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对“规范使用文字”的认定标准

商标法中关于“规范使用文字”的认定,核心在于判断商标标志​​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如果存在这种可能,即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以下是不规范使用文字的主要情形和认定考量:

一、法律规定与原则

  • ​核心法条​​:《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 ​公序良俗原则​​:该条款是公序良俗原则在商标法中的体现,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不允许通过使用而使本不得注册的商标获准注册​​。
  • ​语言文字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招牌、广告用字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商标中的汉字使用应当规范化。

二、常见的不规范使用情形

  1. ​使用不规范汉字​​:指商标中的汉字存在​​自造字、缺笔画、多笔画、笔画错误​​,或​​艺术化设计改变了汉字的基本构成要素​​,容易误导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对其书写产生错误认知。
    • ​例如​​:“萌李萌萌及图”商标中的“李”、“萌”字为不规范书写;“健之侣”商标中的“健”、“侣”为不规范汉字;“御蜜佳缘及图”商标中的“蜜”字设计改变了其构成要素。
  2. ​对成语的不规范使用​​:指​​利用谐音等方式替换成语中的字词​​,形成对固定成语的不规范改变,容易混淆公众特别是青少年对成语的正确认知。
    • ​例如​​:“小蹄大作”是对成语“小题大做”的不规范使用;“味所欲为”是对成语“为所欲为”的不规范使用;“心满意竹”是对成语“心满意足”的不规范使用。
  3. ​其他具有“不良影响”的情形​​(虽非严格意义上的“不规范文字”,但同属该法条规制):
    •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如“叫个鸭子”因其文字组合易产生“购买男性色情服务”的低俗联想。
    • ​涉及国家主权、尊严、形象​​:如含有不完整中国版图的图形。
    • ​涉及宗教、民族感情​​:如“居士”一词用作商标有害于宗教信仰和感情。
    • ​与突发公共事件特有名称相同或近似​​:如“火神山”、“雷神山”、“方舱”等。

三、认定是否构成“不良影响”的考量因素

行政机关和法院在判断时会​​综合考量以下因素​​以及各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

  • ​商标使用时的背景​​:包括政治、社会、历史、文化传统、民族风俗、宗教政策等。
  • ​商标的构成要素及使用的商品/服务​​:相同的标志用在不同的商品或服务上,可能产生不同的影响。例如,“火神山”医院在医院服务上使用没有不良影响,但其他无关主体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则易产生不良影响。
  • ​使用人的主观意图、使用方式及社会影响​​:如“叫个鸭子”案中,申请人同时申请“满足你对鸭子的一切幻想”等商标,强化了低俗联想,其营销方式也被法院考量。
  • ​公众的普遍认知​​:以相关公众的日常生活经验、辞典、工具书记载或通常认识作为判断依据。

四、可能不构成“不良影响”的例外情况

并非所有对文字的特殊设计都会被认定为“不规范”并产生“不良影响”。​​如果设计不会导致公众对文字的正确书写产生错误认知​​,则有可能获准注册。例如:

  • ​文字的某一笔画呈图形化设计,但未改变文字基本结构​​:如“开心熊”商标中,“心”字的一点被熊图形替代,但整体仍易识别。
  • ​文字整体风格化明显,接近图形化表达​​:如某些经过强烈艺术设计、几乎可视为图形商标的文字。
  • ​文字设计有明确出处(如书法体、繁体字)​​:书法艺术中的草书、隶书等写法,或使用规范的繁体字(如“1点点”中的“點”),并​​在申请时予以说明​​,通常可以接受。

五、总结与建议

商标注册中“规范使用文字”的认定,​​核心在于维护语言文字的规范性和纯洁性,防止对公共利益(特别是青少年教育)产生误导和消极影响​​。

如果您计划申请商标,请注意:

  1. ​避免使用不规范汉字​​:谨慎对待文字的艺术化设计,避免缺笔少画、自造字等。
  2. ​慎用成语谐音​​:尽量避免通过替换成语字词的方式创造商标,风险极高。
  3. ​注意规避敏感词汇​​:避免涉及国家尊严、道德风尚、宗教民族情感、公共事件等领域的敏感词汇。
  4. ​保留设计出处与说明​​:若使用了特殊字体或书法,准备好设计说明或出处证明,以备审查机关要求时提供。

希望以上信息能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商标注册中关于文字使用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