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显著特征的认定范围
商标显著特征的认定范围遵循“场景化审查”原则,需结合标志本身特性、指定商品/服务类别及消费者认知综合判断。以下从法律依据、判定标准及例外情形展开分析:
一、不被相关公众识别为商标的标志:绝对缺乏显著性
核心要件:标志的表达属性强于标识属性,消费者无法将其与商品来源关联。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
具体类型:
- 日常用语/网络流行语
- 如“在家吃饭”用于食品类商品,消费者易视为广告语而非商标。
- 网络流行语(如“YYDS”)因公共属性强,难以建立单一来源联系。
- 通用符号或简单图形
- 单一颜色、基本几何图形(如圆形、线条)或常用标志符号(如“⚠️”)。
- 节日名称/格言警句
- 如“中秋节”“天道酬勤”,公众通常理解为文化符号而非商标。
判定要素:
认知惯性:标志是否属于社会公共表达范畴;
设计表现:是否经过艺术化处理(如独特字体或图形组合);
使用场景:在商品包装中的位置、大小是否突出(如作为背景图案则难被识别)。
二、仅描述商品特点的标志:相对缺乏显著性
核心要件:标志直接指向商品自身属性,无法区分来源。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通用名称)及第二项(直接描述性标志)。
具体表现:
描述类型 | 示例 | 法律后果 |
---|---|---|
质量/原料 | “纯棉”用于服装、“魔芋爽”用于魔芋粉(直接表示原料) | 在相关商品上无效 |
功能/用途 | “保温”用于水杯、“降噪”用于耳机 | 在相关商品上无效 |
重量/数量 | “500G”用于食品包装、“24支装”用于文具 | 在相关商品上无效 |
产地/工艺 | “绍兴”用于黄酒(产地)、“手作”用于工艺品 | 在相关商品上无效 |
例外情形:
- 暗示性描述:如“飘柔”用于洗发水(暗示柔顺效果但非直接描述);
- 非相关类别:如“苹果”用于手机(与水果无关)。
三、显著特征认定的核心规则
- 整体认定原则
即使标志含描述性成分,若整体设计独特(如“ ”图形+描述文字),仍可能具备显著性。 - 相关公众视角
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而非专业人士认知。 - 使用获得显著性
缺乏固有显著性的标志可通过长期大量使用建立“第二含义”(如“两面针”牙膏),但需满足:- 排他性关联:如“魔芋爽”案中,该词与“卫龙”组合使用,未独立建立识别性;
- 证据充分性:需提供销售数据、广告覆盖范围、市场调查报告等。
四、实务提示
- 规避风险:避免在商品上使用直接描述其特性的词汇(如咖啡类商品勿用“浓香”)。
- 设计策略:通过图形化设计、非常规字体或组合要素(如“在家吃饭+房屋图形”)增强识别性。
- 证据留存:若标志描述性强,提前规划使用证据体系(如地域性使用需覆盖全国市场)。
典型案例:在“在家吃饭”案中,法院指出:即使申请人投入大量宣传,但消费者仍视其为“倡导家庭饮食的广告语”,而非识别来源的商标,故绝对缺乏显著性。
结论:显著特征的认定以消费者认知为终极标尺,标志不被识别为商标或仅描述商品特性时,均无法注册。唯有通过独创性设计或长期使用建立排他性联系,方可突破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