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有外国国家名称的标志的注册规则
在中国商标法律体系中,含有外国国家名称的标志的注册规则主要受《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八)项约束,其核心认定标准及例外情形如下:
一、外国国家名称的认定范围
- 名称形式包括外国国家名称的中文全称、简称、外文全称及缩写(如“美利坚合众国”“USA”“法兰西”“FR”)。
- 认定依据:以官方文献(如外交部国别清单、国际标准代码)为准,如《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GB/T 2659-2000)。
- 禁用原则与外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原则上不得注册和使用,除非获得该国政府明确同意。
二、“经该国政府同意”的推定情形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即可推定获得政府同意,除非存在相反证据:
情形 | 要求与示例 | 法律依据 |
---|---|---|
提交政府同意文件 | 该国政府出具的书面授权(如瑞士外交部对“Swiss”使用的许可公函) |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 |
相同商标在该国已注册 | 相同申请人、相同商标、相同商品/服务类别已在该国获准注册(如“nihon medi+physics”在日本注册) | 《北京高院审理指南》8.3 |
例外:若该国政府声明不承认注册推定(如瑞士政府要求必须单独提交同意文件),则需额外举证。
三、“损害国家尊严”的认定标准
若标志虽与外国国家名称不近似,但可能损害该国尊严或公共利益,可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其他不良影响”:
- 损害情形:
- 将国家名称用于低俗、贬损类商品(如成人用品、殡葬服务);
- 暗示官方背书但未经授权(如“美国军工”用于普通刀具)。
- 判断逻辑:
- 需综合标志整体含义(如“瑞士酒店行政公寓”整体指向服务而非国家象征);
- 考量公众认知(相关公众是否易产生国家关联联想)。
四、典型案例与裁判规则
案件 | 争议焦点 | 裁判结果及依据 |
---|---|---|
日本“nihon medi+physics”案 | 含“nihon”(日本)是否禁用 | 可注册:整体指向医疗物理服务,且在日获准注册 → 推定日本政府同意 |
瑞士“瑞士酒店行政公寓”案 | 含“瑞士”是否需单独政府同意 | 驳回注册:瑞士政府声明“注册不推定同意”,申请人未单独提交许可 |
“VonDutch”案 | 含“Dutch”(荷兰)是否损害尊严 | 驳回注册:用于服装易引发低俗联想(Dutch常被戏谑),损害荷兰尊严 |
五、实务操作建议
- 申请前风险评估
- 筛查标志是否含外国名称,优先通过拆分设计(如将“FRANCE”改为“FRNC”)或添加显著元素(如“巴黎印象”)规避风险。
- 若必须使用,提前获取政府书面授权(如通过驻华使馆渠道)。
- 被驳回后的应对策略
- 提交该国注册证明:及时公证认证商标在该国的注册证书,主张推定同意;
- 论证整体非近似性:说明标志整体指向特定服务(如“瑞士酒店”仅表服务类型),非国家象征。
- 避免损害尊严的设计
- 禁用国家名称于敏感领域(如政治、宗教、低俗商品);
- 避免暗示官方授权的表述(如“皇家”“国立”)。
提示:瑞士、瑞典、荷兰等明确否认注册推定的国家,需单独提交政府许可文件,否则即使在该国注册亦无法突破中国禁用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