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先使用抗辩的司法认定与实务策略

商标法第十五条旨在遏制代理人、代表人或其他特定关系人恶意抢注未注册商标的行为,维护诚信商业秩序。然而,该条款的适用存在例外情形:​​若诉争商标申请人能够证明其在代理/代表关系形成前已在先使用商标,或先于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的“他人”使用商标,则可豁免该条款的约束​​。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与典型案例,系统分析此类例外的认定要件、证明标准及实务要点。

一、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范结构与立法目的

商标法第十五条分为两款:

  • ​第一款​​:禁止代理人或代表人未经授权,将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
  • ​第二款​​:禁止因合同、业务往来或其他关系明知他人商标存在而抢注相同或近似商标。

该条款的立法根源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七,核心在于​​打击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恶意注册行为​​,而非为未注册商标提供普遍保护。其适用前提是“被代理人的商标”或“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均​​仅限于未注册状态​​,已注册或已申请的商标不适用本条。

二、例外情形的法律基础与适用要件

1. ​​代理/代表关系形成前的在先使用(豁免第一款责任)​
  • ​法律要件​​:
    • 申请人需证明其在与“被代理人”建立代理或代表关系​​之前​​,已在国内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地使用了诉争商标。
    • 在先使用不必达到“一定影响”的程度,但需形成​​稳定的商标识别功能​​。
  • ​证明重点​​:
    • ​使用时间证据​​:早于代理关系形成的销售合同、发票、广告宣传资料。
    • ​使用形式证据​​:产品包装、宣传材料、交易凭证等体现商标标识的记录。
    • ​主观意图证据​​:证明使用并非源于代理关系中获得的信息(如独立设计稿、第三方委托设计合同)。

​典型案例启示​​:在“江小白”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虽然新蓝图公司与江津酒厂存在经销关系,但“江小白”商标图样、产品设计均由新蓝图一方提出,且定制合同明确约定产品概念等权利归新蓝图所有。江津酒厂未能证明其在关系形成前已使用该商标,故新蓝图(江小白公司)的注册不违反第十五条。

2. ​​先于“他人”使用(豁免第二款责任)​
  • ​法律要件​​:
    • 申请人证明其使用诉争商标的时间​​早于​​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的“他人”。
    • “他人”商标无需达到“有一定影响”的标准,但需证明其确实在先使用。
  • ​证明重点​​:
    • ​使用时间戳对比​​:提供证据证明己方首次使用日期早于对方。
    • ​使用真实性​​:证据需形成完整链条,证明使用是真实、公开、商业性的,而非象征性使用。
    • ​关系与明知的反证​​:证明双方在己方开始使用时不存在“合同、业务往来或其他关系”,或对方当时尚未使用商标,从而否定“明知”的可能性。

​典型案例对比​​:在“OBO及图”商标争议案中,争议商标原注册人郑亚怀系申请人代理商雷迅公司的总经理,其在代理关系存续期间抢注与申请人高度近似的商标,法院认定其行为违反第十五条。若郑亚怀能证明在雷迅公司与申请人建立代理关系前,其个人已在中国独立使用“OBO”商标,则结果可能不同。

三、司法实践中的证据审查标准

法院对“在先使用”证据的审查日趋严格,重点关注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形成时间​​。

​证据类型​​审查要点​​风险提示​
​早期交易记录​销售合同、发票、送货单等原始凭证的时间戳和连续性;需有对应商标标识孤证或时间存疑的凭证(如倒签合同)不被采信
​广告宣传材料​发布载体(如报纸、电视)、时间、范围;需体现商标自制宣传册无第三方佐证则证明力弱
​财务审计报告​需有原始会计凭证支持,否则真实性存疑审计报告无原始凭证支撑,且与其它证据矛盾(如合同金额巨大但销售额很低)时,不被采信
​设计创作证据​独立设计稿、版权登记记录、委托设计合同需形成于关系建立前,且与商标最终形态一致

四、实务操作建议

  1. ​完善内部合规与证据保存​
    • ​商标创作留痕​​:独立创作商标时,妥善保存设计草图、委托设计合同、版权登记证书等文件,证明商标的原始来源。
    • ​使用证据归档​​:系统保存首次及持续使用的证据,如带时间戳的首份合同、发票、广告投放证明、产品照片等。
    • ​合同明确权属​​:在与合作伙伴(潜在代理人/代表人)签订协议时,​​明确约定涉及的知识产权归属​​,避免日后纠纷。
  2. ​遭遇争议时的抗辩策略​
    • ​精准举证​​:围绕“关系形成时间”和“首次使用时间”两个关键节点,组织证据链,证明使用在先。
    • ​质疑对方证据​​:重点审查对方证据的真实性与形成时间,如发现证据时间倒签、证据链不完整或无法证明其早于己方使用,可予以有力反驳。
    • ​综合运用法律条款​​:若在先使用证据不足以完全豁免责任,可结合主张商标通过使用已获得显著特征(第二含义),或对方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寻求其他法律条款的支持。

五、结语

商标法第十五条的例外情形为独立创造和使用商标的主体提供了重要的抗辩空间。其核心法理在于​​保护善意在先使用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知识产权制度成为恶意抢注的工具​​。对于市场主体而言,​​强化事前合规管理、完善证据保存体系​​是应对潜在商标争议的基石。在争议发生后,则需​​精准把握例外情形的要件,组织有效证据​​,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重要提示​​:本文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在面临具体商标争议时,建议咨询专业知识产权律师或代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