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维标志商标显著特征的整体判断原则

在商标授权确权实践中,三维标志商标因其独特性质,其显著特征的判断往往比传统平面商标更为复杂。​​整体判断​​是核心原则,不能仅因含有文字或图形等要素即认定其具有显著特征。

一、三维标志商标的特殊性

三维标志商标是由三维标志或者含有其他标志的三维标志构成的商标,它可以是商品本身的形状、包装物或其他三维标志。

与平面商标不同,三维标志通常以立体形态存在,这决定了其显著性的判断必须考虑其使用方式、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以及行业惯例等多种因素。

三维标志商标的实质审查包含​​禁用条款的审查​​、​​显著特征的审查​​、​​相同、近似的审查​​和​​功能性审查​​,其中显著特征的审查是实践中争议最多的领域。

二、显著特征的判断标准

1. 整体判断原则

对于含有三维标志的商标,应当从整体上判断其是否具有显著特征,不能仅因该商标含有文字或者图形等其他因素,即认定其具有显著特征。

商标标志整体显著特征的判断,强调的是将所有商标构成要素结合在一起,对其​​整体视觉效果​​的审查判断,而非对各个构成要素逐一的审查判断。

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三维标志,并不因其包含具有显著特征的图形商标,而当然地具有作为商标注册的显著特征。

如果该三维标志易被相关公众识别为其指定使用商品的包装装潢,而非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商标标志加以识别对待,则即使该三维标志中包含有具有显著特征的图形商标,该三维标志也仍应被认定为缺乏显著特征。

2. “两步审查法”

对于除单纯由三维标志构成的商标外,申请注册的立体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通常应当采取 ​​“两步审查法”​​:

  • ​首先​​审查三维标志本身是否具有显著特征;
  • ​然后​​在此基础上结合其他构成要素对三维标志整体进行显著特征判断。

在三维标志整体显著特征的判断上,应从相关公众的一般识别能力出发,如果其作为整体不会被相关公众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加以识别,则应当认定该商标缺乏显著特征。

3. 固有显著性与获得显著性

三维标志的固有显著性程度取决于其使用方式。可以用作商品本身的形状、商品的包装,或商品或服务的装饰。

​商品自身的三维形状​​和​​商品包装或容器的三维形状​​通常缺乏固有显著性,因为相关公众不易将其识别为指示商品来源的标志。

缺乏固有显著性的三维标志可以通过长期或广泛使用产生 ​​“第二含义”​​ ,即获得显著性,使相关公众能够通过该标志识别商品来源。

但需注意,​​形状系申请人所独创或者最早使用并不能当然导致其具有作为商标的显著特征​​。

三、功能性限制

《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美学功能性​​是三维标志注册的重要限制。如果购买者是否购买某商品的决定性因素在于该三维标志“本身”,而非该标志所指代的商品“提供者”,则该三维标志应被认定为对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具有美学功能性,不得注册。

四、典型情形分析

1. 缺乏显著特征的常见情形
  • ​简单的、普通的三维形状​​或是起装饰性作用的三维形状,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作用的;
  • ​服务行业为了提供服务使用的通用或常用物品​​的三维形状,不能起到区分服务来源作用的;
  • ​商品包装或容器的三维形状​​,即使经过设计、具有独特的视觉效果,也不能依据其独创性当然认为其具有作为商标的显著特征;
  • ​商品实物映射类立体商标​​(将商品实物的至少三面视图作为商标图样)更加不会使得消费者将其认知为商标。
2. 可能具有显著特征的情形
  • ​具有独特设计​​、与指定商品或者服务无直接关联的三维标志,可能具有显著特征;
  • 三维标志​​经过长期或广泛使用​​起到了区分商品来源作用的,可以取得显著特征;
  • 非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或常用包装物的三维形状,可能具有显著特征。

五、典型案例解析

1. 雀巢酱油瓶案

在该案中,争议商标是一个棕色方形瓶,核定使用商品为食用调味品。法院认为,争议商标使用在食用调味品上,通常会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属于该商品的包装物,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故争议商标不具有商标所要求的固有显著性。

虽然该三维标志经过了一定的设计,有区别于常见瓶型的特点,但相关公众容易将其作为商品容器加以识别,该三维标志本身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2. 费列罗巧克力立体商标案

申请商标是由蛋壳状三维标志、红蓝白三种颜色和外文“Kinder”组合而成的立体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带有指定颜色的蛋壳状三维标志使用在“巧克力”商品上具有显著特征。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证明该三维标志商标自进入中国市场起,通过广泛宣传和大力推广,使得该商标在“巧克力”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因此通过实际使用进一步增强了其识别性。

3. 宝洁洗发水瓶立体商标案

申请商标中瓶子的立体形状为申请人长期、大量使用在“海飞丝”洗发液商品上的包装物的立体形状,已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

瓶子整体与行业常用的包装物存在一定区别,且申请人的“海飞丝”商标已在相关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其产品的外包装作为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已能够与申请人建立一一对应关系,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识加以识别。

六、实务建议

  1. ​注重整体视觉效果​​:在申请三维标志商标时,应注重其整体视觉效果是否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而非仅仅依赖其中的文字或图形要素;
  2. ​考虑使用方式与行业惯例​​:应考虑三维标志的使用方式和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如果该三维标志属于行业通用或常用的形状或包装,很可能被认定为缺乏固有显著性;
  3. ​保留使用证据​​:对于缺乏固有显著性的三维标志,应保留长期、广泛使用的证据,证明通过使用已获得显著特征;
  4. ​避免功能性形状​​:避免申请注册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5. ​谨慎选择商品项目​​:三维标志商标的显著性判断与指定使用商品密切相关,应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谨慎选择商品项目。

结语

三维标志商标显著特征的判断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综合考虑商标本身构成形式、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多重因素。

​整体判断原则​​是核心,不能仅因三维标志含有文字或图形等要素即认定其具有显著特征。实践中,应采取“两步审查法”,先审查三维标志本身是否具有显著特征,再结合其他构成要素对整体进行判断。

对于缺乏固有显著性的三维标志,可以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但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相关公众已将其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