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签订后的起诉权规则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优化版权市场交易、提高维权效率的重要机制,其核心在于著作权人将自身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集中授权给集体管理组织统一管理。然而,这一制度也带来了一个关键的法律问题:著作权人在签订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后,是否还能自行起诉侵害其著作权的行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第1.11条对此确立了明确的裁判规则:”签订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后,对于侵害合同中约定的著作权权项的行为,著作权人不能提起诉讼,但有证据证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怠于行使权利或者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有相反约定的除外。” 该规则深刻体现了权利让渡理论、诉讼担当理论与禁止重复诉讼原则的平衡,对统一司法尺度、保障集体管理制度的有效运行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本文将系统解析该规则的法理基础、例外情形、证明责任、程序规则及未来发展。
1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与起诉权配置的法理基础
1.1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价值与功能
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以自己的名义为权利人主张权利,并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的活动。其制度价值在于:
- 降低交易成本:通过集体管理组织集中许可和维权,解决权利人逐一授权和维权困难的问题,也方便使用者一站式获取授权。
- 提高维权效率:集体管理组织作为专业化机构,能够更有效地发现和打击侵权行为,克服单个权利人维权能力不足的困境。
- 促进作品传播:通过构建顺畅的授权渠道,减少侵权风险,促进作品的合法广泛传播。
1.2 起诉权配置的核心法理:权利让渡与诉讼担当
- 权利让渡理论:著作权人通过集体管理合同,将其著作财产权中的许可权、维权权(包括诉讼实施权)等权项在合同约定范围内信托给集体管理组织行使。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权利人与集体管理组织订立合同后,不得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自己行使或者许可他人行使合同约定的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的权利。这意味着,在合同范围内,起诉权已转移至集体管理组织。
- 诉讼担当理论:集体管理组织基于权利人的授权,取得了为权利人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的资格(即诉讼实施权),成为适格的当事人。其诉讼结果及于授权的权利人。
- 禁止重复诉讼原则:为避免就同一侵权行为,集体管理组织和著作权人分别提起诉讼,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和可能矛盾的判决,原则上应禁止著作权人再行起诉。
2 一般规则:著作权人原则上不得自行起诉
签订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后,对于侵害合同中约定的著作权权项的行为,著作权人不能提起诉讼。这是处理此类问题的一般原则和出发点。
2.1 法律与合同依据
-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限制了权利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自行行使已授权权利的可能性。
- 集体管理合同约定:典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通常会明确约定,将由集体管理组织独家负责包括诉讼在内的维权事宜。这种约定是双方意思自治的体现,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2 司法实践中的严格把握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严格审查著作权人提起的诉讼是否涉及已授权给集体管理管理的权项。如果确定侵权行为所侵害的权益正在有效的集体管理合同覆盖范围内,且合同未保留著作权人的诉权,法院通常会依据上述规则裁定驳回著作权人的起诉,并告知其应通过集体管理组织来维权。
3 例外情形:著作权人可自行起诉的条件
“原则上禁止”并非“绝对禁止”。在特定例外情形下,法律为著作权人保留了最终的救济渠道,允许其突破合同的相对性,直接向侵权人提起诉讼。
3.1 集体管理组织怠于行使权利
这是最常见的例外情形。当集体管理组织无正当理由不积极维权时,允许著作权人自行起诉,可以防止其权利保护落空。“怠于行使权利” 的认定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 存在明确的侵权事实:著作权人需提供初步证据证明侵权行为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
- 集体管理组织知情或应知情:著作权人已向集体管理组织告知侵权线索,或侵权事实已较为明显,集体管理组织理应知晓。
- 在合理期限内未采取有效行动:集体管理组织在知悉侵权后,无正当理由迟迟不提起诉讼、发送维权警告函、进行交涉等实质性维权行动。
- 无正当理由:集体管理组织的消极状态并非出于策略考虑、证据收集等合理原因。
举证责任:主张集体管理组织怠于行使权利的著作权人,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3.2 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有相反约定
如果集体管理合同本身明确约定,著作权人保留自行起诉的权利,或者约定在特定情况下著作权人可以自行维权,则该约定优先。这充分体现了 “合同自由” 和 “意思自治” 的原则。
- 例如,合同可能约定:“对于某些特定类型的侵权行为(如特定地域、特定平台),甲方(著作权人)有权自行采取法律措施”,或“乙方(集体管理组织)在收到侵权通知后60日内未采取诉讼行动的,甲方有权自行起诉”。
- 著作权人在起诉时,需向法院提供合同相关条款,以证明其诉权并未完全让渡。
表:签订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后起诉权归属的认定规则
情形 | 起诉权归属 | 法理基础 | 证明责任与关键点 |
---|---|---|---|
一般规则 |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 权利让渡理论、诉讼担当理论、禁止重复诉讼 | 集体管理组织证明其享有管理权(提供合同) |
例外一:组织怠于行使 | 著作权人 | 权利不得滥用、保障权利人最终救济 | 著作权人证明组织知情、合理期内无行动、无正当理由 |
例外二:合同相反约定 | 著作权人(依约定) | 意思自治、合同自由 | 著作权人提供合同条款证明其保留诉权 |
授权不明或超出范围 | 著作权人 | 权责统一、禁止权利滥用 | 著作权人证明侵权行为不在合同授权范围内 |
4 司法实践中的审查要点与程序问题
法院在审理涉及集体管理组织后著作权人起诉权的案件时,会进行多层次的精细审查。
4.1 审查顺序与核心争议点
- 审查著作权人与集体管理组织的合同关系:首先确认是否存在真实有效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以及合同是否尚在有效期内。这是适用一切规则的前提。
- 审查侵权行为是否在授权范围内:判断被控侵权行为所侵害的具体权项(如信息网络传播权、放映权)是否已经包含在著作权人授权给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的权利范围内。如果侵权行为涉及未被授权的权项,著作权人自然有权自行起诉。
- 审查是否构成例外情形:若侵权行为在授权范围内,则进一步审查是否存在“集体管理组织怠于行使权利”或“合同有相反约定”的例外情形。
4.2 “怠于行使权利”的证明标准与举证责任
实践中,证明集体管理组织“怠于行使权利”是著作权人寻求例外救济的难点。法院通常会要求著作权人提供如下证据:
- 著作权人向集体管理组织发出的维权请求函及送达凭证。
- 证明侵权事实持续存在的证据(如公证文书)。
- 集体管理组织在收到请求后长时间(如超过三个月或半年)未采取任何实质性措施的证据。
- 集体管理组织未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证明。
4.3 集体管理组织的角色与责任
作为权利的受托管理者,集体管理组织负有积极维权的义务。其不仅应主动监测市场侵权行为,也应在收到权利人提供的侵权线索后及时响应和处理。如果其消极不作为导致权利人受损,可能需对权利人承担违约责任。在著作权人依据“怠于行使权利”例外起诉时,集体管理组织可能会被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便法院查清事实。
5 实务指引与未来展望
5.1 对著作权人的建议
- 审慎签订合同:在签署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前,仔细阅读并理解合同中关于诉权归属的条款。如有特殊需求(如希望保留对某些特定侵权行为的自行起诉权),应尝试通过谈判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 注意保留证据:发现侵权行为后,若认为应由集体管理组织处理,应及时书面通知该组织,并保留好通知的证据和后续沟通的记录,以备在组织怠于行使权利时自行维权。
- 依法寻求救济:在满足例外条件时,应果断自行起诉,并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例外情形的存在,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5.2 对集体管理组织的启示
- 完善合同条款:在制定标准合同时,可对诉权行使、发生争议时的处理机制等进行更清晰、细致的约定,减少未来可能发生的纠纷。
- 建立高效维权机制:提升侵权监测、证据收集和诉讼处理的能力与效率,避免陷入“怠于行使权利”的争议,切实履行对权利人的受托责任。
- 加强沟通透明化:及时向权利人反馈维权进展,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提升权利人的信任度和满意度。
5.3 制度平衡与未来发展
当前的规则在保护集体管理制度的统一性和保障权利人个体救济渠道之间取得了平衡。未来,随着版权业态的不断发展,例如针对海量小额侵权的线上维权需求增长,如何进一步细化“怠于行使权利”的认定标准、探索集体管理组织与权利人协同维权的新模式(如由组织提供证据支持,权利人自行诉讼),以及如何更有效地利用诉讼禁令等临时措施,将是值得探索的方向。其根本目标始终是:在尊重集体管理制度设计初衷的同时,确保每一项著作权都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结语
签订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后起诉权的归属规则,是现代著作权法协调集体行权效率与个体权利保障的典范。它确立了“原则上由集体管理组织行使,例外情况下由著作权人保留”的清晰框架,既维护了集体管理制度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又为防止该制度异化、保障权利人最终救济提供了安全阀。
对于法律从业者而言,准确把握“怠于行使权利”的证明标准和“合同相反约定”的识别要点,是代理此类案件的关键。对于著作权人和集体管理组织而言,理解并尊重这一规则,有助于构建更加和谐、高效的授权与维权关系。
未来,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丰富和版权产业的持续演进,这一规则的内涵与应用将更加精细化,为推动我国著作权生态系统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可靠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