告不具有侵权的主观故意。涉案文章是转自其他网站,被告对相关的权属情况并不知情,且涉案文章属于时事文章,被告有权进行合理使用。被告在本案诉讼前也没有收到过任何侵权通知,在知道可能存在侵权情形后,被告已经立即删除了涉案文章。2、被告使用涉案文章并未用于商业用途,也未据此取得任何收益,无需承担侵权责任。一方面,涉案网站是为投资者提供财经资讯和实时热点,并不以盈利为目的,被告使用涉案文章意在资讯展示。另一方面,涉案文章的点击量不高,没有给原告造成实际损失(包括名誉损失),相反却因为被告的使用而对涉案文章起到了一定的宣传作用。故原告要求被告刊登致歉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3、退一步讲,即使不考虑是否构成侵权,原告主张的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也过高。根据国家版权局《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及第九条的规定,原创作品报酬为80-300元/千字,根据第十三条的规定,转载作品报酬为100元/千字。根据涉案文章的字数,原告要求的赔偿数额远远超出了稿酬标准。且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不存在主观过错,且原告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被告获取的任何利益。另外原告未对网络上存在大量侵权文章进行处理,也存在钓鱼获利的故意。4、最后,即使被告侵犯了原告对涉案文章所享有的著作财产权,但并没有涉及人身权利,故原告要求被告在公众媒体上书面道歉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关于原告的权利来源部分。

根据编号是粤报出证字第00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报纸出版许可证》记载,报纸名称是羊城晚报,出版单位是羊城晚报社,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44-0006,有效期自2013年6月4日至2018年12月31日等。

2010年3月1日,羊城晚报报业集团出具《授权委托书》,载明原告是羊城晚报报业集团投资设立的子公司;羊城晚报报业集团授权原告全权负责集团各系列报(包括羊城晚报、新快报、可乐生活等)新闻及相关信息的网络发布,网络新闻及相关信息的销售、授权发布以及其他与互联网相关业务的经营。

2010年4月10日,羊城晚报社、民营经济报社、广东羊城体育报社、广东建设报社、广东新快报社及广东可乐生活报社(均为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专有使用权许可合同》,约定:甲方授权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在全世界使用甲方出版的所有报刊上登载的全部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专有使用权;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自行将作品在网络上传播,亦不得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再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包括不得自行或许可第三方出版作品的电子版;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发现有侵犯乙方专有使用权的,乙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通过法律途径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甲方可协助乙方追偿;合同有效期为十年等。

2014年5月28日,羊城晚报社记者尹安学作为声明人出具《声明》,声明其任职于羊城晚报社期间,发表在《羊城晚报》的新闻作品均为职务作品,作品除署名权属于其本人外,其他全部著作权属于羊城晚报社。

2014年1月20日,金羊网刊登了原告主张权利的文章《代表:独生子女父母退休金年涨5%子女生日父母放假》,文章署名“来源:羊城晚报”,篇首有“羊城晚报记者尹安学”的文字,该文约1203字。该文章页面最下端有“版权所有[羊城晚报报业集团]广东羊城晚报数字媒体有限公司未经授权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等文字信息。原告为证明上述作品属于尹安学的职务作品,提交了《广东省直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其中载明单位名称是羊城晚报社,参保人姓名是尹安学,2013年1月-2018年2月已参保。

根据原告提交的(2016)粤广广州第046304号《公证书》记载,网站名称为“金羊网”、网站首页网址为“ycwb.com”的网站主办单位是广东羊城晚报数字媒体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

二、关于原告指控被告的侵权事实部分。

根据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于2017年8月8日出具的(2017)粤广海珠第40070号《公证书》记载:原告的代理人曾雪梅于2017年7月27日,在公证处公证员与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在公证处打开计算机,连接互联网;在网页浏览器地址栏输入××gold.org,键入回车,弹出网页;点击页面底部的“浙公网安备33010602000179号”,弹出网页;打开由原告提供的名为“亿邦动力网等网站涉嫌侵权网页”的Word文档,将文档内第31至60个链接分别依次复制粘贴至浏览器地址栏打开,并分别将所得的网页保存成图片文件至上述名为“亿邦动力网等网站证据保全(一)”的文件夹中,页面图片文件依次命名为“31.1”至“60.1”;兹证明该公证书附件一的打印资料与曾雪梅上述操作时计算机屏幕显示内容相符;该公证书附件二的打印资料与曾雪梅提供的“亿邦动力网等网站涉嫌侵权网页”的内容相符;该公证书所附光盘内名为“亿邦动力网等网站证据保全(一)”的文件内的页面图片为曾雪梅在上述操作过程中保存所得,其内容与计算机显示页面内容相符;等。

点击播放上述公证书所附光盘,打开该光盘内名为“亿邦动力网等网站证据保全(一)”,其中打开名为“40.1”的图片,显示在网站首页网址为“××gold.org”、网站名称为“金投网”的网站上传播了标题为《人大代表建议:独子家庭退休金年增5%》的文章,该文章标题下方注明“2014-1-20来源:羊城晚报”。该文章末端有“金投网发布此信息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不保证该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原创性;如无意中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之等”等免责声明。上述网页图片底端还有“版权所有金投网××gold.org浙公网安备33010602000179”等文字信息。

原告指控被告在其开办的网站上使用的上述文字作品《人大代表建议:独子家庭退休金年增5%》除修改了文章标题外,其余文字内容均引用了原告的涉案文字作品《代表:独生子女父母退休金年涨5%子女生日父母放假》,转载字数约1203字。

经当庭比对,被控侵权文字作品《人大代表建议:独子家庭退休金年增5%》与原告的涉案文字作品《代表:独生子女父母退休金年涨5%子女生日父母放假》除文章标题作出修改外,两者文字内容基本一致,转载字数约为1203字。

另根据原告提交的(2017)粤广海珠第40070号《公证书》以及所附网页打印件显示,网站名称为“金投网”、网站域名为“cngold.org”、公安备案号为“33010602000179”的网站开办者是杭州数游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被告。

三、其他查明事实。

1、原告是2000年10月25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主要经营范围为信息服务业务等。被告是2006年1月23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1000万元,主要经营范围是计算机软硬件、网络设备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

2、(2017)粤广海珠第40070号《公证书》一共涉及60篇文章,其中针对被告的有30篇,原告目前共向被告提起了7宗诉讼[案号:(2018)粤0104民初2213、2224-2229号]。原告主张针对被告的侵权行为共支出律师费3500元、公证费1320元,但只提交了一张发票号码254××××6138、金额660元的公证费发票,发票的购买方注明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并提供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代为付款说明书》,其中载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受原告的委托,对于原告作为申请人的所有证据保全,愿意对所有相应公证书代为支付公证费。原告没有提交相应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结算发票。

3、在庭审中,原告确认被告已经删除了被控侵权文字作品《人大代表建议:独子家庭退休金年增5%》,故原告当庭申请撤回本案的第一项诉讼请求。经审查,原告的上述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已依法口头裁定准予原告撤回上述诉讼请求,不另行制作有关法律文书。原告对此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权利的涉案文字作品《代表:独生子女父母退休金年涨5%子女生日父母放假》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涉案文字作品《代表:独生子女父母退休金年涨5%子女生日父母放假》署名作者为尹安学。在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本院认定涉案文字作品作者系尹安学,对涉案文字作品享有著作权。根据尹安学出具的《声明书》及原告提交的《广东省直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可证明,涉案作品为职务作品,该作品除署名权外的其他全部著作权属于羊城晚报社。原告与羊城晚报社等报社签订《专有使用权许可合同》,经授权取得包括涉案文字作品在内的羊城晚报社等报社出版的所有报刊上登载的全部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专有使用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通过法律途径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另结合原告主办的“金羊网”网站发布涉案文字作品的事实,在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原告对涉案文字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涉案文字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在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本院认为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出具的(2017)粤广海珠第40070号《公证书》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根据上述公证书所载内容,足以证明被告是涉案网站“金投网,首页网址:××gold.org(网站域名:××gold.org)”的开办单位。

经当庭比对,被告在其开办的上述网站上转载的被控侵权文字作品《人大代表建议:独子家庭退休金年增5%》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文字作品《代表:独生子女父母退休金年涨5%子女生日父母放假》除标题作出修改外,其余文字内容基本一致,被告转载的文字约为1203字。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和合法授权,通过其开办的涉案网站向公众提供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文字作品,其行为侵害了原告对涉案文字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鉴于原告当庭确认被告已删除了被控侵权文字作品,并撤回主张被告停止侵权行为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已依法口头裁定,准予原告撤回上述停止侵权行为部分的诉讼请求,故本院对此不予重复处理。

关于赔偿金额的确定问题,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因被告的侵权行为遭受到的实际损失,被告的违法所得亦无法确定,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独创性程度、篇幅、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相关稿酬支付标准,并考虑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付出的合理维权费用,同时考虑原告针对被告提起批量诉讼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承担的赔偿数额为1100元(该款含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原告诉请赔偿金额及维权费用超出上述酌定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原告要求被告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因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主要是侵犯人身权利的一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本案中,原告没有证据证实被告的涉案侵权行为对原告的商誉造成损害及造成除了经济损失之外的其他不良影响,且被告转载侵权文字作品时仅对文章标题略作修改,没有对文字内容作出歪曲或篡改,没有侵犯原告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七)项第四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杭州数游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羊城晚报数字媒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100元;

二、驳回原告广东羊城晚报数字媒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杭州数游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为标准计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程韵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郭绮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