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编作品著作权归属与行使规则
改编作品是著作权法中一种特殊的存在,它基于原有作品创作,却又包含新的独创性表达。这种双重属性使得改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和行使规则变得复杂而独特。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改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改编者享有,但行使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这一原则确立了双重许可制度,即使用改编作品需同时获得原作品和改编作品权利人的授权。
一、改编作品的法律属性与独创性要求
改编作品是指在保留原有作品基本表达的前提下,通过改变作品类型或形式创作出的新作品。其法律本质是演绎作品的一种,兼具派生性与独创性双重特征。
1. 改编作品的认定标准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作品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使用了原作品的表达,并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这意味着单纯的复制或微小改动不构成改编,只有增加了新的创造性劳动,形成可区别于原作品的新表达,才能被认定为改编作品。 改编与复制的界限在于独创性的有无。例如,将小说改编为电影剧本,如果仅仅是将文字转换为对话,而未增加新的艺术表达,可能被视为复制;但若在转换过程中加入了新的情节、人物关系或艺术处理,则构成改编。
2. 改编作品的特殊法律地位
改编作品在著作权法中处于从属地位。其存在依赖于原作品,著作权范围也受限于原作品的权利范围。正如《著作权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的:“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这一规定创造了著作权法中的双重权利结构:改编者享有对新作品的著作权,但该权利的行使必须尊重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 表:改编作品与原作品的权利比较
权利维度 | 原作品 | 改编作品 |
---|---|---|
权利主体 | 原作者 | 改编者 |
权利范围 | 完整的著作权 | 受限的著作权 |
保护期限 | 作者终生加50年 | 改编者终生加50年 |
行使条件 | 独立行使 | 需尊重原作品权利 |
二、改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规则
改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遵循 “创作人原则” ,即谁创作了改编作品,谁就享有其著作权。然而,这一原则在适用时存在重要限制。
1. 改编者的权利范围
改编者对其创作的改编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以及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等财产权。 但是,改编者的这些权利与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存在重叠和冲突的可能。例如,改编者欲许可他人电影改编作品时,不仅需要行使自己对电影作品的权利,还需确保不侵犯原小说作者的改编权。
2. 权利归属的例外情况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改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可能不同于一般规则:
- 委托改编: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 职务改编: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改编作品是职务作品,除特殊情况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
- 合作改编: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改编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在这些情况下,改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首先遵循当事人约定,无约定时适用法律规定。
三、改编作品权利行使的双重许可原则
双重许可是改编作品权利行使的核心规则,也是实践中最容易产生纠纷的环节。这一原则要求使用改编作品时必须同时获得原作品权利人和改编作品权利人的许可。
1. 双重许可的法律基础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出版、演出和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这一规定确立了双重许可的法定基础。其法理在于:改编作品中包含原作品的创造性表达,使用改编作品必然同时使用原作品的表达元素。
2. 双重许可的实践形态
在实践中,双重许可原则呈现出多种形态:
- 顺序性双重许可:先获得原作品权利人的改编许可,再获得改编作品权利人的使用许可。
- 同步性双重许可:同时向原作品权利人和改编作品权利人寻求许可。
- 综合性双重许可:通过集体管理组织或版权代理机构一站式获取双重许可。
白先勇诉上海电影(集团)有限公司案是说明双重许可原则的典型案例。该案中,艺响公司、君正公司获得了电影《最后的贵族》制片方的授权,将电影改编为话剧演出,但未获得原小说《谪仙记》作者白先勇的许可。法院最终判决艺响公司、君正公司侵权行为成立,赔偿白先勇经济损失。
四、改编权许可合同的关键条款
改编权许可合同是避免权利纠纷的重要工具。一份完善的改编权许可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各方权利义务,为改编作品的创作和使用提供清晰的法律框架。
1. 权利范围条款
改编权许可合同必须明确约定许可的权利范围,包括改编后作品的使用方式、使用地域和使用期限。 在《盗墓笔记》作者南派三叔诉北京千橡公司游戏案中,南派三叔把《盗墓笔记》网络游戏及转授权授权给上海简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这家上海公司转授权给千橡公司改编网页游戏的权利,千橡公司开发了网页游戏之后又开发了手机端游戏。南派三叔将千橡公司诉至法院,认为授予的权利只有网页游戏改编权,没有手机端游戏改编权。这个案件最终作者胜诉。这一案例凸显了明确约定权利范围的重要性。
2. 授权期限与解除权条款
授权期限是改编权许可合同的核心条款之一。对于制作院线电影、上星电视剧等复杂改编项目,建议授权期限不少于5年。 同时,作者应当争取单方解约权,以防改编方获得授权后不积极实施改编。例如,合同可以约定:如果影视公司在授权期限内不行使改编权,作者有权解除协议,让改编权回归作者。
3. 转授权条款
转授权条款是改编权许可合同中最易被忽视却又至关重要的条款。合同应当明确约定改编者是否享有转授权,以及转授权的范围和层级。 实践中,一些合同仅约定改编权,未明确转授权问题,导致后续纠纷。为避免争议,合同应尽量明确各层级的转授权安排。
五、改编作品权利行使的限制与例外
尽管改编作品权利行使遵循双重许可原则,但在特定情况下,存在合理使用等例外情形。
1. 合理使用制度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十二种合理使用情形,在这些情形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对于改编作品而言,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需要满足三个核心条件:使用目的的非商业性、使用程度的适当性、使用行为对作品潜在市场的影响较小。 常见的合理使用情形包括:
- 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个人为学习、研究或欣赏而改编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 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为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改编已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科研人员使用。
- 评论或说明: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2. 公共利益平衡
著作权法在保护权利人利益的同时,也需要平衡社会公共利益。在某些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改编作品的权利行使可能受到限制。 例如,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改编作品片段,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六、跨境改编中的特殊问题
随着全球化进程加速,跨境改编作品的权利行使问题日益突出。跨境改编涉及不同法律体系的冲突与协调,需要特别关注。
1. 地域性限制
著作权具有地域性特点,一国承认的著作权仅在本国境内有效。因此,跨境改编需要同时考虑原作品来源国和改编作品使用国的法律规定。 中国作者授权外国公司改编作品时,需特别注意《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限制。根据该目录,影视剧制作、发行业务是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因此,外国公司不能独自在中国进行拍摄、制作、发行,只能与国内制作公司合作拍摄。
2. 国际公约的适用
中国已加入《伯尔尼公约》等国际著作权公约,这些公约对跨境改编作品的权利行使有专门规定。《伯尔尼公约》明确规定,要将由文学或艺术作品派生而来的电影作品改编为其他任何艺术形式,除了要经过电影作品作者的许可之外,还要经过原作品作者的许可。 这一规定表明,《伯尔尼公约》认可改编作品权利行使的双重许可原则,中国作为缔约国应当遵守这一规则。
七、数字环境下改编作品的新挑战
数字技术的发展极大丰富了改编作品的创作方式和传播渠道,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法律挑战。
1. 新型改编形式的出现
网络环境下,改编已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小说改电影、剧本改话剧等形式,出现了二次创作(二创)、用户生成内容(UGC)、跨媒体叙事等新型改编形式。 这些新型改编形式具有参与主体广泛、创作方式灵活、传播渠道多样等特点,对传统的著作权法律框架提出了挑战。
2. 技术措施与权利管理信息
《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故意避开或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或故意删除、改变作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属于侵权行为。 在数字环境下,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对于保护改编作品权利至关重要。然而,这些措施也可能影响合法用户对作品的合理使用,需要在保护权利人利益与保障公众访问之间寻求平衡。
结语:构建平衡的改编作品权利行使体系
改编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是著作权法中的复杂问题,涉及原作品权利人、改编作品权利人以及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未来,随着技术的发展和法律环境的变迁,改编作品的权利行使规则也将持续演进。 对于创作者而言,理解并遵守改编作品权利行使规则,既能保护自身权益,又能避免侵权风险。对于立法者和执法者而言,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平衡各方利益,是促进文化繁荣和创新的关键。 在数字化和全球化的背景下,改编作品权利行使规则将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唯有在保护著作权与促进文化传播之间找到平衡点,才能充分发挥著作权法鼓励创作、促进文化繁荣的立法目的。