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有外国国家名称的标志的注册规则

在中国商标法律体系中,含有外国国家名称的标志的注册规则主要受《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八)项约束,其核心认定标准及例外情形如下:

​一、外国国家名称的认定范围​

  1. ​名称形式​​包括外国国家名称的​​中文全称、简称、外文全称及缩写​​(如“美利坚合众国”“USA”“法兰西”“FR”)。
    • ​认定依据​​:以官方文献(如外交部国别清单、国际标准代码)为准,如《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GB/T 2659-2000)。
  2. ​禁用原则​​与外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原则上​​不得注册和使用​​,除非获得该国政府明确同意。

​二、“经该国政府同意”的推定情形​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即可推定获得政府同意,​​除非存在相反证据​​:

​情形​​要求与示例​​法律依据​
​提交政府同意文件​该国政府出具的书面授权(如瑞士外交部对“Swiss”使用的许可公函)《商标审查审理指南》
​相同商标在该国已注册​相同申请人、相同商标、相同商品/服务类别已在该国获准注册(如“nihon medi+physics”在日本注册)《北京高院审理指南》8.3

​例外​​:若该国政府声明​​不承认注册推定​​(如瑞士政府要求必须单独提交同意文件),则需额外举证。

​三、“损害国家尊严”的认定标准​

若标志虽与外国国家名称不近似,但可能​​损害该国尊严或公共利益​​,可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其他不良影响”:

  1. ​损害情形​​:
    • 将国家名称用于低俗、贬损类商品(如成人用品、殡葬服务);
    • 暗示官方背书但未经授权(如“美国军工”用于普通刀具)。
  2. ​判断逻辑​​:
    • 需综合​​标志整体含义​​(如“瑞士酒店行政公寓”整体指向服务而非国家象征);
    • 考量​​公众认知​​(相关公众是否易产生国家关联联想)。

​四、典型案例与裁判规则​

​案件​​争议焦点​​裁判结果及依据​
​日本“nihon medi+physics”案​含“nihon”(日本)是否禁用​可注册​​:整体指向医疗物理服务,且在日获准注册 → 推定日本政府同意
​瑞士“瑞士酒店行政公寓”案​含“瑞士”是否需单独政府同意​驳回注册​​:瑞士政府声明“注册不推定同意”,申请人未单独提交许可
​“VonDutch”案​含“Dutch”(荷兰)是否损害尊严​驳回注册​​:用于服装易引发低俗联想(Dutch常被戏谑),损害荷兰尊严

​五、实务操作建议​

  1. ​申请前风险评估​
    • 筛查标志是否含外国名称,优先通过​​拆分设计​​(如将“FRANCE”改为“FRNC”)或​​添加显著元素​​(如“巴黎印象”)规避风险。
    • 若必须使用,​​提前获取政府书面授权​​(如通过驻华使馆渠道)。
  2. ​被驳回后的应对策略​
    • ​提交该国注册证明​​:及时公证认证商标在该国的注册证书,主张推定同意;
    • ​论证整体非近似性​​:说明标志整体指向特定服务(如“瑞士酒店”仅表服务类型),非国家象征。
  3. ​避免损害尊严的设计​
    • 禁用国家名称于​​敏感领域​​(如政治、宗教、低俗商品);
    • 避免​​暗示官方授权​​的表述(如“皇家”“国立”)。

​提示​​:瑞士、瑞典、荷兰等​​明确否认注册推定的国家​​,需单独提交政府许可文件,否则即使在该国注册亦无法突破中国禁用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